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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棉被純聊天,甘嘸可能?

各位晚安,週末愉快,星期天的晚上小編不回家用PS4狩獵反而在辦公室寫作業,為了不讓生活太無聊來跟大家分享個小小的法律知識。 大家常常說法官檢察官是白癡,不知社會事,常做出違背常理的判決,其中記者最愛寫的就是通姦不起訴或無罪的新聞了,剛好最近看到一則跟大家分享一下。 進摩鐵聊飛盤賽?妻子怒告通姦 罪證不足不起訴 好啦,鄉民們看到這種判決最喜歡罵說「白吃阿」、「恐龍阿」,這是比較低端的,高端一點的就會加幾句話例如「去摩鐵不上床,這法官(檢察官)真的是很純真,沒有社會經驗」。老實說,汽車旅館小編是去過幾次(去緝毒別想歪),但也沒有天真純潔到不知道去汽車旅館要做什麼(好吧依我的經驗除了上床還可以吸毒...),但是,照我國最高法院對於通姦罪的見解,通姦罪的成立必須證明2人有「性器之交合」。 太文言不懂?小編幫你翻譯,就是要證明「我嘟了你」,口交都還不行喔! 所以如果要成立通姦罪,實務上常見的證明必須要有「用過的保險套」、「沾有男女DNA的衛生紙」、「開門的時候正好在辦事」;如果你打開門之後沒有衛生紙沒有保險套一個人躺在床上另一個人洗好澡剛出來,都無法成立喔! 所以,有時候不起訴或無罪不是檢察官或法官白痴,而是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事實符合法律的規定(當然也有人批評是最高法院自己把要件限縮得這麼狹隘),不符合法律要件卻起訴或判有罪,這樣反而才是我們該害怕的事情吧。 再來大家可以想一下,夫妻失和卻要讓警察、地檢署同仁、法院同仁來幫你們出氣,還可能要國家出錢幫你驗DNA,這樣的社會成本划算嗎? 當然刑事責任不成立,不代表這樣的行為不用負責,另外還有民事求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喔! 🔜 同場加映摩鐵的各種功能,感謝蘋果日報的整理。 上摩鐵嘿咻就遜掉了 原來還可以做這些事

關於「嫉惡如仇」的檢察官

擔任檢察官幾年來,小編自認檢察官職能一直 LEVEL UP,但有些事情,卻是永遠的難題,工作中有太多無法迴避的矛盾,必須保持衝勁,但同時收放自如;必須窮盡偵查之能事,但不可淪為無理的窮追猛打,其間的拿捏,真的不容易。 劉宏恩老師在一篇 網誌 提到「手握公權力武器的人,心態上把嫌犯被告當作『仇家』,這真的是好事嗎?仇視是一種情緒,我們竟希望檢察官是一個有這種情緒的人?身為必須時時客觀做法律與證據上判斷的檢察官,你甚至還會因為自己是一個有這種情緒的人而自我感覺更良好?」 這段話讓小編想起一個案件。 那是一個平靜的社區,裡面就幾條街弄,街坊彼此都認識的。被告那天沒出門工作,其實,他已經好幾年沒頭路了,隨便在麵攤吃了飯,又遇到不太熟識但早互看不順眼的被害人,被害人看他在閒逛,嗆他「你沒用」、「只會靠老婆還會做什麼」。被數落倒也不是第一次,但今天不知怎麼,在這句話的幾秒鐘之間,過往這幾年受氣的、不夠查埔人的事情竟一股腦全部湧上來,接著,他什麼也沒說,走回家中廚房抓了把刀,那是老婆用來農作的刀。接著,他沿路追砍被害人,追了幾十公尺,直到被害人再也跑不動,然後直直地,一刀捅入被害人的胸膛。 在這個案件中,小編從路旁目擊的小販、被害人同事、被告的妻子、曾處理被告家庭糾紛的員警等,問過所有相關的人,瞭解事件的前因後過,同時依現場情況描繪出行兇動線、進行兇刀鑑定,並安排解剖以徹底確認被害人的死因,蒐證完畢後,依法起訴被告。 被告做的事情,可惡嗎?我想答案是肯定的。但如果你問,小編討厭被告嗎?也許難以想像,小編對他沒有喜好,也沒有厭惡。沒有情緒,就是檢察官對被告最通常的情緒。更多的,是對整起事件的感慨。更掛心的,是未來這悲劇將要如何落幕? 在查證的過程中,檢察官跟被告、被害人雙方都有接觸的機會,可以目睹被告的深沈與陰暗,也可以看到軟弱自卑如何糾纏著他,另一方面,隱沒在案件後的被害人家屬,他們不是無聲的,除了提供證據,他們還有好多話想說,有一堆疑問等著被解答。 在本案中,檢察官發現被告的支持系統雖薄弱,但不是全無意願進行和解;至於被害人家屬,他們頓失至親,經濟支柱又倒下,十分茫然。在這情況中,金錢賠償應該能起些作用。更深層的一面則是,被告、被害人配偶,這兩人看似立場南轅北轍,檢察官卻在談話過程中,感受到他們在各自的婚姻關係中,有些困境竟是如此相似!也許,這是個理...

酒後的心聲(之二)

過了這麼久終於有時間繼續寫下去,今天終於有時間來聊聊酒駕二部曲囉! 先說結論,對於酒駕怎麼解,其實小編我也沒有絕對的答案,但是我能告訴你,單從刑罰下手是不夠的, 更重要的是培養國民對於法的尊重的態度 ,如果大家都對於「守法」不當一回事,覺得自己小小的違法沒關係,那麼酒駕是永遠不可能減少。 👉 我們先來看看日本怎麼做 先拿我們的鄰居日本是怎麼做的。先說小編不懂日文,所以是強者我學長翻譯給小編看的,如果我的理解有錯誤還請多指教。日本有個有趣的新法叫做「汽車駕駛死傷行為處罰法」,簡單來說就是針對汽車駕駛人的危險駕駛行為特別立法規範。這個法規定了哪些行為呢?第2條規定酒、毒駕,也就是有飲用酒類或吸毒,而致人於傷的話,就會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話處一年以上至無上限的徒刑。 看到這邊也許很多鄉民就會高潮了,說:你看日本罰的這麼重,所以日本人很少酒駕。不不不,事情絕對不是鄉民想得這麼簡單,首先,這些都是針對酒駕實際造成死傷的情況的規範,如果只是單純的酒駕並不會適用這部法律,另外,其實讓鄉民更害怕的應該是這部法律接下來的規定,你看看你看看。 第3條第2項規定「病態駕駛」,就是如果你患有可能無法正常駕駛的疾病例如癲癇或睡眠障礙或低血糖症等等的疾病,卻還是開車上路致人死傷,抱歉,致人受傷12年以下,致人於死15年以下。 第2條第2項控制困難罪,簡單說就是超速;第2條第3項不熟練駕駛罪,簡單說就是三寶;第2條第4項妨害駕駛罪,簡單說就是逼車;第2條第5項無視交通號誌罪,簡單說就是闖紅燈;第2條第6項駛入禁止通行之道路,恩就是禁止進入。以上這些行為一樣,致人於傷,1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1年以上至無上限。 所以我說日本人就是比我們高端了一點點,因為他們發現在路上危險的行為不只有酒駕,闖紅燈、超速也都一樣是危險駕駛,而且從刑度來看他們認為這些行為的危險度跟酒駕一樣高,代表日本人認為這些行為跟酒駕一樣危險。來來來鄉民們我們仔細想想,自己有沒有超速、闖紅燈、開進禁止通行的道路過呢?如果有,一不小心撞倒人,就準備吃牢飯,台灣人可以接受嗎? 其實日本的交通法規不只這條,還有其他的刑法和行政罰措施,例如道路交通法以及日本刑法也都有對酒駕有所規定。另外以小編自己的經驗(以下是小編去日本自駕時店家提醒的內容和一些網友的經驗分享,如有錯誤還請多包涵),日本如...

一起搭上告訴列車,出發!

小編在網路上讀到這篇網誌「 [創作]部落格圖文被侵權了怎麼辦?告訴流程經驗報你知 」,大驚, 我的老天鵝啊 !我到底看到了什麼! 竟然有人把開庭跟蒐證寫成遊記教學,分成上下兩集,還教大家「如何第一次開庭蒐證就上手」,真的太有趣、太棒棒惹,小鞭要給這個部落客一個大大的讚!   這些旅遊部落客真的太專業了,小鞭平常出國就是靠研讀這些部落客分享的遊記與教學,做自助旅行的功課,沒想到現在竟然有人能把開庭的過程,以「旅遊體」撰寫出來,還做教學,好讀好懂好可愛啊~~(跳舞中),小鞭媽昨晚問我為什麼要跪在地上刷手機看文章(淚奔)。   小鞭分享這篇文章,主要目的是要 提醒 正在做網拍 的你 ,對,就是你,一定要仔細看喔! 小鞭手上很多著作權法案件,都是網友在雅虎、蝦皮、露天這些網站做網拍賣東西(例如我最近在搜尋的自拍神器),為了讓買家清楚功能與使用方法,在沒有經過原廠同意下,直接轉貼原廠在網路上的圖片或模特兒的照片。   你知道你已經觸法了嗎?你知道你已經觸法了嗎?你知道你已經觸法了嗎?(以下自動重複5000遍)    你現在一定大驚?! 什麼鬼啦,我賣原廠產品,既非仿冒,也非贓物,為什麼不能貼原廠商的圖片?我等於也是幫他們銷售他們自家的產品,不是嗎? 不是的喔,原廠的照片與圖片,都是人家花錢耗力請模特兒或取景、修圖設計過後,用來吸引消費者的武器喔,這是人家有花時間、精力、成本在上面的作品。就算你賣的是原廠產品,也無權未經原廠或原作者的同意,擅自使用人家的圖片或照片喔,這就是俗稱的 盜圖 。    🔜 帶大家看一次法條,盜圖可能觸犯的法律是: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好,那以下就讓小鞭來補充一下文章提到的幾個關於法律上的資訊。 1、文章中說:要向警方提供你是何時發現被盜圖的時間點 YES,如前述所說,這種案件觸犯的是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大部分罪責都屬於 告訴乃論之罪 ,白話說,  你必須提出告訴 國家才能追訴 。你說,我就喜歡人家使用我...

相驗要收錢?假的!眼睛業障重!

小編日前看到一則報導,是這樣的: 相驗縫合屍體免費用 殯葬業者卻詐3萬2千 土城裴勇俊小編在這裡鄭重澄清: 相驗、解剖都是免費免費免費免費免費(講5000遍)。尤其,如果是解剖,不只免費,國家還會反過來發給家屬2000元的補助金,所以, 絕對不可能向家屬收錢喔!   相驗或解剖有向你(家屬)收錢的,就是有鬼! 請立刻報警或通知地檢署政風室! 有解剖卻沒發給家屬2000元的,也是有鬼! 請立刻報警或通知地檢署政風室!   #  什麼是相驗解剖 1、相驗 :(免費) 如果是非自然死或病死,醫院無法開立死亡證明書,就會通知地方分局的偵查隊(刑警),報請檢察官會同法醫師對遺體進行檢驗,確認國民並沒有遭他人殺害的嫌疑。在確認無他殺嫌疑之後,就會開出相驗屍體證明書(也就是俗稱的死亡證明書),並將遺體發還家屬,這叫做相驗。   2、解剖 :(免費+再發給家屬2000元補助金) 相驗時,檢察官如果懷疑有他殺嫌疑,或不能確定是否有他殺嫌疑,會先扣留遺體不發還,並請法醫研究所的法醫師對遺體進行解剖,採集檢體驗毒、驗尿,或檢驗遺體內的彈道、刀傷痕與內臟狀況,這叫做解剖。   #  以下幾個常見的誤會   Q : 解剖是把人大卸八塊,我不要我的家人死了還要被肢解(崩潰 Ans : 你真的誤會太深了,解剖就像是做手術一樣,讓法醫師打開身體撿取其中的內臟一小塊檢體回去化驗,並檢查有沒有從外觀看不出來的顱內出血,或是子彈、刀械進入身體內部的軌跡,that's all。最後還是會像手術結束一樣縫合好,原封不動的還給家屬,沒有什麼被大卸八塊肢解這種事啦,電鋸殺人魔的電影真的不要再看了。   Q : 解剖給2000元是封口費嗎? Ans : 聽到這種質疑簡直讓小編白眼翻過去了,解剖是檢察官的法定職權與義務,幹嘛偷偷摸摸給家屬封口費阿? 不知這是哪來莫名其妙的傳聞? 全世界最不喜歡解剖的就是檢察官好嗎? 解剖要花時間花精力還要面對屍體,沒有人喜歡做這個吧,能不解剖對檢察官來說當然最輕鬆了阿,但為了確定國民沒有被害死,這是一定要做的,檢察官幹嘛一邊做不喜歡累死人的解剖,一邊還要拿錢拜託你 ''封口'' 阿?(白眼again   Q : 家屬不同意解剖,檢察官就不能解剖? Ans : ''解...

轉貼:民主政治與司法獨立是台灣最寶貴資產,請新任監委勿造成司法寒蟬

「轉發」劍青檢改聲明:民主政治與司法獨立是台灣最寶貴資產 請新任監委勿造成司法寒蟬 新任監察委員陳師孟先生昨日(15日)在立法院公開表示,上任後要「專辦過去打綠不打藍的法官」等令人驚愕言論。我們憂心,陳師孟先生表面上是針對「過去」審案的法官,但實質上等於向「未來」全國法官喊話警告,只要再有「對綠營人士判決有罪」或「對藍營人士判決無罪」的法官,都將會被監委「專辦」,這勢必將造成司法界的寒蟬效應,對我國未來政黨政治和司法獨立的發展,都將是一大重創。我們對陳師孟先生的言論表達強烈抗議,並呼籲新監委自我克制,切勿以特定政黨立場干預或恫嚇司法,否則將使台灣難能可貴的政黨政治與司法獨立,隨著不同政黨的輪番上台而崩毀。 我們也要提醒,依憲法第77條、90條之規定,司法院與監察院同屬憲法機關,各有其憲法上職權,無高低之分,監察院固得糾舉、彈劾職務上違法、濫權之公務員,但司法審判卻是法院的核心執掌權限。如果個別監察委員得假借「糾舉、彈劾公務員職務上違法」之名,公然介入法院對司法個案之心證判斷,則無異使監察院成為「第四審」之終極法院。那將不僅是毫無節制的濫行擴張監 察權,違背憲法權力分立的要求。更嚴重的是,爾後法院三審裁判已確定之案件,均可能須再受監察委員「檢查法官是否有職務上違法違失」,一旦裁判結果不合於某黨籍總統所任命監察委員之意,該名接受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即可透過手中之監察權,恫嚇性地介入、影響或變更法院之決定,或對案件審理中的承辦法官形塑寒蟬、壓迫,一遇敏感之政治案件或監察委員個人「關心」之案件,監察權即成為特定人士、政黨利益介入司法之最佳利器,這將是對台灣政黨政治與司法獨立最大的傷害。 司法獨立是民主基石,監察院並非「第四審」,過去已經定讞之案件,若要翻案應循法律所賦予之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何況,憲法第80條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更明文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裁判所揭示之見解是否正確,固可受人民公評,但心證的形成與法律見解是裁判權的核心,是憲法及法律對法官獨立審判的要求。我們再次呼籲,新任監委能自我克制,為呵護台灣難能可貴的政黨政治與司法獨立,切勿濫用監察權導致司法寒蟬效應,否則最終傷害的,將是台灣最珍貴的民主法治。

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一):總論

壹、客觀性義務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 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適用於檢察官時,一般即稱為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學說上並認為,縱使已經判決確定,「被告」的身分已轉為「受判決之人」,檢察官仍負有客觀性義務。   如果我們把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拿來比較,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與被告處於立場相反的情勢,並沒有人能夠要求原告必須對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而在刑事訴訟中,縱使被告已被起訴,檢察官仍可能提出有利被告之請求或主張。 貳、配套措施:檢察官之迴避   客觀性義務的配套措施就是迴避,當檢察官和個案中的被告或被害人若有特定親屬、婚約、法定代理人等特別關係,或有特殊情形足認檢察官有偏頗之虞,依法就不能承辦該個案,以避免檢察官不公正。 參、舉例說明   檢察官注意對被告不利的情形,大家應該不難想像,至於檢察官注意對被告有利的情形舉例說明如下: 一、對被告辯解之調查   檢察官訊問前,會告知被告得請求調查證據,除非被告的請求顯與本案無關聯性、不影響本案判斷、顯然不可能,或是已有其他證據可證明事實等無必要情形,否則 通常檢察官會調查看看被告請求調查的證據,以確認被告辯解是否可採 。縱使被告僅提出辯解,而未敘明有何證據可證明其辯解屬實,檢察官仍須自己想辦法確認被告辯解是否實在。 二、不起訴處分   縱使有民眾提告並主張自己是被害人,但檢察官不見得就一定要起訴被告,如果認為被告沒有嫌疑或嫌疑不足,就會做不起訴處分;絕大多數的人被司法認證嫌疑不足,是來自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另有少數是來自於法院的無罪判決(如果被起訴,只有3-5%會被判無罪)。 不起訴處分的重要性,不論在保障人權或發現真實,都不亞於起訴,也因此,不能用「承辦案件的起訴比率」來評量一個檢察官 。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多係參考法院的無罪標準,但部分類型的案件或法律爭議,不同法官之間見解不一,例如就交付帳戶存摺或提款卡的案件,什麼情形下會構成幫助詐欺取財,不同法官標準不見得相同,這時候檢察官要決定是否不起訴時就會有困難。 三、起訴書中對被告有利事項之記載   例如,將被告自首、供出毒品上游因而查獲、已與被害人和解等情形記載於起訴書,甚至在起訴書中請求從輕量刑、緩刑或免刑。 四、公訴時為有利被告之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