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賺8.3億,交保金10萬。行不行?


中午小編在看
蘋果日報 台灣時看到這篇新聞,差點噴血, 蘋果日報 台灣的小編下的標題是「才罰10萬」,這句話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呢?今天這位女藝人被臺北地檢署諭知以10萬元「交保」,交保是什麼意思?


討論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好吧字有點多,小編簡單說一下,大概就是說,如果被告被逮捕或拘提之後,檢察官應該要決定是否要羈押,但如果有羈押的理由但沒有羈押的必要的話,就可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來代替,而法條中的具保,就是俗稱的交保。看到這邊,不知道 蘋果日報 台灣的小編知道交保並不是處罰了嗎?

如果不知道,我再繼續說下去,因為有很多人都覺得某藝人太可惡了,為什麼不用被關,付錢就可以出來,司法果然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阿!此言差矣,光是羈押這件事就可以寫很常一篇了,小編我在這邊簡單說。

要羈押一個人必須符合:
1.犯罪嫌疑重大。2.有羈押事由。3.有羈押必要。其中的羈押事由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分別有:1.逃亡或逃亡之虞。2.滅證、串供或滅證、串供之虞。3.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前面2點的可能性。另外如果被告有反覆實施101條之1所列的罪時,檢察官亦可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也就是俗稱的預防性羈押。法條太長就不貼出來,大家可以自己google看看。

但無論如何,酒駕看起來不符合一般的羈押要件,也不是預防性羈押列的罪名,當然不能羈押,所以檢察官以交保來代替羈押,確保案件可以順利的偵查、審判及執行,更簡單來講,交保就是付一筆錢給國家,確保自己未來都會來開庭或執行,如果傳喚不到的話,這筆錢就當作善款捐給國家這樣。

最後,這個案件根本還沒經過法院審判,根本沒有所謂的「處罰」可言,如果交保就算是處罰,那我們跟菲律賓有什麼不一樣?講到這邊,不知道 蘋果日報台灣的小編清楚交保跟處罰也就是罰金有什麼不一樣了嗎?知道自己下的標題錯在哪裡了嗎?

文末,還是想講一下,原本我以為新聞媒體的責任是教導社會大眾正確的概念,但現在看起來並非如此,不知道是不是我誤會些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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