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營地,我的山林

露營正夯,小編最近看到好多朋友趁放假跑去露營,超青春熱血的。可是大家好奇一件事嗎?山畢竟是山,不是一開始就立志要長成一個露營區的。那,這些舒適的營區,是怎麼變出來的呢?
這幾天有一則新聞露出,說橋頭地檢偵辦一起高雄市仁武區的水土保持法案件,業者以農地開發的名義申請簡易水土保持獲准,但實際的開墾面積卻高達6萬平方公尺,6 萬平方公尺有多大?大約是147座籃球場。從影片看起來,該地段山壁遭到大規模開挖,原本綠色的山丘,已經完全看不到草木,就是一大塊黃土而已,且土坡緊鄰道路,周圍居民安全堪慮,開挖程度只能用瞠目結舌來形容。

既然問題這麼大條,一定要想辦法處理吧?是的。可是在偵辦這類犯罪時,檢察官卻常有力不從心之感,原因何在?簡單來說,受限於法規不足,查緝能量又有限,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導致查緝時常錯失時機,以下節錄臺東地檢署謝慧中檢察官的投書,對這個議題有深入淺出的說明。
「 以事發後進行偵查的角度而言(在此先不討論取得水保計畫核定的環節出了什麼問題),在取得水保計畫核定的公文後,能不能確實控管是否有依申請計畫進行開發,才是一大問題。畢竟當地派出所員警在沒有水土保持專業知識,手上也沒有相關證明文件可以當場指出有超挖的情形,面對開著怪手機具的行為人也不易即刻制止、蒐證;而縣政府主管單位也沒有相因應的資源可以進行個案逐一控管,亦沒有人力可以立即與警方合作,對可疑開發行為進行稽查,因此便錯過最初的關鍵時機。
另外,在私有土地開發的情形,土地所有人或持有人收取租金,卻無確保水土保持的義務,縱然查獲,舉證上也難證明其主觀有知悉違反水土保持法的犯意(例如監察院糾正案所指之延平鄉代表會主席鄭八郎,即因此理由經一審判決無罪),實難期待他們主動檢舉。國有地部分,問題在於人力不足。以國有財產署為例,351,525公頃的土地,僅有12名編制人員管理(臺東淨土消失系列三),如何能夠期待確實舉發每筆遭濫墾的土地?
即便突破上述的第一個關卡,第二個問題是:無法即時進行水土流失鑑定,導致鑑定不出水土流失的結果。由於水土保持法對於有土地使用權者的開發沒有未遂犯的規定,所以只要有土地使用權,縱然是從事與承租所設定目的完全不同的開發行為(例如以造林為名目承租土地卻拿來蓋土雞城),或是未依法令規定事先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或是為了節省相關成本而超出原申請範圍進行開發(面積可能達數10倍以上),只要在鑑定時未有具體水土流失結果,即便鑑定機關認為有水土流失之虞(也就是將來一定條件達到後可能會有水土流失的情況),也無法對開發者處以刑責。
然而,檢察官進行履勘及鑑定的時機,必須配合土地鑑界、水土流失鑑定單位,而地政人員一般土地鑑界業務量繁重,喬定履勘時間,常常要排隊到1個月之後,根本無法依照現實情況選定最佳時機。
國人開始注意到臺灣這塊脆弱的土地已經不堪負荷無止盡開發的問題。然而檢察官在偵辦水土保持法案件時,困住我們的是老舊的、將環境保護受制於財產權的立法思維(將開發行為區分為有權/無權作不同密度規定),以及不足的人力(包含土地鑑界、水土流失鑑定等專業人員及警察、檢察官等偵查人員)。這導致生活在當地的人生命、財產長期處於危險狀態,並使有心人士能輕易規避法規及偵辦上的漏洞,難以有效嚇阻不當開發行為不斷產生。
期待越來越多人一起關注環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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