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判決之東海色魔
哈囉!在這藍色的星期一,不知道大家是否跟小編一樣都得了一上班就會死的病呢?小編現在正生不如死阿!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則新聞:【恐怖】只是擦身而過 女大生當男友面遭性侵
新聞內容是這樣的:台中東海商圈一名鄭姓惡男去年8月從租處下樓梯時,和一名上樓的女大生擦身而過,竟起意劫財,轉身尾隨女大生上樓並強行入屋,用膠帶綑綁女大生及屋內男友劫財後,又起淫念,強脫女大生衣褲逼口交、性侵得逞,又逼女大生刮除男友腿毛、要女大生合拍親密照,最後女大生的男友掙脫膠帶和鄭男扭打成一團,鄰居才報警逮捕鄭男。台中地院今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鄭男12年徒刑;另依強制罪判他7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不知道大家看完之後的想法如何,根據小編的田野調查,大部分的民眾都覺得「判太輕了」
老觀眾們應該都知道這種新聞我們不該只看新聞,而是該去把判決找出來看一看,看看法官的理由是什麼,再來決定要怎麼批判這個判決,所以小編先幫大家把判決找好了,連結在這邊:
在這邊小編帶大家一起看判決(粉絲團轉型了?)
首先是事實,分成幾個部分(文章簡化了許多,詳細的過程可以看判決的「犯罪事實」部分)。
第一個部分(強盜而強制性交罪):被告為了要搶錢,所以尾隨A女進入住處,並且拿水果刀要脅A女及B男,先要求兩個人交出錢來,A女掏出了100塊,被告嫌太少不要,B男則說「我樓下的機車有2000元」,這時被告叫A女把B男綁起來,被告再把A女綁起來,接著被告突然性慾大發,所以在廁所強暴了A女。之後被告帶著A女去B男的機車那邊拿錢,被告從B男的皮包中抽了500元走。
第二個部分(對A女、B男強制罪):(與主要犯罪事實無關部分大家可以自己看)被告看B男不順眼,所以拿刀威嚇A女把B男的腳毛剃掉。
第三個部分(對A女強制罪):被告為了留念與將來向朋友炫耀,所以強迫A女跟他合照。
事實主要分成這三個部分,最後當然有一段頗複雜的競合為了篇幅我們先不詳細說明,詳細的內容有興趣大家可以看判決的「參、論罪科刑之說明」。總之論就是:最後第一部份成立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第二部分成立強制罪;第三部分成立強制罪。
好啦,再來看大家最在意的量刑,不利被告的量刑因子有什麼呢?
「犯罪手段惡劣,行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使A女、B男身心遭受重創,且迄今尚未與A女、B男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
有利被告的量刑因此有哪些呢?
「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強盜所得財物非鉅」
所以法官得出來的結論是:第一部分判12年,第二、三部分判各判4個月。
接著我們要來玩假設我是法官的遊戲,如果你是法官會判多重?小編給你一些參考的資料。
如果是單純的強暴,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單純的強盜犯,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而這兩個加在一起的強盜而強制性交罪,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這時候我們要評價的是被告的強盜犯行(搶了A女錢包之後看一看不要以及搶了B男500元)以及強暴犯行(強暴A女既遂)可惡程度,有人會說這真的很可惡所以要判無期徒刑,那小編要請問,之後有人搶了5萬元+強暴女生要怎麼辦?判無期?這樣和搶500有什麼差別?如果有人搶了500萬元+強暴女生怎麼辦?判死刑?那搶了500元+殺人要判多重?死刑。照這樣的順序來看,我如果搶了500萬元+強暴女生,不如直接把人給殺掉,一來人死了沒有人可以指認兇手,二來反正橫豎都會死,把人殺掉比較快,這樣對這個社會會比較好嗎?
再來小編查了一下司法院量刑系統,相類似的案件(條件:(強盜+性侵)+搶現金+金額未滿1000元),士林地院有判過,刑度是11年2月,也提供各位參考。
最後小編想問問大家,看完這篇說明以及看過判決之後,綜合上面的資訊,大家可以思考看看針對「強盜而性侵」的部分判12年是否合理呢?如果是你會覺得要判多重?為什麼?歡迎大家留言分享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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