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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傳說。到處都有毒?!

「傳說拔到獅子的鬃毛,掉落的頭髮就能長回來」 其實今天不是要說鬃毛的事,而是正常人聽到這種傳說都會一笑置之絕對不會相信,但是,又有另外一種都市傳說卻唬的大家一愣一愣的。 故事是這樣的,前幾天小編我在地方的Line群組裡面看到地方的媽媽傳了這樣的訊息,內容大概是小孩在學校吃了別人請的東西,結果裡面摻有毒品,所以就中了,從此變成吸毒人口,校門外發糖果的人也要小心因為糖果也有毒。 正常的地方社團下面一定會有一堆人留言說「天阿好可怕我一定要小心」、「我就覺得怎麼會有人送我的小孩東西吃」、「謝謝分享」、「貼早安圖」等等。 那麼到底會不會有人把毒品摻在珍珠奶茶裡面然後每天請你吃讓你中毒勒? 我們來談談成本吧,珍珠奶茶一杯多少?5X嵐大杯的要55元,都要請人家了當然不能小氣,買大杯剛好而已(單押*1)。毒品要多少錢呢?如果是咖啡包大約300~500,安非他命500起跳。所以一個國中生免費請同學吃讀奶茶的成本最多大概快600元。然後為了讓你的同學成癮,還必須請他很多次,就算請5次才成癮好了,那他的成本就必須花3000元左右。 拜託,一個國小、國中生一個月會有3000元可以請別人,那他的家長一定是好野人,想當年小編午餐都還要靠同學救濟才可以活下去呢(淚)。 我們回來想想這個都市傳說的可信性,假設是一個在校園賣毒品的藥頭,他會花這麼多的成本去讓一個學生變成他的藥腳嗎?其實很難想像,如果一個學生真的毒品成癮,很大的可能是在他有意識的情況之下去施用毒品,換句話說,就是他知道自己在吃的是毒品。第一次可能是別人請沒錯,但他不可能不知道他在吃什麼,而之後施用的毒品,更不可能是別人請的而是他自己花錢去買的。至於什麼在校門口發毒糖果阿,網咖老闆在冷氣口放安非他命這種故事,我個人是覺得跟拔獅子鬃毛沒什麼兩樣了,但是地方的媽媽心靈很脆弱,通常都會相信而且怕的要死。 在這邊小編要強調的是,如果學生有施用毒品的狀況,絕對不會是「不小心」吃到而成癮,一定是因為他人的慫恿下,在明知吃的東西是毒品的情況下造成的。因此,與其傳這種沒有營養的類早安圖(文),不如好好的關心自己的小孩,有沒有生活不正常的情況,金錢花費有沒有突然變的很大,半夜都不睡覺,下課都不回家等等,這樣比較有意義許多。 最後小編要提醒的是,不要覺得只有所謂的「壞小孩」才會去用毒品,小編學習的時候也有在少年法庭遇過家裡很有...

Selamat Hari Raya Idul Fitri

Selamat Hari Raya Idul Fitri 這句話是哪國語言?你懂在說什麼嗎? - 小編工作上常有機會碰到外語使用者,在這當中,大約一半以上是來自東南亞的移工或婚嫁新移民。不論何種訴訟程序,我們都會提供通譯,這是對於語言不通者不可或缺的保障,也是公平審判的基石。 但除了訴訟之外,來到台灣工作的移工們,又要如何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呢? 今天小編上網搜尋一些訴訟文件的外語版本時,順手瀏覽到勞動部的法規系統,發現《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人口販運防制法》這些與移工切身相關的法律,只有中文、英文兩種語言版本。 中文與英文,我國幾乎所有法規都是如此兩個版本,再尋常不過,但這反而引起小編的興趣。因為截至107年4月底為止,在此工作的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及越南移工總計已高達683,387人(產業及社福領域),這數字是多少人?跟雲林縣總人口差不多。 如此眾多的東南亞移工,卻沒有提供相應語言的法規翻譯,而僅有英文一種(其他語種充其量是寥寥數語的簡介,不是全文),不知是否出於「國際化等同於美國、英文」的想像?總之,沒有適當語言知悉切身相關的制度,移工也不可能捍衛自己最基本的權利。 也許本國勞工會想,外國移工關我什麼事?但很實際地說,如果外籍移工的勞動條件低落,也會連帶使本國雇主無所忌憚,沒有動機提供更優厚的工作條件到市場上,反正,給的再少也有人要做不是嗎? 法律的本質是反映社會的需求,台灣這塊土地充滿多元色彩,過去如此,未來也要有同樣的能量,讓所有生活於此的人有所依傍,希望相關單位加緊腳步,至少從最基本的法規開始盤點起吧! PS. 今年的穆斯林齋戒月從5月15日開始,持續30天,並於6月15至17日舉行開齋節。開齋節是相當於農曆新年的重要節慶,大家互道 Selamat Hari Raya Idul Fitri,也就是標題那句話:開齋節快樂!

新刑法第190條之1的解釋適用

大家還記得《看見台灣》紀錄片當中,日月光的污水染紅後勁溪的畫面嗎? 回顧日月光案,起訴法條是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即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排放毒物罪。各界本期待司法代替月亮懲罰日月光,但本案多次來回,直到更一審,最重也只對員工依廢棄物清理法判處1年多有期徒刑,並予緩刑。 為何如此?主要是刑法第190條之1雖然針對排放毒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的行為有處罰,But,人生就是But之後說的才是真的。 該條文同時規定了「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亦即只當行為造成「具體危險」,並且可以證明具有「因果關係」,才會成立犯罪。 到這邊問題就出現了。請問一條河川有多少工廠在使用,排什麼會有什麼化學反應?大氣成分,如何區分誰排了什麼物質?有害物質無法肉眼觀察,又很容易稀釋,針對不確定性進行風險估算的方法,連科學社群內部可能都無法達成共識,更遑論法律系統面對新科技的不確定,所以要追查影響範圍,呈現「具體」危險,相當不容易。 當然,這裡也涉及實務對「公共危險」或「因果關係」的認定是否過嚴的問題,但至少在法條本身的設計下,該條文長年被說是紙老虎不是沒有道理,具體危險還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在許多時候是不可能的任務。 這樣的情形日後可能會轉變:立法院已通過刑法第190-1條修正案,對於本罪改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不再以「致生公共危險」作為要件。 這個意思是,只要行為人基於污染環境媒體之故意(過失犯另有其他要件),而有污染行為的行為,縱客觀上還沒發生環境污染的結果,仍應負起刑責。另外,因為刪除「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會有過度入罪化的疑慮,因此條文也明定污染環境顯著輕微者不罰。抽菸民眾不用多慮XD 科技帶來方便,也帶來前所未有的污染,其影響層面遠大於經濟侵害,而是賠上整個社會的生活與自然環境,面對風險社會的挑戰,法律體系的設計也應該努力跟上腳步。其實不僅是環境,在公衛、職災等領域,也面臨相同問題。 本條文通過的後續效應如何?是否能促使公私大廠加強污染處理系統?都值得觀察!

那些年我們遇到的當事人

終於下班了,這星期也是毫無意外地吸了滿滿的負面能量,與大家分享一下最近幾個案件小劇場~ 【 這樣你也上勾之好想換手機 】 告訴人:我正好想換手機,在某臉書社群看到廣告,就按照指示匯款,但對方都沒回應,我才發現自己可能被騙惹。 檢小編:(拿出網頁截圖)你說的廣告是「iphone8,5.5吋,64g,全新未拆封,NT$3000。」這個嗎? 告訴人:對。 檢小編:⋯⋯你覺得哎八空機有可能賣3000??(黑人問號) 告訴人:沒想那麼多。 檢小編:那你現在的手機買多少? 告訴人:續約價8000左右。 ( 所以你到底為什麼覺得可以3000收哎八⋯ 【 這樣你也買得到之跨界聯名款 】 檢小編:(拿出監視錄影畫面)從畫面看起來,失竊現場只有你一個人,且你在離開後立刻抽出一個皮夾查看,該皮夾跟被害人的失竊皮夾一模一樣,可否說明為何? 被告:那個皮夾是我自己的。 檢小編:可以告訴我你在哪邊買的嗎? 被告:我跟進香團一起買的,我們全台灣都有去繞(?),繞到某間廟旁邊店買的。 檢小編:(拿出網頁資料)這個皮夾是COACH和迪士尼聯名款,是哪個進香團有繞去⋯復興SOGO?進香? 被告:我也不知道啦反正(下略10000字) ---------------------------- 司法官面對一堆案件,複雜難解的事實,人與人之間的糾纏不清,辦案其實是很嚴肅的工作,也有許多令人翻白眼的時刻,但還是偶爾,會有一點笑鬧、一些任性。生活或工作,就是這樣一步一步往前吧。

【刑法與偵查小教室】假性財產犯罪

雖然是深夜時間,但身陷月底結案地獄的小編還是不得不熱血沸騰的分享來自桃園地院孫健智法官的這篇 《 法學教授不知道的假性財產犯 罪 》 摘要: 「 司法不可以跟著感覺走 ,法律跟證據才是我們的奶油跟麵包,而在假性財產犯罪,等著檢察官調查的證據,往往少得可憐。」 「在這種『拿著債務不履行告詐欺』的假性財產犯罪,告訴人之所以來告,或者是不懂法律,或者擺明把檢察官當成討債公司,後面這種就是典型的濫訴。由於此類案件嚴重消耗司法資源,法務部在民國90年頒布了『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其目的在降低檢察官的工作負擔。然而, # 這個方案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 。在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告訴人只要出一隻嘴,檢察官就得  # 上窮碧落下黃泉 ,非得把被告裏裏外外洗過幾遍, # 白得像用過PERSIL一樣 ,才能作不起訴處分;只要漏了一角沒洗到,告訴人一提起再議, # 高檢署動輒發回重查 。」 「筆者不清楚廖副教授是透過什麼管道了解假性財產犯罪的偵查實務。或許廖副教授不需要假借『有律師說』、『資深律師說』,直接現身說法,講講自己『深度關注』臺中某詐欺案件的寶貴經驗,相信許多司法官願意洗耳恭聽。」 【 相關文章 】 ﹟ 土城小檢: 地檢署不是免費討債公司   「只要有點刑事司法實務經驗的人都會知道,因為打民事官司要錢,到地檢署告人不用錢,導致實務上大量單純民事案件遁入偵查實務,把偵查能量拖垮的事實! 誰不知道借貸沒有風險?如果有人跟你說自己缺錢,所以需要錢,你難道不需要自己評估風險嗎?沒有評估風險,要不到錢,就跑來地檢署告,利用免費的偵查資源幫你找人,甚至出動警察資源拘提、通緝,合理嗎?對於一個資金周轉不靈導致還不出錢的債務人,公平嗎?通緝的刑事司法資源是這樣用的嗎?大家知道免費的刑事偵查資源,其實是納稅人全民埋單嗎?如果全國檢察官一半的案件都是這類討債案件,哪裡還會有資源與能量偵辦真正的集團犯罪? 結果不願意繳納民事裁判費,把偵查資源拖垮之人,還可以理直氣壯地要全體納稅人來幫他討債,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司 法流言終結者 : 回應廖緯民:您可曾想過台灣人好訟濫訴的原因? 「最後,不知您可知道若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一項「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

用功德發電越級打怪的基層

大家知道地檢署也是有分「級別」的嗎?也就是 依照各個不同的地檢署負擔的案件量來分級,依照不同的級別配給不同的人力員額 。 讓我們來看看在檢察體系105年與100年的案件負荷量變化(整理自法務部的統計數據: https://goo.gl/ZJ6cfh ) 全國地檢署的 偵查案件在100年為400,884件,而105年為459,220件 。也就是說105年比100年多了5萬多件,其中,警察、海巡、憲兵機關移送案件105年就比100年多了4萬6千多件。 逐年攀升的案件量,在全國各地檢署皆然。本來是一級的地檢署,就算案量暴增到破表也無法再升級,不但員額永遠不足,而且很多優秀的學長姐想「逃」(例「逃逃地檢」、「小逃逃地檢」的外號不脛而走),好吧,這些 一級戰區 小檢們認命了,就當作是做功德,一人當兩人用,習慣就好。 而有些地檢署一開始案件較少,但是案件逐年攀升之後到達可以升級的程度,今年法務部依照規定變更8個地檢署的級別。 這真是個「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的決定啊!一直抽調大量基層檢察官人力到法務部辦事的法務部終於看到基層檢察官們的案量了嗎? 事實證明,太美的夢一定不真實! 來欣賞一下偉大的功德院發給法務部的公文:「所報擬變更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等8個地方法院檢察署適用類別一案,同意照辦, 惟 不得以法定員額增加為由 ,向本院請增預算員額 。」 這是什麼樣既違法又野蠻的公文?功德院怎麼還有臉發得出來? 既然案量暴增到必須升級的程度,法定員額當然也應該增加;既然叫做「法定員額」,不是就可以依法增加員額嗎? 一直喊著 要精緻偵查、提升偵查品質,但是一方面又無視案量暴增 ,法務部也不斷抽掉檢察官人力調部辦事,基層地檢署把一個檢察官當成好幾人來用,要怎麼精緻辦案? 這紙公文,不但貫徹著功德院 用功德發電 的偉大政策,也讓我們對於政府司法改革的決心打了個大大的問號。 如果「不得」依照法定員額增加員額,其實真的不用升級了,在這8個地檢署前面立座 功德牌坊 嘉勉全體檢察官一起用功德發電就好了。 這就是一個將司法機關硬是放到功德院底下的悲哀。

女檢察官與檢察官

「女檢察官」一定跟「檢察官」是不同的職業。 不然,為什麼每次新聞講男性檢察官都說「檢察官」,女性就是「女」檢察官呢?(歪頭歪到台灣最靠北)。而且話說到女檢察官就停了還算是好的,不少媒體還會在外貌上大作文章一番,形容詞固定是美女、靚妹、小辣椒那幾個換來換去⋯ 除了媒體,有些當事人看到女性檢察官,也是「小姐」「小姐」叫很順,甚至有被叫過「妹妹」,但對男檢就是「檢察官」,而不是叫「先生」喔,呵呵。 什麼?你說小編不想被叫小姐,那就不爽不要做?有道理。以前也聽聞有前輩勸告女學生不要當司法官,因為當了法官、檢察官之後就會變成。女。流。氓。 《第二性》已經出版超過一甲子,某些觀念還是很自然的把女性擺在男性之下,一個在社會處境上附屬的位置。這種情形不只是司法圈,各行各業都很常見。 不過箇中奧妙,還是有經歷過的人才知道,歡迎大家在留言區跟我們分享! 最後的重點:不論女性或男性,都可以氣魄十足或是溫柔婉約,男性特質可以發生在女性身上,女性特質也可以存在男性身上,不論何者,也都可以勝任幾乎所有的工作。 借用並改編一下波娃的話,女性或男性,不是天生的,而是變成的。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