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投書彙整:法官、檢察官與警察視角果真衝突?

大家好!貓頭鷹小編發現這陣子有一系列火花四射的法官、檢察官、警察觀點投書。不過年底大關到了,全國各法院、地檢署、警察機關忙到爆炸(這點倒是非常一致XD),貓頭鷹小編很貼心的幫大家做個懶人包,整理一下這些論點。
1.第一球是由高雄地院黃奕超法官在2017/11/30於蘋果日報丟出「台灣要成為警察國家嗎?」的疑問
2.接著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理事長章光明教授丟回一球,2017/12/01於蘋果日報為文質疑「法官恐龍或警察國家
上開論辯砲火猛烈,接續引出了:
3.警大黃文志助理教授在2017/12/03於蘋果日報表示:「警察撤守非民主之福
4.警官池文光2017/12/04於蘋果日報就「警察國家」議題響應:「台灣早已不是警察國家
5.不過,警工會理事蕭仁豪在同日則於蘋果日報對章光明教授上開文章「恐龍論」部分,提出問題:「法官或長官,誰才是恐龍?
6.而桃園地院孫健智法官也在同一天跳出來加入這一連串的問題,於蘋果日報針對章光明教授上開文章中提及恐龍法官部分延伸高雄地院黃奕超法官點出的議題繼續討論:「誰怕法治國?
7.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葉毓蘭教授接下桃園地院孫健智法官的一棒,2017/12/05在蘋果日報投書質疑「兼顧社會通念就不是法治國嗎?
8.此時,一直沒有講話的檢方出聲了,台北地檢陳宗元檢察官跳出來了,2017/12/07在蘋果日報以:「司法挺不挺?社會通念通不通?」的標題,以羈押、盤查等例子來討論社會通念與法律解釋,還有互相監督制衡的意義。
9.同樣位於雙北地區的新北地檢吳忻穎檢察官也於同一天在風傳媒「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文中透過緝毒、酒駕等績效制度實務等案例,說明檢察官的使命,以及內勤檢察官的任務包含程序與合法審查。
10. 台灣鴿粉絲專頁於同日以【譏笑。績效】一文呼應新北地檢吳忻穎檢察官「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一文,從績效與毒品政策等例子,來探討警察與司法對立的問題癥結。
(同樣關於警政高層扭曲的「青春專案」的專案績效制度所造成的大量浮濫移送問題,以及檢察官的篩漏義務(不起訴處分)等議題,新北地檢吳忻穎檢察官早於2017/11/11為文評論:浪費青春的青春專案—— 扭曲的績效制度、過載的刑事司法 http://www.storm.mg/article/356924
11.警大博士生林書立也在同日於蘋果日報投書「警大博士生:​不是不愛法曹 而是更愛正義──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不過小編看不出這篇是要講參審法還是罵法官恐龍?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
12.法院基層人員張哲瑀也在同一天於蘋果日報支援桃園地院孫健智法官,為文「司法基層人員:​不容警政霸凌司法──回應葉毓蘭教授」接下葉毓蘭教授的一球。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realtime/20171207/1255154/
13. 南投地院法官林奕宏2017/12/08在蘋果日報以:「交通裁罰真的躲起來就沒事?」再揮出一棒指摘警政單位透過不熟悉法規的媒體,對外發佈中傷司法的新聞之行為,並質疑近期幾位投書的警界高層或博士生好意思以信賴度高於司法,高談司法所以應該挺警界的言論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
14. 台灣鴿 2017/12/08再度出擊,以 【一起罵貓頭鷹就對了】 一文說明立法、警察與司法的關係,並接下葉毓蘭教授與章光明教授前面的兩球,表示看不懂2位教授的文章,「 不過不是看不懂對社會有什麼好處,而是看不懂到底在寫三小。」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Pige⋯⋯
15.同日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也跟著出手以「 寧願法官是這樣的恐龍」回擊張光明及葉毓蘭教授, 「站在合憲、適法的這一邊的,『恐龍』就『恐龍』吧,寧願法官是這樣的恐龍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
16.院、檢、公辯都出手了,律師界也不甘寂寞, 李奇律師於2017/12/10 再蘋果日報以「 「警察國家」陰影依舊籠罩在台灣上空───回應池文光警官」回擊警官池文光的論點。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
這些議題所論辯的層面非常廣,而且深入理論與實務,包含「檢警—院檢—院警」的監督制衡與合作關係,法治國原則理論與實現(當然,也觀察了實務上在績效制度、政府政策等層面的現實),所以小編覺得很值得大家有耐性地好好閱讀。
也許立場不同、觀點不同,有些警察確實覺得遇到嚴格的法官、檢察官是被「找麻煩」,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如果真的越界了,要付出多大的成本?在第一時間進行事前監督、內部行政的檢討,是不是比較好?(這也是警察機關要設立督察、政風、法院與地檢署也設置有政風的原因,因為希望事前能夠進行完整的監督與預防,畢竟,有些錯誤是禁不起發生的)
因為貓頭鷹小編 跟各位法官、檢察官和警察一樣在趕年底,還沒空發表更詳盡的心得,僅就以上文章部份段落摘要如下,歡迎大家點連結進去細讀後一起留言來討論心得喔:

法官黃奕超:台灣要成為警察國家嗎

「在一黨專政、全面監控的警察國家裡面,警、檢、審三部門的同步協調運作,缺一不可。反之,警察執法、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人,控制警察合法性、法院作為中立的審判者,控制檢察官起訴合法性;檢察官作為公益代表人,也全程監督法院審判的合法性,透過彼此制衡監督,人民才是安全的。
因此,檢察官、法官不斷挑剔警察的執法,才是法治國家的日常。但近年來在法務部尚未全面革新改組的情況下,檢察署早已治安機關化,更有人不斷主張檢察官要「行政官化」,已為檢警協調同步埋下伏筆;現再將警察執法歸咎於檢討司法,不正是為了警察國家拼上最後一塊拼圖?」
「台灣司法在許多前輩的努力下,終於取得可貴的獨立性,目前雖然還有諸多問題,司法院已經在裁判憲法訴願、人民參與審判、訴訟金字塔、法官監督與淘汰等議題上,在正確的軌道上大步前進;儘管在專業法院與人事規劃方面,尚有改進之處,但讓司法更好,絕對不是向警察靠攏、甚至為警察背書。
警察與司法可以在勞動人權議題上攜手並進,畢竟先要是個人,才是警察、檢察官或法官。除此之外,不妨互相漏氣求進步,警察在受嚴格審查合法性的前提下打擊犯罪才是真本事。」

回應法官黃奕超:法官恐龍或警察國家

「社會通念的概念不易確定,但在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的操作意義上,社會通念可以從理性民意加以觀察。當警察的民調穩定維持高標,民眾表達司法應做執法後盾的呼聲不斷,而法官連如此呈現的民意趨向都不願謙遜面對,我們很難期待法官引進社會通念於個案判斷之中,民眾對恐龍法官的質疑也就不難理解。
此外,黃法官似乎不認同檢察署成為治安機關,而應定位為法律守門人,這是可以理解的,如是則檢察署不宜扮演犯罪偵查主體角色,反而應讓擔任治安主體的警察機關負起犯罪偵查的主要責任,從而調度司法警察便成為一種不合時宜的制度。
在非傳統安全對國際秩序充滿威脅的當代社會,各國無不擴大警察職權,以有效抗制恐怖組織與暴力犯罪,卻未見這些國家有遭受警察國家之譏的疑慮,原因無他,因為這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必要手段。
台灣不但不是警察國家,警察更已遭弱化達無法有效抗制犯罪的程度。警察需要司法的監督,但更需要司法的支持。」

警察撤守非民主之福

「警察在行政一體的概念下,當然是政府效能的一環,全民的民主認知與素養,雖與政府效能無關,但絕對與民眾信任法院的人民觀感有關,這是西方民主中三權分立、權力制衡原則的基本精神。然而,2年前的太陽花學運,群眾高舉著「公民不服從」的大旗攻占立法院與行政院,台北地檢署起訴滋事分子,一審判決無罪,雖是我國「公民自由」的最佳寫照,但警察第一線執法,卻遭抹黑控告施暴、執法過當,也難怪媒體民調中,高達63.5%的民眾認為,太陽花抗爭者的作法對警察執行公權力已造成傷害及影響,不僅如此,68.5%的民眾認為將會讓執法員警因擔心被告,不敢行使公權力,警察「依法行政」的執法尊嚴遭受嚴重踐踏,相同的,民眾對法官的司法信任亦造成重大影響,實令人為台灣法治國的發展感到憂心。
經濟學人雜誌的民主指數中,台灣得分最差的在「政治文化」。台灣全民的民主素養與觀念的提升,警、檢、院均有責任。法院應該教育民眾,民主先從尊重執法人員、尊重法律的規範開始,警察的職權行使既是行政權的一部分,也自然尊重法院的嚴格審查,這是權力制衡關係中毫無疑問的;但,如果法官以獨立審判為由,以個人心證自由詮釋法律適用,不僅漠視人民長期渴求法治和安全的司法情感,也忽略警察為維持社會治安,經常冒著生命危險、嚴正執法的依法行政,法官如此標新立異的體制外思維(按:民主國家之刑事司法體系包括警察、檢察、法院、矯治等四個系統),將使得民眾更加不信任司法,警察的公權力行使亦將陷於政治與司法的兩難之間,實非全民之福,實非民主之福,自詡為法律守門人之司法同袍們言論主張實不可不慎。」

警官池文光:台灣早已不是警察國家

「有人說,司法是捍衛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但試問!台灣司法有公信力嗎?看看民調數字,民間調侃嘲笑說法,司法審判初一十五不一樣,就知事理分曉。這個問題,也與台灣警察爭取執法權限,及彼岸大陸專政的全面監控,有啥關係?」
「警察工作職掌,維持社會治安及交通秩序,恊助司法案件,兼理偵辦犯罪而已,所經調查案件移送,經檢察官先行檢視執勤過程適法性,偵查起訴犯罪嫌疑與否?再由法官審判犯罪有無?依照《刑事訴訟法》各司其職,行使司法指揮監督權限。」
「警察不是要搞權擴,也不是法官所說的檢警同步,更不是歸咎於檢討司法,僅是單純卑微的要求,在協助司法調查犯罪時,仍受檢察官指揮,亦有主動的微罪處理權限,執法不再左支右絀,動輒得咎,遭受質疑批判,能即時有效處置,圓滿任務。」

警工會理事:法官或長官,誰才是恐龍?──回應章光明教授

「也許近年來警察民調升高,但是,人民支持的是執「法」人員,而不是仗勢民調的政客。希望章教授理解,近年警察人員的支持度升高,是因為警政持續的改革,與對於法治國理念的實踐落實。」
「甚至今年的監察院,都在基層人員為績效栽贓的糾正糾舉案中,指責警察機關不良績效制度,正是警察人員違法的要因,不被基層人員監督的績效制度,自然可能是變成必須遊走邊緣,甚至違法才能達成的不合理要求。但是堂堂警政代表對於這個議題如此不重視基層的聲音,官方這樣的態度,難道是告訴我們當績效管理委員會出來後,也要動手腳讓基層代表無法發聲、不願被監督嗎?
法官與警察的不同調,真正的問題在於我們很多績效制度與警政目標的不合理,甚至必須是遊走法律邊界才能達成,那到底,是法官們恐龍,還是滿嘴民調跟「社會通念」,而藐視法治的長官才恐龍呢?」

法官孫健智:誰怕法治國?

「法治國原則的基本內涵念是,國家必須守法,法院必須依法裁判,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就連負責制定法律的立法機關也必須注意,《憲法》授予它的權力是有限的。因此,在審判中,涉及行政機關的行為時,法院有權審查其合法性,就算那個「行政機關」是警察也一樣;也因此,正如我可敬的同事黃奕超法官日前投書指出的,「檢察官、法官不斷挑剔警察的執法,才是法治國家的日常」。
對於警察的執法,檢察官、法官到底是太過挑剔,還是太過寬鬆,見仁見智。或許剛辦完募款餐會的民間司改會有不一樣的看法,但不意外的是,這篇投書招來警界的反彈,而筆者認為,這樣的反彈,背後可能有三種立場:(1)警察不用守法;(2)法官不用守法(所以也不必考慮警察的行為是否合法);(3)警察跟法官都必須守法,只是法官對法律的解釋適用需要檢討。」
「偵查主體是否應當改由警察擔任、《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應否修正甚或廢止,本來是很嚴肅的公共議題。章光明先生假借社會科學偷渡的立場,卻頓時成了偽科學。在偽科學上倡議擴大警察職權、抗制恐怖組織與暴力犯罪,究竟是在挺警察,還是害警察?」
「法院依法裁判,嚴格要求警方依法行政,才能保障奉公守法的警察;在依法行政之外還有社會通念、社會觀感、社會情感的妄念,這不正是導致警政高層績效掛帥、基層員警長期過勞的病灶?在第一線戮力執法、甚至出生入死的警察,又情何以堪呢?」

葉毓蘭:兼顧社會通念就不是法治國嗎──回應孫健智法官

「這幾天,《蘋果》論壇很熱鬧,本來應該不語的法官很多言,不惜輪番上陣、舌戰群儒、開啟戰端,兩位法官的文章除了更加證明司法所以淪落至台灣人民最不信任,非一二不肖法官所致,法界既缺乏自省能力,將《憲法》賦予之審判獨立擴大解釋為司法獨裁,才是台灣最大的危機。」
「章教授所主張的「社會通念」,其實是在提醒法官於解釋適用法律時應該與時俱進,注意法律與社會的進化,使法律的適用與時代脈動相結合,賦予法律新生命及活力,使法官所作裁判為社會所接受,而非如孫法官為文扭曲批評章教授主張「法官可以違法、警察可以違法的論調」、「將社會通念置於法律之上」等不實指控及評論,而孫法官誣指「社會通念,就是警察高官要求績效逼死基層」不僅毫無邏輯,更在分化警察幹部與基層,用心可議!
其實,「法官不語」就是一個可以重新檢討是否與時俱進的社會通念。依個人淺見,法官不必不語,在一個需要建立信任(trust-building)的時代,應該做適度的溝通,當語則語。但是,法官們必須能夠和學者、社會大眾理性對話,而不是以充滿偏見、甚至不惜以身試法的言論自曝其短,如此才有希望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信心。」

檢察官陳宗元:司法挺不挺?社會通念通不通?

「看了這麼多篇投書,我真的為警界感到憂心。如果警界的「高人」都無法理解法治國、司法的客觀中立性、程序正義的重要性,只知要求公權力行使的有效性,也難怪基層員警要受到如此可怕的績效壓力而無從解套。」
「解釋法律,在法學方法裡有很多種解釋方法,包含文義解釋、目的性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等等,但從來都沒有一種解釋方法叫「社會通念解釋」。不是說法律解釋應該不管社會通念,而是因為社會通念不一定正確。法律解釋追求的是,在法條的始於文義、終於文義射程範圍內,找到最合於立法目的、體系及公平正義的解釋,而這裡的公平正義,很可能跟你我社會通念想像的不一樣。」
「例如,社會通念把羈押當成「對壞人的處罰」,每每遇到重大刑案必然要求羈押,然而羈押制度只是為了保全證據或避免再犯所設,並不是「有罪推定」的直接處罰,所以除非被告有逃亡、勾串、滅證、再犯某類犯罪之虞,本來就無法單純因為他很壞就羈押他,但我們看到的是連警察都會因為法院未羈被告而包圍法院。
又例如社會通念是認為「壞人沒有人權」,但被告縱算被定罪,也只是應該接受處罰和矯正,除此之外憲法保障其與一般人的人權並無二致,然而我們看到的是眾多「死好活該」、何必花錢養這些「米蟲」的聲音。再例如,社會通念認為警察可以「任意盤查」,但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解釋都規定有盤查的前提要件,不受任意盤查是「基本人權」,有人自願放棄,不代表可以要求別人也放棄他的基本人權,但我們看到的是對受盤查人的羞辱和怒罵。」
「司法有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在公權力對私人的權力關係之中,劃出公權力行使的界限,其目的就是在保護私人的人權。因為任何公權力行使,幾乎都是在侵害私人的權利,所以我們要求必須要有法律授權,並遵守相關法定程序。公權力行使與私人權利間,本來就一直存在緊張的平衡,而司法則負責調控這樣的平衡。」
「事實上,台灣民主對於公權力行使的制衡,幾乎等同沒有。在執政黨同時占有國會多數席次下,希冀立法監督行政已是奢望(看看一例一休的修正案),我們能作的只剩以選票讓政黨輪替。然而回想這幾次的政黨輪替,看看現在荒腔走板的民進黨政府,怎麼輪替都是這些人,了不起讓爭議法案通過的速度從半分鐘變90秒,只要一上台也都是拿著「蛇籠和拒馬」來和抗議者「溝通」,換湯不換藥,民主又能如何制衡公權力?事實上,能夠制衡公權力的只有法治國下的司法,而不是民主。如果連司法都棄守防線,則又回到當初那行政、立法、司法一把抓的時代,公權力行使無人監督,權力的腐敗會來的很快,警察國家不會只是夢,是不久的現實。難道這就我們要的,「挺公權力」的司法?」

吳忻穎觀點: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

(本文非常長,大約6,000-7,000字,僅就其中談到檢察官任務等部分做摘要)
「為什麼被警察拘捕的被告一定要送到地檢署由內勤檢察官訊問呢?內勤檢察官的任務是什麼呢?
1.程序審查任務
審查警察執行強制處分程序以及警詢過程是否有違法、不當之處,例如:警察執行拘捕是否合法?搜索有無令狀?無令狀搜索之情況是否於法有據,特別是「同意搜索」是否係確實經過被告出於自由意志下之同意?拘捕過程是否有違法或過當之處?警詢中有無不正詢問?被告身上有無可疑之傷痕等。
2.實體審查任務
在通過以上的程序審查後,接下來內勤檢察官必須思考的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也就是先詳查證據資料,判斷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接著從相關證據來判斷被告有無串證、逃亡等使案情晦暗危險的狀況,或是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特別法規定的預防性羈押之必要,以決定到底要不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或是有羈押的原因,但是可以用交保、責付、限制住居來替代,或是根本沒有羈押的原因而應該直接放人。
而以上的任務,檢察官必須在警察把人犯解交到地檢署後的短暫時間迅速完成,所謂被告的24小時,在扣除警察拘留與詢問被告的時間,檢察官常常只剩下幾個小時可以進行以上的程序與實體審查任務,而當檢察官決定要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時,還必須撰寫羈押聲請書(有時在深夜馬不停蹄的訊問後,隔天一大早還要到法院蒞庭),發現警察送來的證據資料有所不足時,必須指導警察如何在短時間內迅速補足相關證據……。
3.觀察勒戒、執行案件拘捕到案
除了以上所述偵查中拘捕到案的被告外,還有觀察勒戒裁定後逃匿的被告、執行案件拘提或通緝到案的受刑人,檢察官必須在短時間內判讀觀察勒戒裁定、執行指揮書,快速判斷到底應否送觀察勒戒、刑罰如何執行,那些受刑人可以聲請易科罰金、那些不能聲請易科罰金而必須發監執行……。」
「高風險、高成本的內勤值班任務
從以上的任務可以看出,內勤檢察官乘載了很大的壓力,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審查程序合法性、迅速將證據資料進行完整的判讀,還要注意不能錯誤執行刑罰。而這些決策工作,整間地檢署裡1天只有1位檢察官處理,申言之,以筆者服務的新北地檢署而言,偌大的新北轄區,在筆者值班當日,必須由筆者一個人來進行所有的決策,而且這些決策攸關被告的權利,不容出錯。
決策者是檢察官,這是法律規定的,檢察官當然義不容辭。但是大家以為檢察官開庭只需要1個檢察官就夠了嗎?當然不是!我們需要書記官來進行筆錄紀錄,眾多法警戒護人身自由受拘束的被告與受刑人,在案量龐大的大型地檢署,往往還會搭配檢察事務官協助詢問速偵案件;除了地檢署內部的成員外,警察單位將每個人犯解送到地檢署,也必須好幾名警力戒護——這些,都是成本。」
「茫茫的績效海,帶來的是馬不停蹄的解送,地檢署的血汗人犯工廠於是開工。而這些績效海,並不是只有毒品案件而已,還有之前筆者已經撰文批判過的「青春專案」、肅竊、掃黑、查緝槍枝、詐騙集團績效評比,總之,什麼都比,樣樣都比,連獎牌數量都要比,至於如何指導基層員警進行合乎程序正義的調查案件方式、一個犯罪需要什麼樣的典型證據,好像都不重要;總之,案件全部丟給檢察官,分數拿到了再說。如果因為證據沒有保全好、證據不足,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被法官判決無罪,沒關係,反正不重要,而且有個好棒棒的高層會跳出來說一切都是司法恐龍造成的。」
「大多數的司法人員,對於這個國家、社會,心中都有著發光發熱的理想。筆者當年進司法官學院受訓時,一心一意就決定要選檢方,因為自己對於刑事法有著狂熱,檢察官在第一線的司法警察以及司法最終決定者院方之間,居於一個橋樑的角色,並且在刑事案件初期進行程序合法控制與實體篩漏的工作。進入檢察體系工作後,不斷提醒自己勿忘初衷,然而,現實卻讓自己一再失望。有時,在奮力結案,寫證據不足的不起訴處分,而沒空好好指導司法警察請票標準、精緻的指揮辦案時,總是挫敗的想著自己到底在忙什麼。
在司改國是會議的定位之爭中,檢察體系中的既得利益者終於想起了自己好像「應該」是個司法官;司改國是會議閉幕之後,我看到了上級檢察機關又故態復萌,跟著行政權的政策起舞,開始玩起報表戰爭,甚至結合警政高層玩起績效的數字遊戲。警政高層在檢察體系高層的推波助瀾之下,更加肆無忌憚的進行著瘋狂的績效戰爭,結果沒辦法達到我們心目中期待的理想,反而帶來大量的垃圾案件。
我們有個具有法律專業的總統、百大名校公法教授的內政部長、曾經當過檢察官的法務部長,竟然不能讓司法實務走向真正的法治國;反而合力製造了警界的績效毒藥,逼瘋警察進行遊走在合法與違法邊緣的盤查、累死檢察官,癱瘓檢察官偵查動能。最後,大家在漂亮的數字與一堆殘渣袋裡自嗨,真正的毒梟嘲笑著我們沒有精力進行精緻偵查找出藏鏡人的犯罪證據。
到底是讓少數施用毒品人口成癮而危害自我健康的毒品比較毒,還是讓全民在數字中麻痺的績效糖衣比較毒,筆者內心深深的疑惑著。」
延伸閱讀:同樣關於警政高層扭曲的「青春專案」的專案績效制度所造成的大量浮濫移送問題,以及檢察官的篩漏義務(不起訴處分)等議題,新北地檢吳忻穎檢察官早於2017/11/11為文評論:浪費青春的青春專案—— 扭曲的績效制度、過載的刑事司法 http://www.storm.mg/article/356924

台灣鴿【譏笑。績效】

#這樣的現象會導致檢察官的壓力與業務量急速提高,而法官也只能依法判決,因爲只要警察的績效分數拿到了,之後檢察官是否起訴、法官怎樣判決都沒警察的事,但如果到最後因為證據不足,法官與檢察官做出無罪判決與不起訴處分,民眾到最後又回指責是恐龍司法,但其實源頭都是警政署不合理的績效 制度所造成,把這一切都歸咎於司法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
#更可笑的是我們的警政署,最近還帶頭出來領導民眾,在官方粉絲團屢次表達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意有所指的影射司法制度不公,這真的是相當弔詭的事,一個最高警政單位不去反省自己的制度問題帶給別的單位壓力,還像個小孩一樣想有哭有糖吃,警政署長不如給爆料公社的社長當,反正功用差不多,搞不好社長還比較會解決問題。」

警大博士生:​不是不愛法曹 而是更愛正義──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

司法院日前公布國民法官草案,未來年滿23歲之人有機會當法官,或有論之為假改革,因為不同於歐美國家的陪審制,法官還是能介入和國民法官一起討論,主導判決。 不論如何,國民法官法草案已經是司法改革論戰以來最讓人期待的司法改革,因為過去的司法改革議題,有太多已經偏離主題,巧妙地轉變成要求警政改革,如果能回歸到人民對政府的信任感與滿意度調查觀之,人民最期待的改革的就是信任度、滿意度落後的部分。」
(編按:這篇從參審制跳到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又跳到司法中立、適用法律與裁量......好難摘要,可以麻煩大家自己點進去看嗎?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

司法基層人員:​不容警政霸凌司法──回應葉毓蘭教授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除此之外,就是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葉教授說「本來應該不語的法官很多言」,就已曲解了。」
「說實在的,《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要求法官在審判時,除了法律以外,還有另一次元的「社會通念」要兼顧,正是將社會通念置於依法審判之上無誤,可見章、葉兩位教授的法治意識差不多,孫法官的分析並沒有錯,只是揭露國王的新衣,惹人惱羞成怒而已。 而事實上,黃、孫兩位法官強調各部門都要遵守的法律,是由代表多數民意的立委們所制訂修正,法律本身相當程度就是社會通念的具體化,而法官們在審判時,社會通念也經常是認定事實的論據之一,有常看判決書的人就知道,但社會通念不總是對的,更終究不可能是違法、違憲的正當理由。」
「挾著警察民調高,要求法官「謙虛面對」、「民眾表達司法應做執法後盾的呼聲」,不聽話就是恐龍法官,這才是他的重點,道理很簡單,如果警方執法一切合法,還需要施壓法官支持警方嗎?講什麼「社會通念」只是找藉口,被打臉也是剛好而已。葉教授,這你要辯護嗎?」

法官林奕宏:交通裁罰真的躲起來就沒事?

「 本件裁罰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所以交通違規的舉發,是以違規時間點起算。而實務上,縱然裁罰對象不願意實際簽收舉發通知單,如果是當場開立通知單,裁罰對象不願意簽收的話,還可以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同時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當作已經收受(詳細可參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規定);若是以郵件寄發,則可以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受裁罰人的處所(如戶籍所在地),法律上當作已經送達了(可以參考《行政程序法》第74條)。另外,即使受裁罰人家裡都沒人收受舉發通知單,還可以透過將舉發通知單寄存在當地的自治機關或如警察機關的方式,發生送達受裁罰人的法律效力。所以,根本沒有人可以因為「躲起來」就逃避得了裁罰。可千萬別被唬弄了喔!啾咪 ^.< 」
「 立法者已經不止一次很明白的說,交通違規的舉發機關應該儘快完成舉發,不要遲延,最多不能超過3個月。這可不能透過近期某些警界高層或博士生崇尚的社會通念,就可以解釋成可逾越3個月舉發的吧!何況,舉發與否操之在舉發機關,縱然事後監理單位未因此裁罰,或者訴訟救濟後撤銷裁罰處分,都是未來式。 筆者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身為舉發機關的警察單位,因自身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舉發,不僅沒有自我檢討,還對外表現對司法的怨懟。這種把自身的過錯推給司法的態度,然後透過不熟悉法規的媒體,對外發佈中傷司法的新聞,長此以往,無怪乎司法信賴度會下降。更可惡的,是誤導一般民眾,以為違規可以逃得掉交通裁罰。近期幾位投書的警界高層或博士生好意思以信賴度高於司法,高談司法所以應該挺警界的言論嗎? 」

【一起罵貓頭鷹就對了】

「民眾對於法律的解讀不夠理解,是很常見的事情,但由警政署帶頭跟司法體系進行對立,其實對社會而言是很大的傷害。
警政署如果真的對法官依法引用法律有疑義,署長有膽的話就麻煩你走三百公尺到立法院,向裡面的委員說,支持警察執法、立法擴大警察權,不要只會拍拍影片在臉書上呼籲民眾支持警察,卻不敢做能實踐擴張警察權的措施。
最後還把整個司法體系拖下水,分化警察與檢察官、法官的合作關係,司要能整合與合作才能增進社會的福利,像警政署這樣搞,我真的是看不懂對這社會有啥好處。
當然葉毓蘭教授與章光明教授投書的那兩篇文章,我也是看不懂,不過不是看不懂對社會有什麼好處,而是看不懂到底在寫三小。」
小編按:喂喂喂~貓頭鷹是我們捏!應該說是罵喵喵啦! 喵法官法庭日常 你說是吧?

公設辯護人簡松柏:寧願法官是這樣的恐龍

「 「憲政」原則是彌補、抑制「民主」(合於判決當時民意的要求﹚所可能出現缺漏的一個重要制度,在這制度裡,法官必須站立在憲政的高度來解釋法令、適用法令,作出合憲、適法的裁判,即使因為具體的裁判有違於裁判當時的民意,以至遭受嚴厲責難、被稱之為「恐龍」,也必須如此堅持。 」
「 現在的台灣,雖然是一個、確實也是一個能夠接觸到多元資訊的社會;但是,囿於人性的脆弱面: 1. 我們往往不願意進行自我批判、也不願意進行辯證性的思考。 2. 我們往往都過度傾向於接觸、選擇摘取對自己有利的資訊,用來「捍衛」自己的「立場」。 於是乎,我們就不斷地在自己的「同溫層」這圈圈裡篩選、尋找有利於自己、最有利於自己的訊息,並且不斷地透過這些有利於己的訊息來強化自己的作為、強化自己的信念......。久而久之,不同立場的人彼此之間慢慢的就失去了「真正」對話的可能。 正因為如此,在特定議題上,「表態」就先於「討論」、「嘲諷」就超越「論述」(網路上雖然也有理性言論,但相對來說,是少數、甚至是幾乎不被看到的極少數)。在這「同溫層」裡彼此支援、相互取暖,於是就成為意見表述的常態......。 對於取締程序違法而被撤銷的事件,「警界」與「法界」言論互鬥,警界真的是站在合憲、適法的這一邊?這值得讓我們一同再來想一想......。站在合憲、適法的這一邊的,「恐龍」就「恐龍」吧,寧願法官是這樣的恐龍。」

律師李奇:「警察國家」陰影依舊籠罩在台灣上空───回應池文光警官

「 維基百科指稱「警察國家」的定義:為一政治學社會學術語,描述一種政府自稱為人民的監護者及擁有法定權力,在「缺乏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以行政力量控制人民及違反人民意願,指導人民如何生活的社會。警察國家與法治國家的不同,在於個人自由的界限:法治國家僅只於保護人民不受不義侵犯,但是尊重個人自由;但是警察國家則「以人民福祉為由,不惜侵犯個人自由」。 」
「 案例1: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先生,在今年3月份僅因「眼光斜瞄警方、身穿夾腳拖、拿著手提袋」就遭警方主觀認定有犯罪嫌疑,而給予盤查的強制處分。警方對此的說法是:「為了維護民眾的治安」。 案例2:上個月(11月)上旬,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發起「待轉大富翁」活動,一群機車騎士合法的在路口進行待轉,在未有任何違規行為的情況下,警方竟然動員大批警力盤查這些騎士,並且進行勸離。如不服勸導者,輕者開出勸導單,重者則壓制抬離現場。警方對此的說法則是:「為了維護上下班民眾的交通順暢」。 案例3:也是在上個月的11月25日,新竹好博家(Homebox)普來利工會成員,於好博家新竹店門口合法進行罷工;然在神秘的路人甲指揮下,新竹市警局員警竟然對在場進行合法罷工之人等無故提出盤查之要求(是的,您沒有看錯,又是「盤查」!「盤查」真是好用的執法手段呀!?)並冒然提出罷工違法之質疑,最後竟然非法逮捕合法罷工的員工及工會幹部等人、又非法限制律師與遭逮捕人之接見權,一連串荒腔走板的舉措。事後警方對此的說法也是:「為了維護民眾進店消費的權利」。(對於非法限制律師接見權部分,則似未見警方回應。) 」
「 以上三個知名事件,警方在「執法程序」上都有非常大的爭議、甚至是明顯的違法之處;並且,警方都是打著「為保障人民權益」的大旗,侵害個人的自由權利。 直言之,在池警官文章所謂的「廣大民意及檢審等司法節制下」,我國警方依舊三不五時即出現如上開三例此種權力濫用的情況,實在殊難想像再給予我國警方所謂的「微罪處分權」?想到此節,筆者就不禁嚇得冷汗直流。 是就此議題,筆者乃完全同意黃奕超法官文章所言:「警察在受嚴格審查合法性的前提下打擊犯罪才是真本事」。並且,在「警察國家」的陰影依舊籠罩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空的此時,更應該特別強調:法律不是國家用來控制或限制人民的手段,相反的,法律應該是人民(藉由司法權)用來控制國家、防止國家機器(行政權、包括警方)濫權的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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