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利法?(二):農地糧倉變工廠

延續前一篇的【立法?利法?(一):犯罪所得變私產】,繼續不吐不快。
小編一直覺得,法律某程度就是整個社會及人民的縮影,它理應為全民而存在,但某些條文服務的公共利益到底多高?著實令人費解,以下就是第二個讓小編有點感慨的主題。

之二:農地糧倉變工廠

綠油油的稻田中,長出鐵皮的工廠與煙囪,這種農田與工廠比鄰共存的景象,對西南部民眾來說該是熟悉不過。台灣的農地工廠,部分是變更為建地的合法工廠,但大部分是直接蓋在農地上的違法工廠,因此有可能涉及建築法、水汙染防治法、空氣汙染防制法,區域計畫法等多種規範。
簡單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臨時工廠」當作關鍵字來查找判決,發現違章工廠大抵是以下幾個類型:
1、【秀林的水泥廠】
H先生從100 年8月1日起,向高姓民眾等人承租花蓮縣秀林鄉的農牧用地,面積3310平方公尺,租金每年8萬元。H先生租了土地之後,在上面蓋預拌混凝土場,讓自己的水泥公司用。被發現之後,花蓮縣政府先開出罰鍰6 萬元並限期改善,但H先生沒改善,再被罰鍰9 萬元,直到104年1月底,縣政府再前往稽查,還是老樣子,於是便將本案函送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法院判處H先生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0號判決)
2、【三星的加工廠】
C小姐是宜蘭三星某農牧用地的所有人,她在民國100年間將土地給丈夫的食品行使用,在廠房內從事肉製品加工,該食品行也委託C小姐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但未取得許可。後來有民眾檢舉違法使用,宜蘭縣政府前往勘查,開出罰鍰6萬元並令限期拆除,但期限到了之後,C小姐仍未完成改正,因此縣政府將本案函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法院判處C小姐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58號) 。
此二例都是擅自將農牧用地拿來作其他用途,未辦理臨時工廠登記的區域計畫法案件。這部分的罰則可以分成兩大項:1、行政罰:通常是縣政府開罰,處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並斷水斷電、限期拆除等。2、刑罰: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者,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請參考區域計畫法第21、22條)。
姑且不論6到30萬罰鍰的嚇阻效果,刑法部分的6個月有期徒刑代表什麼意思?就是不管違反土地分區情節多嚴重,最多也只會判到6個月上限。而實務上,有期徒刑只要是在6個月以下,幾乎都會判可以易科罰金,亦即用繳罰金來取代入監服刑,至於折算標準,幾乎毫無例外的是1天1,000元(雖然規定是在1,000到3,000的範圍內折算,但判決幾乎都是採用最低的1,000元),也就是1個月徒刑可以改成繳約3萬元來抵掉。
比起工廠的預期獲利、合法取得建地及排汙設備的成本,以上罰則對於大多數業者來說不痛不癢,甚至可視為必要的支出成本,就如報載的「楊姓老闆說,選農地蓋工廠、餐廳,便宜又快速,不必進工業區被管,還有專人包辦興建,太方便了」。
為了因應這種情形,部分地檢署曾對類似案件「站到第一線,業者若拒拆就起訴求處重刑,如果最後判易科罰金也不准易科,改送監牢反制」。可是如果我們總寄望損害發生才出手(刑事司法的先天功能),是非常後端也不聰明的防治政策,已經消失的農地也回不來了,因此重點還是源頭管控。
那麼,好的源頭管制措施是甚麼?立法院近日排審(目前進度是擇期再審)《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就牽涉到這個問題。工輔法第33條和34條是特別為違章工廠設計,規定2008年3月14日前既有的違章工廠可申請「臨時工廠登記」,讓政府對其進行輔導,而在輔導期限內,這些工廠所涉及的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不會被處罰。
違章工廠真違法卻無處罰的真空狀態,原是輔導期內的通融手段,不該是常態,所以本來規定輔導期限會在民國109年6月2日到期,此後就收起這把保護傘。沒想到,輔導期限到期前夕卻引來多位藍綠立委關注,分別提案打算予以延長,例如修改成「政府沒法提供業者可以進駐的產業園區,或來不及制定合法化的機制,就可以不斷展延」,或者是「再展延十年」。
支持延展的立委說「未登記工廠為數眾多,若未再進一步納管,將使工廠管理黑數擴大;而輔導這些工廠登記,有助減少周邊環境衝擊,維繫國內經濟與國民就業機會。」此說法乍聽有理,但卻禁不起檢驗。
第一個理由是,臨時登記制度誕生到現在已過了7、8年,只有極少數工廠輔導過關,絕大多數都是繼續以真違法但不被處罰的曖昧姿態,名正言順地長在我們的農地上,如果再搭配提案所說的延長輔導期,等同一旦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後,自此就地合法。用前面兩個案例來比喻就很清楚,假使有臨時工廠登記,秀林的水泥廠及三星的加工廠就能永遠突兀地長在農地上,土地分區管制形同虛設
第二個理由則是,雖然各縣市可透過臨時登記某程度將工廠納管,但是地方政府要不是囿於人力、經費困窘,就是因為選舉將近、照顧鄉里等理由,一來未能主動出擊(包括行政罰之後的告發偵辦),二來就算有出擊,之後的罰則也無嚇阻效果。例如橋頭一名「有」臨時登記的養殖業者,超限興建鋼筋水泥建物作為住商使用,被高雄市府罰6萬元仍未改善,後來經起訴,結果判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罰鍰加易科罰金大概是12萬元);高雄亦有另一類似案件,由市府罰6萬元也未改善,結果經起訴後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罰鍰加易科罰金大概是11萬元,檢察官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但經駁回) 【 以上請參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61號判決、高雄地院105年度簡字第1763號、同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1號判決】。
由此可知,那些支持延展的說法,實際上都未能達到它所宣稱的效果,在這種前提之下,一味地延長輔導期間,廣開臨時登記,是好的源頭管制措施嗎?或者是違章工廠的逃生門?
台灣是以農立國的島嶼,我們可以理解,所謂的現代化社會讓農地淪為商品(強烈推薦大家胡慕情的《黏土》),也理解休耕政策及農村勞動力老化對農民的衝擊,此文目的不在譴責任何個人,而是想指出現行法制的配套缺失,創造違章工廠的誘因在先,後段的查緝資源又嚴重不足,雙重夾擊之下,是朝有利特定廠商發展的一方傾斜,至於攸關全民的國土與糧食政策,則愈來愈渺茫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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