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第190條之1的解釋適用

大家還記得《看見台灣》紀錄片當中,日月光的污水染紅後勁溪的畫面嗎?
回顧日月光案,起訴法條是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即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排放毒物罪。各界本期待司法代替月亮懲罰日月光,但本案多次來回,直到更一審,最重也只對員工依廢棄物清理法判處1年多有期徒刑,並予緩刑。
為何如此?主要是刑法第190條之1雖然針對排放毒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的行為有處罰,But,人生就是But之後說的才是真的。
該條文同時規定了「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亦即只當行為造成「具體危險」,並且可以證明具有「因果關係」,才會成立犯罪。
到這邊問題就出現了。請問一條河川有多少工廠在使用,排什麼會有什麼化學反應?大氣成分,如何區分誰排了什麼物質?有害物質無法肉眼觀察,又很容易稀釋,針對不確定性進行風險估算的方法,連科學社群內部可能都無法達成共識,更遑論法律系統面對新科技的不確定,所以要追查影響範圍,呈現「具體」危險,相當不容易。
當然,這裡也涉及實務對「公共危險」或「因果關係」的認定是否過嚴的問題,但至少在法條本身的設計下,該條文長年被說是紙老虎不是沒有道理,具體危險還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在許多時候是不可能的任務。
這樣的情形日後可能會轉變:立法院已通過刑法第190-1條修正案,對於本罪改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不再以「致生公共危險」作為要件。
這個意思是,只要行為人基於污染環境媒體之故意(過失犯另有其他要件),而有污染行為的行為,縱客觀上還沒發生環境污染的結果,仍應負起刑責。另外,因為刪除「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會有過度入罪化的疑慮,因此條文也明定污染環境顯著輕微者不罰。抽菸民眾不用多慮XD
科技帶來方便,也帶來前所未有的污染,其影響層面遠大於經濟侵害,而是賠上整個社會的生活與自然環境,面對風險社會的挑戰,法律體系的設計也應該努力跟上腳步。其實不僅是環境,在公衛、職災等領域,也面臨相同問題。
本條文通過的後續效應如何?是否能促使公私大廠加強污染處理系統?都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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