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仔百百種之啥米是「公訴檢察官」?


最近有一則新聞,說判決書即將記載檢察官姓名 😲😲😲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3070
有看過判決書的檢友(檢仔聊天室的朋友,簡稱檢友)們應該不陌生,在判決書的倒數第三行,法官的名字上面,會記載「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咦?!判決書上不是早就有記載檢察官的名字了嗎?難道這個新聞在呼嚨我們??😠
咿~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其實判決書上記載的檢察官,指的是「到庭實行公訴」的檢察官,也就是各位去法院旁聽時,坐在被告對面,穿著紫紅色法袍的那一位啦。難道,除了這位檢察官以外,還有另一位檢察官嗎?
登登~答案是有的!就是「提起公訴」(簡稱起訴)的檢察官。
檢察官的工作,分成「偵查」跟「公訴」以及「執行」(執行的部分之後介紹)。
「偵查」就是負責調查證據、執行搜索等強制處分,訊問被告、證人,並且對案件做出決定(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簽結等)的人,就是一手把案件養大,送進法院的人囉。這在之前「檢察官是什麼」那篇,有比較詳細的說明。
寫這篇主要想介紹的「公訴」檢察官,他負責把「偵查」檢察官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所調查的證據提出給法院,讓法院去做調查,如果犯罪事實有不明確之處,公訴也有負責確定起訴範圍的任務。例如:被告對偵查提出的證據有所不服,或覺得想要傳證人來法庭對質的時候,公訴視情形需要向法官聲請調查證據,以讓事實更加的清楚。
有時隨著案件的進行,會有一些先前不存在或未被察覺的證據,公訴也可提出請法院調查。🙋‍♀️ 例如車禍案件,如發現現場還有另一隻監視器有拍到車禍經過,可以聲請法院調閱;或是被告或告訴人提出偵查沒有問過的證人,公訴也可以請法院傳喚這位證人來法庭講他的所見所聞。
另外,公訴還有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交互詰問」!當證人來到法庭上的時候,為了讓事實完整的呈現給法官,我們的法律設計,讓檢察官和被告(或辯護人)輪流詢問這個證人問題,這樣我們才知道證人有沒有說謊、有沒有隱瞞或漏掉什麼重要的事情。
最後,當法院判決之後,判決書會送到公訴檢察官的手上,由公訴檢察官決定要不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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