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詐欺的歷史共業:揭開立法、行政互踢皮球的面紗
近日某媒體出了幾篇幫助詐欺人頭帳戶的新聞,其中引述了立法委員的說法:「檢方及一審地方法院為了減輕基層壓力,顧全『訴訟經濟』的考量,大肆濫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檢方偵結案件後,直到進入法院,當事人都沒有出庭抗辯的機會,因為簡易判決是採『書面審理』的特別訴訟,最後法官僅會以一紙處刑書來論定當事人的生死。」
【被騙更含冤】院檢濫用簡易判決 藍委提案修刑法
國會議員的論述充滿對刑事訴訟法以及程序運作的誤解,更無視立法者長期對於人頭帳戶問題束手無策,明知現行刑法可能不足以解決隨意交付帳戶導致的詐騙事件,卻消極不立法的責任,而輕易將責任推給院檢。下文將從刑事簡易案件流程談起,並淺談人頭帳戶的司法實務困境。
實務上,民眾因受騙將款項匯到某帳戶,案件就會進入地檢署偵辦,檢察官會傳喚該帳戶的持有人,詢問該帳戶的使用狀況,並且經過一連串證據調查,包含調閱該帳戶相關客觀明細資料、掛失止付資料等等,並詳細比對該名帳戶持有人之說法以及客觀的資料,若認為這個案件的確事證明確,才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接著,簡易庭的法官會先收到卷證,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認為這個案件的確非常明確,被告講的辯解,悖於一般常理(例如:交付帳戶前,把裡面的錢領到剩幾十塊,又無法具體講出,為何將帳戶和密碼交給不知名人士去使用,也無法說出要如何控管他人去使用自己的帳戶,法律上就有極大可能認為這個人有容許他人隨便使用帳戶的意圖),綜合所有證據判斷,才會不開庭以簡易判決處刑,第二種則是,法官看了偵查中被告的說詞,認為有再聽一次被告說法的必要,法官就會開庭傳喚被告,若認為他的說法需要更加詳細的證據調查程序,像是傳喚證人、勘驗監視器等等,就會將這個案件轉為通常程序,由三個法官來審理,進行證據調查。
因此,到這邊我們可以知道,這類案件,被告在檢察官面前可以答辯一次,就算進入法院,也有機會在法官面前答辯,那麼該立委所說的「都沒有出庭抗辯的機會」的前提事實就有疑問了,因為被告在偵查中已經有一次出庭的抗辯機會,到法院也還是可以有第二次以上的出庭答辯機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走向不一定像立委說的「法官僅會以一紙處刑書定生死」,實務上,許多簡易案件仍然被法官轉為通常程序審理。
人頭帳戶的詐欺問題的確存在社會結構的問題,亦即經濟狀況、智識等情狀的差異,導致涉犯幫助詐欺罪的比例高低,但若將此類案件處罰傾向處罰經濟社會弱勢的原因,簡化為院檢為了紓解基層壓力,故意剝奪被告程序上權利,則完全無視於此類案件行政與立法長期以來的互踢皮球、消極卸責。
其實,立法論上,一直有人呼籲,這類案件要用特別法處罰,禁止任意交付帳戶,以杜絕爭議,行政權也可透過對銀行更高的管制,去控管申辦帳戶情形(亦即銀行的KYC到底有沒有好好做),但不論是立法、行政權都沒有付諸行動。 畢竟,刑事司法之於社會問題,也僅僅擔任刑罰評價者的角色,立法、行政權在此類社會案件浮上媒體時,往往默不吭聲,司法反而被推往第一線處理社會問題,並被民眾期待擔任犯罪終結者的角色。當可憐老阿嬤因被騙而成為新聞版面,司法的罰與不罰似乎都成了眾矢之的,而立法權和行政權卻可隱身在此混亂中,繼續迴避問題,司法往往成為台灣社會最完美的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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