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故事 ─ 地檢署及高檢署之誕生
歷史的重要性毋庸多說,本篇跟大家介紹中央政府遷台後之各級檢察機關的沿革。
一、審檢不分
在一開始,司法院底下僅有「最高法院」一間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均隸屬於行政院司法行政部(法務部之前身);司法行政部底下也只有「最高法院檢察署」一間檢察署。那麼高等法院檢察署(高檢署)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檢署)呢?在當時並沒有高檢署及地檢署,而是在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中設置「檢察處」,其領導稱為首席檢察官。就以臺中的檢察官為例,在當時沒有臺中地檢署,只有在臺中地方法院中設置檢察處,為法院之內部單位。
二、大法官的看法
對上開審檢不分的情形,大法官於民國49年8月15日做成釋字第86號:「憲法第77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雖然那個時代是黨國體制,但大法官仍以此號解釋維護權力分立,可說是忠於憲法。
三、審檢分隸
雖然有上開解釋,但立法院並未立刻理會,一直到民國69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時,一二審的審、檢才正式分家為不同機關,並且依釋字第86號意旨,將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改隸屬於司法院,從此各級法院均隸屬於司法院,各級檢察機關則仍隸屬於法務部。而後於78年底法院組織法再次修正,高檢跟地檢的「檢察處」均更名為「檢察署」,首席檢察官改稱檢察長,也就是現今我們看到的樣子了。
四、民眾仍容易誤以為審檢不分
如果從名稱上來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很像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內部單位,所以仍有許多民眾不知道法院跟檢察署是不同機關,因此有許多人建議將檢察機關中的「法院」兩個字拿掉,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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