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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減壓,關鍵何在?

與大家分享一篇 李俊宏醫師的 文章 ,在其中提到 「在近年來監所持續大量超額收容的情形下,導致獄政管理負擔不斷升高、囚情日益嚴峻,因此立院在10餘位立委連署下提出《刑法》第77條有關假釋的修正草案,希望能下修假釋條件,讓 初次犯罪的受刑人聲請門檻從過去執行過二分之一才能提出,調降到三分之一即可聲請 。 醫師說:關鍵還是成癮治療! 」 各位知道嗎? 我們的監獄有一半以上關的都是吸毒犯和酒駕犯! 他們很多都是出來沒多久,又再被抓進去,原本有工作的被迫中斷,原本沒工作的出來更找不到工作。 檢仔雖然可以給他們緩起訴的機會去醫院戒毒,可是萬一他們已經有另案被起訴等著判決,或是判決後等著進去關,因為可預期無法完成療程,所以也無法給予緩起訴處分; 有些人繳不出戒毒的費用(1-2萬元以上),或是沒辦法每天到醫院報到, 或是在緩起訴期間又因為酒駕或其他的案件被抓,就無法接受完整的療程。 但是因為沒有一個快速判斷酒癮的標準,檢仔要向法院聲請戒酒,需要花很多的錢、很長的時間鑑定被告有沒有「酒癮」,以目前的案件量來說,實在是無法負荷 😢 酒駕的案件更是多不勝數,對某些人來說,需要的是戒酒而不是刑罰。 那如果檢仔自己在偵查中用緩起訴叫被告去戒酒,又會有跟毒品案件緩起訴一樣的問題。 大家怎麼看立委的這個提案呢?也歡迎在留言區跟我們分享唷!

立法?利法?(二):農地糧倉變工廠

延續前一篇的【立法?利法?(一):犯罪所得變私產】,繼續不吐不快。 小編一直覺得,法律某程度就是整個社會及人民的縮影,它理應為全民而存在,但某些條文服務的公共利益到底多高?著實令人費解,以下就是第二個讓小編有點感慨的主題。 之二:農地糧倉變工廠 綠油油的稻田中,長出鐵皮的工廠與煙囪,這種農田與工廠比鄰共存的景象,對西南部民眾來說該是熟悉不過。台灣的農地工廠,部分是變更為建地的合法工廠,但大部分是直接蓋在農地上的違法工廠,因此有可能涉及建築法、水汙染防治法、空氣汙染防制法,區域計畫法等多種規範。 簡單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臨時工廠」當作關鍵字來查找判決,發現 違章工廠 大抵是以下幾個類型: 1、【秀林的水泥廠】 H先生從100 年8月1日起,向高姓民眾等人承租花蓮縣秀林鄉的農牧用地,面積3310平方公尺,租金每年8萬元。H先生租了土地之後,在上面蓋預拌混凝土場,讓自己的水泥公司用。被發現之後,花蓮縣政府先開出罰鍰6 萬元並限期改善,但H先生沒改善,再被罰鍰9 萬元,直到104年1月底,縣政府再前往稽查,還是老樣子,於是便將本案函送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法院判處H先生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0號判決) 2、【三星的加工廠】 C小姐是宜蘭三星某農牧用地的所有人,她在民國100年間將土地給丈夫的食品行使用,在廠房內從事肉製品加工,該食品行也委託C小姐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但未取得許可。後來有民眾檢舉違法使用,宜蘭縣政府前往勘查,開出罰鍰6萬元並令限期拆除,但期限到了之後,C小姐仍未完成改正,因此縣政府將本案函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法院判處C小姐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58號) 。 此二例都是擅自將農牧用地拿來作其他用途,未辦理臨時工廠登記的區域計畫法案件。這部分的罰則可以分成兩大項:1、 行政罰 :通常是縣政府開罰,處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並斷水斷電、限期拆除等。2、 刑罰 :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者,得處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請參考區域計畫法第21、22條)。 姑且不論6到30萬罰鍰的嚇阻效果,刑法部分的6個月有期徒刑代表什麼意思?就是不管違反土地分區情節多嚴重, 最多也只會判到6...

《真是個慎終追遠的清明節》-談法務部的萬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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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個慎終追遠的清明節》 芒果花、鳳梨花盛開著, 法務部生氣勃勃地在連假前, 端出回應人民聲音的「重大司改」- 一二審論調!!! 但,掌聲請先別響起, 趁著塞車時仔細看一下.... 嗯,有輪;嗯,有調; Last but not least...107年度才生效?! 「現任的二審檢察官,法務部並未強迫回歸一審」 「現任的二審檢察官,法務部並未強迫回歸一審」 「現任的二審檢察官,法務部並未強迫回歸一審」 所以已經到二審的檢察官, 除非自願到一審, 不然是可以安座到退休的! 請讓我們每年清明記得膜拜萬年二審啊~ -—-—-— >>中央社報導(有圖有真相) http://m.cna.com.tw/news/asoc/201804060128.aspx >>背景音樂(請日日覆誦永保安康) 20年來始終如一 https://www.facebook.com/StAChat/posts/225194738217515

立法?利法?(一):犯罪所得變私產

小編看到司法新聞,總會忍不住手賤去滑到底下的留言,然後經網友的批評指教洗禮後,內心淌血身受重傷。但小編生性樂觀,再加上這份工作帶給自己的反省與回饋,對於法律與法律人可以扮演的角色,還是有很多期待(自我感覺良好的意思嗎 不過,最近看見一些立法的趨勢,心中浮起幾分感慨,好像可以理解為何法律人老是被罵。到底法律是不是只幫助懂法律的人?或是更直白地說,是不是只幫助金字塔頂端的一小撮人呢? 第一個感慨是因為 犯罪獲利的沒收問題 ,第二個則是來自於 農地的違章工廠 。因為話題有點硬,篇幅有點長,分成兩篇刊登。 之一:犯罪所得變私產 如果有人違法騙了你的積蓄,除了起訴、處刑之外,那些被騙走的錢,應該留著給犯罪者用嗎?用肚臍回答就好,當然不行。但這種與肚臍有違的結果,偏偏出現在金融八法中。 翻開 金融八法 ,會發現它們對犯罪所得沒收的規定幾乎都是「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例如銀行法第136條之1、保險法第168條之4、證交法第171條) 這個規定的意思是說,銀行法、證交法這類的經濟犯罪,不管被告獲得的犯罪利益有多少個億,只要有被害人或可以請求賠償的人存在( 不論這些人實際上有沒有去求償! ),法院就不會沒收犯罪者獲得的利益,而是讓受害人自己另找途徑求償。 表面看來,以上規定是為了避免國家與民爭利,所以讓被害人自己去求償,但實際上,被害人要自己去求償,會遇到很多技術上、成本上的阻礙。大家有沒有聽過你三阿姨的鄰居的妹妹被吸金騙光錢、或是被股市禿鷹坑死這一類的事。一般的被害人要主張賠償,談何容易?就說最簡單的,你知道起訴狀要怎麼寫嗎?如果不知道,所謂的請求權有可能實現嗎? 為了避免上述被害人沒有辦法求償,犯罪者又保有犯罪利益的不公平情形。刑法在這兩年已經修正成:除非犯罪利益 實際上 真的有還給被害人,不然原則上仍要透過國家的公權力來沒收。沒收之後,這些錢會先放在國庫,然後被害人再向國家請求發還(請參考刑法第38條之1以下、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等規定) 刑法這樣子設計,一來可以杜絕經濟犯罪保有利益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確保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可以被實現。 但現在好了,獨獨是金融八法這一類有龐大利益,尋常百姓根本不可能去做的犯罪,立法者又再補一刀,採用無論被害人是否已獲得填補都不沒收利得的立法模式。換句話說,就算證明犯罪,也證明...

馬前總統洩密案中的幾個問題

【前情提要】 102年間,最高檢特偵組在偵辦案件(100特他61案)的過程中對案件相關人施以通訊監察(監聽),而無意監聽得立委柯建銘疑欲透過時任院長的王金平向時任法務部長的曾勇夫關說案件,希望能不要對於立委柯建銘所涉案件的二審判決再予上訴。之後,立委柯建銘所疑似關說的案件,果真因二審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因此,特偵組懷疑案件不上訴是因為關說成功,因此在8月31日傳訊該案二審檢察官說明。特偵組開庭過程中,發現臺高檢檢察長疑似有暗示不上訴的情形,因此檢察總長黃世銘當晚就直接夜奔總統官邸,並檢附100特他61案的專案報告(內含對柯建銘的監聽資料)給時任總統的馬英九,總統馬英九也當晚電召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到官邸商議,總統馬英九之後又於9月4日電請檢察總長黃世銘去向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因此在總統馬英九卸任後,針對102年8月31日電召江宜樺、羅智強後向江、羅2人轉述專案報告的部分,檢察官認為涉犯刑法洩密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通保法之洩漏監聽所得應秘密資料罪與個資法;9月4日電請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部分,則涉犯教唆刑法洩密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通保法之洩漏監聽所得應秘密資料罪與個資法,並依法提起公訴。 ※ 參考資料: 蘋果日報 - 馬英九洩密案 起訴書摘錄 【攻防重點】 本案起訴進入法院後,針對9月4日涉嫌教唆的部分,辯方是主張被告對於黃世銘如何報告並不知情;而針對8月31日的部分,辯護策略的主軸,則是建立在總統的「行政特權」與「院際調解權」上,認為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第627號解釋,我國總統享有「行政特權」,對於偵查中的應秘密資訊(包含監聽譯文等),總統身為行政首長,有決定是否公開以及運用的權力。而論理的鋪陳,被告與辯護人主張: 一、依照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有提到:「總統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 之行政權的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 二、而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又有提到:「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例如……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另涉及國家機密或偵查保密事項,行政首長具有決定『是否公開』之行政特權」 三、綜合第一、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