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監委談談刑訴法ABC

最近監察委員對台中高分院提出糾正,指稱某案件法官判的不對,應該重新再來(https://goo.gl/cfBV5X
我媽問我為何跪著讀糾正文。
因為,看完不腿軟還真的不容易。短短幾百字,可以找到兩個亮點。
亮點一︰❞ 請法務部轉飭所屬研提再審 ❝
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條文白紙黑字,可以聲請再審的人是檢察官,不是法務部。
法務部負責的是預算、經費、草案研擬等涉及通案而無關個案的事務;至於個案的偵查、進行與終結,公訴的論告與求刑,判決後的上訴、聲請再審,以及個案的拘提、通緝等偵查作為,均由檢察官指揮,並非法務部能過問。
順便公文教學,轉飭還是責成這些文字,意思都是轉給下屬單位知照。 例如:上課期間嚴禁使用手機,請轉飭。但在檢察事務的核心,檢察官具有獨立性,依照自己的法律確信作為,並不是法務部的所屬,不然,法務部也可以轉飭檢察官起訴不起訴特定人吧。只想問,說好的檢察獨立呢?
亮點二︰❞ 應為陳訴人無罪之諭知❝
延續監察委員之意,這時候應該是要糾正司法院,「請司法院轉飭所屬法官判決無罪」才對(當然是亂說的,當真的朋友九月開學自行刑訴課報到)
認事用法是審判的核心,也是承審法官的職權,監察院無由越俎代庖,糾正文此部論述嚴重無視審判獨立,不待多言。只想問,說好的權力分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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