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轉貼】合法土石流
,水土保持的問題,檢仔之前也有寫(https://goo.gl/KXnEjq),樂見越來越多人一起關注!
摘要:
水土流失的結果,實務上也沒有具體明確的判斷標準。例如,法院認為『仍需依實際狀況,具體認定,非可一概而論 。上訴人開挖整地,固有使地表裸露之情形,惟其所開挖之坑洞僅十八平方公尺、堆積廢土亦為二十平方公尺而已,其面積及數量均非鉅,是否已達致生水土流失之情形,尚非無疑』。
判斷有無致生水土流失結果的重擔,礙於國家經費短缺,難以大量委請機構鑑定情形下,就落在只有少少幾人的水土保持科室公務員肩上。這導致不管是鑑定的細緻度或是追蹤開墾後無水土流失結果的效能,都大大減低,也造成全臺灣無數濫墾山坡地的犯罪黑數存在,讓許多人的身家性命財產處在危險狀態。
如果說無法證明到構成刑責的條件,那就只剩行政裁罰的問題。然而依照相關罰則規定,行政裁罰只有6萬元到30萬元不等的罰鍰,以及沒收機具(編按:沒收機具在實務上很少見)。相較6萬元到30萬元的罰鍰,在美麗的風景區開墾山坡地建造民宿或餐廳、種植高經濟價值作物,收益是遠遠高於6萬元到30萬元的,只要不要嚴重出事,在賭一把的心態之下,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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