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是什麼?

許多人對於「檢察官」的認識,來自於日劇HERO 裡瀟灑的久利生公平,或是逆轉檢事遊戲中,狂喊異議的紫紅袍刺蝟頭男子。然而臺灣的檢察官會在哪裡出現呢?平常埋頭苦幹做什麼呢?
讓我們先從臺灣的司法體系說起,再來了解檢察官的工作內容,你就會發現檢察官其實管很多!

一、訴訟程序小教室

【來去法院、來去相告】法院處理什麼事? 

👉 如果你收到交通罰單,覺得很沒道理,可以向各地的交通裁決所申訴;申訴之後,結果還是沒改變,還是覺得不服氣,則可以寫信給法院說我不服、理由是什麼,此時,提起的叫做「行政訴訟」。用一個很概略的說法,跟行政機關打交道,如果在行政機關的體制內各種可以表明不服的管道都用盡了,最後一招就是去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相關法規: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等)
👉 如果志明向春嬌買一支手錶,說錢1000元二天後給我,但志明二天後沒有給春嬌錢,此時春嬌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服務中心),裡面的工作人員會告訴春嬌,寫一張「民事起訴狀」,內容大概是寫:志明跟我買東西沒給我錢,志明該給我1000元。此時,春嬌使用的是法院裡的民事訴訟部分。(相關法規:民法、民事訴訟法等)
👉 如果阿文看阿峰很不爽,便拿已絕版的興農牛簽名棒球用力丟向阿峰的腳,讓阿峰的腳受傷。阿峰便去看醫生,拿了診斷證明後,去警局報案或是各地的檢察署按鈴申告(記得,不要按到服務鈴),說阿文傷害阿峰。此時,阿峰可能做了刑法上所規定的「傷害罪」的行為,刑事案件與上面所說的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就是,如果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有罪」,行為人可能會被「國家」罰錢或是人身自由受拘束(白話講就是被關啦),這就是刑事案件,到了檢察官出場的時候!(相關法規:刑法、刑事訴訟法等)

【相看二不厭】「地方法院檢察署」跟「地方法院」是同樣的嗎?

檢察官上班的地方叫地方法院檢署,法官上班的地方叫地方法院。雖然檢察署的名字前面冠上「地方法院」,但這並不是傳統習俗冠夫姓的概念,檢察署並不是附屬於法院的一個小東西,只是因為一些歷史上美麗的錯誤,使得檢察署的名稱變的很長。其實,檢察署跟地方法院,是二個站對面的機關,沒有誰是誰小弟的關係。

二、檢察官的工作內容

檢察官的工作內容很多,外勤相驗、解剖、指揮警調團隊辦案,這些都是你我在新聞上常看到的畫面,總歸來說,這些大小事都多少與犯罪偵查相關。

【還我一個真相】檢察官調查什麼?怎麼結案?

像前面說的,阿文攻擊阿峰的案件,如果阿峰是到警察局報案、做筆錄,那過了一段時間,這些證據及相關的書面資料,警察會送到各地方的檢察署。此時,檢察官看了資料,發覺還缺了一些證據、需要問一些在場看到事發經過的證人,便會開始進行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檢察官可以選擇叫警察去調資料、先問筆錄(相關規定在刑訴第229~231-1條),或是直接由檢察官發函調取資料或傳喚相關人等來問問事發經過。等到證據蒐集完畢,就要決定這個案件要如何「結案」(有幾種方式:簽結、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詳細的後面會再開專文解說)。
如果從證據資料看起來,阿文應該有打阿峰、且阿文的傷確實是阿峰打所造成的,那阿峰的行為可能就是刑法上規定的傷害,可是阿峰一直不承認,這時,檢察官便會「起訴」,也就是把這些卷證整理好後,寫一份「起訴書」,告訴法官阿文做了什麼事情、犯了什麼法、有什麼可以證據證明。之後,便將全部的卷證資料寄到法院的刑事法官那。
既然檢察官已經覺得阿文有做了,為何不是檢察官直接說判多久就好?簡單來說,檢察官的起訴書就像食譜,告訴法官這個案件有哪些證據(食材),該怎麼煮(起訴書記載的為何檢察官認為事實是這樣發生的理由),讓法官看看照檢察官說的,是不是真的可以煮出這道菜(起訴書的犯罪事實)。
會這樣設計,是因為一旦認定為有罪,阿文就必須受到國家的懲罰,為了謹慎、小心,所以不能一個人說了算,要讓第二個人來檢視,制度上就設計了一個不是被告也不是檢察官的第三人:法官。

【你一言我一語】法官面前見真章

阿文傷害阿峰的案件到了法院,在地方法院的刑事法庭內,坐在上面的是法官,可能是一個人或三個人,而坐在下面的,一邊是檢察官(阿文如果到場就是坐在檢察官旁邊或是旁聽席),另一邊是被告阿文(若有委任律師的話,律師會在旁),接下來就是一連串檢驗食譜、食材的時刻(細節之後會有專文,敬請期待)。
在法庭上,檢察官真的像美國法庭劇一樣這麼金馬獎、金鐘獎嗎?建議各位看倌有空可以去法院旁聽(一般的案件不用抽號碼牌,只要沒有關門審理的案件,都可以走進去坐著安靜的聽)。

【個人造業個人擔】刑罰之執行

當法院經過層層的審理,確定阿文真的有傷害阿峰,便判了刑,要阿文去關2個月,而後當所有法院的救濟管道用盡了,此時法官寫的判決結果就「確定」了。判決確定後,案件的相關資料又會再送回地檢署,但不是送給調查的那位檢察官,而是「執行科」的檢察官,負責執行的檢察官會通知阿文什麼時候要來,並開立指揮書告訴監所阿文要關多久。

三、好想當久利生公平啊

根據統計,北部都會區的地檢署,每位檢察官一個月可能會受到100件左右的新案,而比較偏遠地區的地檢署,則大約是60件。
每個當事人和他們的案件,都有好多好多故事,而檢察官與當事人不相識,也沒目睹事發機過,要說還原「真相」,老實說不容易(你問自己能不能完全記得上星期同一時刻在做什麼?如果連自己都不記得,路人如檢察官怎麼會知道……),能做的,就是傾聽在場人的說法、調資料、找證據,試圖抽絲剝繭,還原真相,看證據呈現的樣貌,才有辦法做決定。
檢察官真的像久利生公平一樣帥氣嗎?欸…就像先前專頁所發的文章,每個月檢察官要收到近上百件的案件,如果每天都像久利生公平一樣,那大概很快就會被國家給火了。
各位看倌有沒有發現,從案件的發生、調查,到法院說服法官真的有這件事,以及最後實現法院判決所寫的處罰(也就是讓被告去服刑、易科金、易服社勞等等),檢察官自始自終都陰魂不散,這樣的制度設計,當然有它的歷史故事。可是夜深了,就讓我們以後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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