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文加分享】地檢署不是免費討債公司—回應《台灣是詐騙共和國嗎》
日前有大學法律系教授投書指出其深度關注某詐欺案件(連結放在最後面),寫到「經本市鄭姓女警員慎重偵辦、以偵字案告訴…。地檢署不僅偵查程序極端粗暴、單面向偵訊壓制被害人、拒絕傳喚證人、率性破壞案情、漠視刑法要件,且不起訴處分書上充斥錯誤的事實認定。」
小編看了教授這篇投書,發覺其中頗多觀點值得討論與思考,以下點評該篇投書,並摘要檢察官吳忻穎的投書(連結在後面),與大家分享~
Q:投書指「警員慎重偵辦、以偵字案告訴」是啥米?
先談告訴這個概念,媒體常可以看到「某某人提出告訴」這樣的字眼,「告訴」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有名詞,意思是說被害人或是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可以向國家機關申告犯罪,請求國家去追訴犯罪。
好比說,我的腳踏車被偷了,我去派出所報案,就是提出竊盜罪告訴。有上過大學一年級法學緒論的讀者,對這個用詞應該有點概念吧。
既然原則上由被害人提出告訴,警察則是在被害人提出告訴(或因其他原因知悉犯罪)後本於職責調查,也就是說警察就是警察,不可能又以被害人身分提出告訴,而且如果警察本人提出告訴,應該要迴避吧!
第二個誤會則是「以偵字案」告訴,這是什麼意思呢?
首先,地檢署的案件都會冠字,例如相驗案件的「相字」,也會有教授文中說的「偵字案」,分什麼冠字是依照分案規則,而非警員自己決定。通常來說,有被告身分、有嫌疑事實之案件(這裡的嫌疑事實是指有一個看起來好像有點可能的告訴事實,就算是了,至於告訴人是否捏造事實,則是另一層次),就是偵字案件;至於被告姓名年籍不詳、告訴事實不清楚或是不知道是不是犯罪,則會先分他字案,待查明事實後再轉為偵案辦理。
實務上,只要是警察移送的案件,大多都會分偵字案,因為警方通常情形會進行第一層的過濾,不太可能將一個身分不詳、事實不詳,也就是連最基本的一點犯罪輪廓都摸不清楚的案件送到地檢署,因此警察移送的案件,僅有極少數會分為「他字案」。
Q:投書說「壓制被害人、拒絕傳喚證人」,可以這樣嗎?
所謂調查證據與證人,要看與犯罪的要件事實有無關連,也要看必要性,不是告訴人聲請調查什麼,都要鋪天蓋地調查,否則,不僅對無端牽連進來的證人造成困擾,也是訴訟公共財的浪費。換個角度,如果你是證人,有自己的工作跟生活,卻要因為告訴人要求傳喚,就要跑地檢署去證明一件根本和案件無關的事情?這樣合理嗎?
不然,如果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斬雞頭發誓,不然要被天打雷劈,以證明誰說的是實話,檢察官都要做嗎?(這種要求其實真的有檢察官遇到過…)
在此個案中,教授並未表明其深度關注的個案中告訴人究竟是聲請什麼證據?所以小編也不好多做進一步評論,但仍誠心呼籲,任何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都是可以檢驗的,但所謂可供公評,前提是必須提出得以驗證的客觀事實,否則充其量也僅是比較文雅的抹黑,對於大眾的思辨並無助益。
Q:「借錢不還」、「欺騙感情」就是詐欺嗎?
刑法規定的詐欺罪,可以拆解為以下幾個步驟: 1.行為人實施詐術→2.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的認知→3.被害人因而交付財物。
投書中說到「一名張姓女設計師自始無支付能力、卻開立支票借貸500多萬元鉅款後跳票」是否為該案的客觀事實?姑且就以此為例,難道借錢不還就是詐欺嗎?法律可不是這麼說的。
依照前面提到的三要件,重點在於「借」錢之初,行為人是不是一開始就不打算還錢了?有社會經驗的人都知道,借錢不還的原因太多了,可能認真打拼但時運不濟、努力籌錢還款但一時周轉不靈、財物槓桿計算失誤,甚至是不可抗力導致(例如地震、金融海嘯),不可能一概而論,這都要清查各方面的的直接、間接證據,如果最終查不到證明被告初始就有不打算還錢的證據,自然僅能以詐欺不起訴。
另外,出於感情因素而給的錢,後來拆穿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孩紙,現實是殘酷的)也未必就是刑事犯罪所說的詐欺,否則,我們從小到大不知道騙了自己的阿爸阿母多少次,大家小時候不都基於子女關係跟阿爸阿母「預支」零用錢,十有八九都沒還,難道這叫詐欺?父母親給小孩錢,大多是出於父母對子女的疼愛,這種「情債」在經驗上與一般社會通念都不叫詐欺。
Q:假性財產犯罪,怎麼認定?
延續前面說的,借錢不還,有時候只是私人財產的糾紛,並非是刑法上的犯罪,所以教授文中主張「此等所謂的『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屬於假性財產犯罪案』,由於不起訴處分、再議、交付審判制度的功能薄弱,經常就逃脫刑事、轉為民事,最終淪為無法追討的呆帳;造成人民巨大的冤屈與損失。 」就有進一步商榷的必要了。
借貸一定有風險(請跟著小編6倍速念一次: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如果有人跟你說自己缺錢需要當點郎來花花,我們多少都會自己評估風險吧?如果自己沒有注意,事後要不到錢就跑來地檢署告,動用整個國家的偵查資源幫你找人,合理嗎?如果全國檢警法院湧入這類討債案件,哪還會有資源與能量偵辦真正的集團犯罪?再換一個角度,對於一個資金周轉不靈導致還不出錢的債務人,又公平嗎?
Q:投書就必須經得起檢驗!
教授表示,法務部規定待檢驗。吳檢察官投書也認為,該檢驗的不只是假性財產犯罪改進方案,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書類更應該公開接受檢驗。
教授這篇投書所凸顯的問題,正是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大家討論的「濫訴」關鍵議題,如果教授所深度關注的案件公開說明,這是個很好的法律教學案例題材(菸)。
相關連結:
2、 吳忻穎,地檢署不是免費討債公司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309/3795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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