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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立法委員曾銘宗於106年11月16日對周章欽檢察長質詢偵查中之個案細節,有違政府權力分立,傷害檢察獨立,我們深感遺憾並強烈抗議!
本月16日,立法委員曾銘宗在立法院,針對偵查中之獵雷艦案,公開質詢承辦之高雄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要求答覆偵辦方向及內容,係違法不當干涉司法個案調查之惡例。我們在此呼籲曾委員恪遵法律界限,謹守國會議員分際,不再就任何偵辦中之個案質詢檢察首長或檢察官;亦期盼未來周檢察長不再就偵查中個案接受任何立委質詢,並能堅守檢察官獨立辦案之客觀公正立場。
據當日錄影畫面呈現,曾銘宗委員公開質詢高雄地檢署周章欽檢察長過程中,對周檢察長提出:(一)國防部於106.3.及106.5送到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報告顯示,…第三期款項24億元尚在請款中…,惟該筆款項已於105.12.16撥款,請說明違反刑法哪一條?(二)國防部依契約規定,款項可以延緩付款,經慶富公司向總統府陳情,總統府行文國防部及行政院後,國防部即辦理撥款且挪用相關經費,違反刑法哪一條?(三)高雄市政府及農委會高層介入,喬獵雷艦造船廠土地的錄影帶是否有聽過?真實性如何?(四)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前局長王端仁及農委會陳姓研究員於上班時間,私自赴慶富公司教導業者綁標漁業署土地事宜,違反刑法哪一條?這是否涉及違反洩密、綁標、圖利及政府採購法?雄檢是否有約談相關當事人?這些質詢內容已明顯觸及個案偵辦方向及內容。
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10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又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461號解釋理由書中指明:「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時,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人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由此推知,法律僅容許檢察總長就預算案或法律案受國會議員質詢,但就偵查中個案之辦案進度、方法、法律適用等偵查內容,縱為檢察總長亦無權接受質詢並洩密答覆,更遑論承辦個案之檢察官及檢察長。
另外,大法官會議亦早於釋字第729號解釋中明白曉諭「正在進行犯罪偵查中之案件,其偵查內容倘若外洩,將使嫌疑犯串證或逃匿,而妨礙偵查之成效,影響社會治安,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憲法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自不得調閱偵查中之相關卷證。」則依相同法理,立法院尚且無權調閱偵查中個案之案卷,更不得就偵查中個案質詢承辦檢察官或上級指揮監督之檢察首長。曾委員此舉,明顯與大法官會議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意旨相悖離,亦恐將使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監督之憲政架構遭受破毀,嚴重破壞檢察獨立。
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檢察官就偵查中之個案內容不得對外洩漏,周檢察長屬該案之承辦檢察官之指揮、監督上級首長,因職務指揮與監督而知悉個案偵查之內容,應同受該法之限制。因此,周檢察長並無法律上權限可答覆曾委員上述已明顯觸及案件細節之質詢提問。曾委員身為國會議員,代民意監督行政權之各項作為,乃職責所在,然對偵查中之個案公開要求周檢察長答詢,無異於令其洩漏偵查秘密,除已違悖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亦乃民意代表不當干涉、介入司法個案偵查之舉措,已逾越國會議員之權責,我們對曾委員如此逾越分際之質詢,深感遺憾。
我們在此呼籲,期盼曾銘宗委員謹守國會議員分際,不再就任何偵辦中之個案質詢檢察首長或檢察官。亦期盼周檢察長對於偵查中之個案應嚴守偵查不公開,並堅守檢察官獨立辦案之客觀公正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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