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全餐之開胃菜:權利告知

陳先生,四十一歲,在銀行工作七年。八天前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他看著案由欄的「過失傷害」,被傳人身分寫著「被告」,心中大約知道是什麼事情了。和對方談過幾次賠償,也找了民代幫忙,但總是不歡而散,終究得走到這步。 從收到開庭通知那天起,每個晚上睡前,他總會就著昏暗的手機螢幕,反覆倒數,確認距離開庭的天數,甚至小時時數。「後天會是什麼光景,該穿什麼衣服,我要不要哭著道歉…」。距離開庭還剩兩天又十五小時的那個晚上,他充滿疑慮,又好似有點期待,模擬著,想像著,直到昏沈睡去。 這天終於到了,他依照通知單的時間抵達地檢署,報到,確認身分,並順著法警指引,在走廊的長椅坐著。計算是他的習慣,他數了一下,有十一個人也在等待開庭,多數人面無表情低垂著眼,偶爾不動聲色地瞄向身旁的男女老少,猜測,同時也被其他人猜測,身上背著的故事。 過了不知道多久,第三偵查庭的門開了,「C 先生,請進來。」法警叫著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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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我要坐著還是站著講話?」
檢:「陳先生,請坐,今天請你來開庭是因為上個月的車禍,對方有提告。你可能涉嫌過失傷害…」
陳:「是對方撞我,不是車禍!是我~被~撞~~」
檢:「請稍等,讓檢察官先跟你講你的權利,等一下換你說呀。」
:「好吧。」(OS:我被蓋台惹!)
檢:「等一下你可以決定要不要說話,想說請說,不想說可以保持沈默。明白嗎?」
:「好,我要說,是他來撞我,我~被~撞~~。」(OS:換我說了!) 檢:「好請稍等。其他事情還是要先讓你知道:你可以隨時請律師幫你辯護,如果有低收入戶、低 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符合法律扶助的身分,都可以找法扶。」 :「不用,我自己就可以。」 檢:「請問你是原住民嗎?有無精神心智方面障礙呢?」 :「我是客家人啦,這重要嗎?而且你意思是我有神經病嗎?!」 (爆炸)(後省略568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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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聲什麼啦!檢察官蓋我台?

一旦知道可能存在犯罪,檢察官就會著手開始調查,而為了查清楚真相,檢察官可能會請被告來開庭。舉凡車禍、盜拷影片、搶劫等大小案件,被告進入偵查庭之後,檢察官第一件做的事,通常是讓被告知道今天是為了什麼事跑一趟、涉及何種罪名,以及有哪些可以主張的權利,然後才讓被告在知悉這些資訊與權利的前提下,做出自己的說明。

為了避免被告如同瞎子摸象,因不明瞭權利而做了不利於自己的陳述,檢察官會先把被告的權利講明白,為此,有時甚至必須制止迫不亟待想發言的被告,這不是想蓋被告的台,畢竟也不是每個檢察官都有強大的肺活量(汗),而是身為一個程序主導者對所有參與者應盡的照顧與責任。
Q:我可以決定要不要說話?

當檢察官跟被告說:「你可以保持沈默,不需要違背自己的意思來陳述。」大家應該很耳熟,沒錯,就是美劇一定看過的「米蘭達告知」。這項權利告知目的是讓被告知道自己可以自由選擇,決定要不要回答問題,即使不回答,也不會有人因此包青天上身,來人啊上刑具醬子。

對檢警來說,挖掘隱藏的事實、追尋真相當然很重要,但不能因此去強迫被告開口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這是保障人的尊嚴的底線,同樣地,法官也不能只因被告行使緘默權,就對他做出不利判決,這麼一來,無罪推定的原則才會被貫徹。

Q:我可以請律師嗎?

原則上,被告可以請律師,也可以不要請律師,看被告自己的心情還有口袋深度決定(不過如果是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沒請律師,會由檢察官代為選任。下文會有詳細說明)。如果被告有請律師,那檢察官在律師到場前不會訊問,好讓被告有適當時間等待律師到來。

不過當然不可能大家一起等到海枯石爛等到富樫復刊,因此刑事訴訟法取了一個折衷,也就是等4個小時,如果律師在4小時內都未到場,仍可以開始訊問。

Q:問我是不是原住民、精神障礙,是歧視嗎?

被告並不一定會自己請律師,而在某些案件當中,雖然被告自己沒請律師,但可能他有精神障礙無法清楚陳述,或者他是原住民,檢察官仍應該主動替被告找律師來協助。透過這類偵查中的強制辯護,讓被告享有更周全的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

就像開始的案例,檢察官會先告知 C 先生「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可以法律扶助的身分,都可以找法扶。」但這項告知的內容,跟上面說的偵查中強制辯護比較起來,兩項規定其實不全相同,更不是普羅大眾都會接收到的資訊(汗顏地說,小編自己初念法律系時也搞混過科科)。

在不熟法律的人聽來,會感覺「你是原住民嗎?你是低收入戶嗎?」這幾個問題天外飛來,甚至像在暗示某些身分的人特別容易犯罪,但這真是冤枉啊,對檢察官(警察、法官也是一樣)來說,純粹是想確認是否該為被告找律師,並不帶有肯定或否定的意味。所以當小編出道之後,還有民意調查許多同事,開庭時大多會再次說明強制辯護規定,之後才繼續問被告有無符合這些情況。

Q:還有其他的權利嗎?

「請求調查有利自己的證據」,這是被告另一個很重要的權利,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該要讓被告知悉的事項之一。檢察官的工作不只是抓壞人,更非一心窮追猛打只想把人定罪,事實上,檢察官常是在曲折幽微的線索中,努力找出未被言說的真相。而這個真相,可能是某個人必須被制裁,但也可能是某個人沒有犯罪嫌疑。因此,被告如果有證據能幫助檢察官找出真相或是洗刷自己的嫌疑,也有權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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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權利告知,是偵審程序訊問被告的合法要件之一,被告知悉權利之後,接著就會開啟後續關於案情、人事時地物的問答。如果開庭可以比喻為一個套餐(好像不甚可口),那麼權利告知就是開胃菜一小碟吧。

案例雖是虛構,但都是從小編開庭的親身經驗改寫,與你們分享某些舉動、語言背後的理由,也許解開一些心中的疑惑(但誠心祝福大家都沒這種經驗 XD)。至於偵查庭小房間還有什麼比藍色蜘蛛網更戲劇的情節、實用的法律知識,下次再與大家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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