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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2月, 2018的文章

蓋棉被純聊天,甘嘸可能?

各位晚安,週末愉快,星期天的晚上小編不回家用PS4狩獵反而在辦公室寫作業,為了不讓生活太無聊來跟大家分享個小小的法律知識。 大家常常說法官檢察官是白癡,不知社會事,常做出違背常理的判決,其中記者最愛寫的就是通姦不起訴或無罪的新聞了,剛好最近看到一則跟大家分享一下。 進摩鐵聊飛盤賽?妻子怒告通姦 罪證不足不起訴 好啦,鄉民們看到這種判決最喜歡罵說「白吃阿」、「恐龍阿」,這是比較低端的,高端一點的就會加幾句話例如「去摩鐵不上床,這法官(檢察官)真的是很純真,沒有社會經驗」。老實說,汽車旅館小編是去過幾次(去緝毒別想歪),但也沒有天真純潔到不知道去汽車旅館要做什麼(好吧依我的經驗除了上床還可以吸毒...),但是,照我國最高法院對於通姦罪的見解,通姦罪的成立必須證明2人有「性器之交合」。 太文言不懂?小編幫你翻譯,就是要證明「我嘟了你」,口交都還不行喔! 所以如果要成立通姦罪,實務上常見的證明必須要有「用過的保險套」、「沾有男女DNA的衛生紙」、「開門的時候正好在辦事」;如果你打開門之後沒有衛生紙沒有保險套一個人躺在床上另一個人洗好澡剛出來,都無法成立喔! 所以,有時候不起訴或無罪不是檢察官或法官白痴,而是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事實符合法律的規定(當然也有人批評是最高法院自己把要件限縮得這麼狹隘),不符合法律要件卻起訴或判有罪,這樣反而才是我們該害怕的事情吧。 再來大家可以想一下,夫妻失和卻要讓警察、地檢署同仁、法院同仁來幫你們出氣,還可能要國家出錢幫你驗DNA,這樣的社會成本划算嗎? 當然刑事責任不成立,不代表這樣的行為不用負責,另外還有民事求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喔! 🔜 同場加映摩鐵的各種功能,感謝蘋果日報的整理。 上摩鐵嘿咻就遜掉了 原來還可以做這些事

關於「嫉惡如仇」的檢察官

擔任檢察官幾年來,小編自認檢察官職能一直 LEVEL UP,但有些事情,卻是永遠的難題,工作中有太多無法迴避的矛盾,必須保持衝勁,但同時收放自如;必須窮盡偵查之能事,但不可淪為無理的窮追猛打,其間的拿捏,真的不容易。 劉宏恩老師在一篇 網誌 提到「手握公權力武器的人,心態上把嫌犯被告當作『仇家』,這真的是好事嗎?仇視是一種情緒,我們竟希望檢察官是一個有這種情緒的人?身為必須時時客觀做法律與證據上判斷的檢察官,你甚至還會因為自己是一個有這種情緒的人而自我感覺更良好?」 這段話讓小編想起一個案件。 那是一個平靜的社區,裡面就幾條街弄,街坊彼此都認識的。被告那天沒出門工作,其實,他已經好幾年沒頭路了,隨便在麵攤吃了飯,又遇到不太熟識但早互看不順眼的被害人,被害人看他在閒逛,嗆他「你沒用」、「只會靠老婆還會做什麼」。被數落倒也不是第一次,但今天不知怎麼,在這句話的幾秒鐘之間,過往這幾年受氣的、不夠查埔人的事情竟一股腦全部湧上來,接著,他什麼也沒說,走回家中廚房抓了把刀,那是老婆用來農作的刀。接著,他沿路追砍被害人,追了幾十公尺,直到被害人再也跑不動,然後直直地,一刀捅入被害人的胸膛。 在這個案件中,小編從路旁目擊的小販、被害人同事、被告的妻子、曾處理被告家庭糾紛的員警等,問過所有相關的人,瞭解事件的前因後過,同時依現場情況描繪出行兇動線、進行兇刀鑑定,並安排解剖以徹底確認被害人的死因,蒐證完畢後,依法起訴被告。 被告做的事情,可惡嗎?我想答案是肯定的。但如果你問,小編討厭被告嗎?也許難以想像,小編對他沒有喜好,也沒有厭惡。沒有情緒,就是檢察官對被告最通常的情緒。更多的,是對整起事件的感慨。更掛心的,是未來這悲劇將要如何落幕? 在查證的過程中,檢察官跟被告、被害人雙方都有接觸的機會,可以目睹被告的深沈與陰暗,也可以看到軟弱自卑如何糾纏著他,另一方面,隱沒在案件後的被害人家屬,他們不是無聲的,除了提供證據,他們還有好多話想說,有一堆疑問等著被解答。 在本案中,檢察官發現被告的支持系統雖薄弱,但不是全無意願進行和解;至於被害人家屬,他們頓失至親,經濟支柱又倒下,十分茫然。在這情況中,金錢賠償應該能起些作用。更深層的一面則是,被告、被害人配偶,這兩人看似立場南轅北轍,檢察官卻在談話過程中,感受到他們在各自的婚姻關係中,有些困境竟是如此相似!也許,這是個理...

酒後的心聲(之二)

過了這麼久終於有時間繼續寫下去,今天終於有時間來聊聊酒駕二部曲囉! 先說結論,對於酒駕怎麼解,其實小編我也沒有絕對的答案,但是我能告訴你,單從刑罰下手是不夠的, 更重要的是培養國民對於法的尊重的態度 ,如果大家都對於「守法」不當一回事,覺得自己小小的違法沒關係,那麼酒駕是永遠不可能減少。 👉 我們先來看看日本怎麼做 先拿我們的鄰居日本是怎麼做的。先說小編不懂日文,所以是強者我學長翻譯給小編看的,如果我的理解有錯誤還請多指教。日本有個有趣的新法叫做「汽車駕駛死傷行為處罰法」,簡單來說就是針對汽車駕駛人的危險駕駛行為特別立法規範。這個法規定了哪些行為呢?第2條規定酒、毒駕,也就是有飲用酒類或吸毒,而致人於傷的話,就會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話處一年以上至無上限的徒刑。 看到這邊也許很多鄉民就會高潮了,說:你看日本罰的這麼重,所以日本人很少酒駕。不不不,事情絕對不是鄉民想得這麼簡單,首先,這些都是針對酒駕實際造成死傷的情況的規範,如果只是單純的酒駕並不會適用這部法律,另外,其實讓鄉民更害怕的應該是這部法律接下來的規定,你看看你看看。 第3條第2項規定「病態駕駛」,就是如果你患有可能無法正常駕駛的疾病例如癲癇或睡眠障礙或低血糖症等等的疾病,卻還是開車上路致人死傷,抱歉,致人受傷12年以下,致人於死15年以下。 第2條第2項控制困難罪,簡單說就是超速;第2條第3項不熟練駕駛罪,簡單說就是三寶;第2條第4項妨害駕駛罪,簡單說就是逼車;第2條第5項無視交通號誌罪,簡單說就是闖紅燈;第2條第6項駛入禁止通行之道路,恩就是禁止進入。以上這些行為一樣,致人於傷,1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1年以上至無上限。 所以我說日本人就是比我們高端了一點點,因為他們發現在路上危險的行為不只有酒駕,闖紅燈、超速也都一樣是危險駕駛,而且從刑度來看他們認為這些行為的危險度跟酒駕一樣高,代表日本人認為這些行為跟酒駕一樣危險。來來來鄉民們我們仔細想想,自己有沒有超速、闖紅燈、開進禁止通行的道路過呢?如果有,一不小心撞倒人,就準備吃牢飯,台灣人可以接受嗎? 其實日本的交通法規不只這條,還有其他的刑法和行政罰措施,例如道路交通法以及日本刑法也都有對酒駕有所規定。另外以小編自己的經驗(以下是小編去日本自駕時店家提醒的內容和一些網友的經驗分享,如有錯誤還請多包涵),日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