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利法?(一):犯罪所得變私產

小編看到司法新聞,總會忍不住手賤去滑到底下的留言,然後經網友的批評指教洗禮後,內心淌血身受重傷。但小編生性樂觀,再加上這份工作帶給自己的反省與回饋,對於法律與法律人可以扮演的角色,還是有很多期待(自我感覺良好的意思嗎
不過,最近看見一些立法的趨勢,心中浮起幾分感慨,好像可以理解為何法律人老是被罵。到底法律是不是只幫助懂法律的人?或是更直白地說,是不是只幫助金字塔頂端的一小撮人呢? 第一個感慨是因為犯罪獲利的沒收問題,第二個則是來自於農地的違章工廠。因為話題有點硬,篇幅有點長,分成兩篇刊登。

之一:犯罪所得變私產

如果有人違法騙了你的積蓄,除了起訴、處刑之外,那些被騙走的錢,應該留著給犯罪者用嗎?用肚臍回答就好,當然不行。但這種與肚臍有違的結果,偏偏出現在金融八法中。
翻開金融八法,會發現它們對犯罪所得沒收的規定幾乎都是「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例如銀行法第136條之1、保險法第168條之4、證交法第171條)
這個規定的意思是說,銀行法、證交法這類的經濟犯罪,不管被告獲得的犯罪利益有多少個億,只要有被害人或可以請求賠償的人存在(不論這些人實際上有沒有去求償!),法院就不會沒收犯罪者獲得的利益,而是讓受害人自己另找途徑求償。
表面看來,以上規定是為了避免國家與民爭利,所以讓被害人自己去求償,但實際上,被害人要自己去求償,會遇到很多技術上、成本上的阻礙。大家有沒有聽過你三阿姨的鄰居的妹妹被吸金騙光錢、或是被股市禿鷹坑死這一類的事。一般的被害人要主張賠償,談何容易?就說最簡單的,你知道起訴狀要怎麼寫嗎?如果不知道,所謂的請求權有可能實現嗎?
為了避免上述被害人沒有辦法求償,犯罪者又保有犯罪利益的不公平情形。刑法在這兩年已經修正成:除非犯罪利益實際上真的有還給被害人,不然原則上仍要透過國家的公權力來沒收。沒收之後,這些錢會先放在國庫,然後被害人再向國家請求發還(請參考刑法第38條之1以下、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等規定)
刑法這樣子設計,一來可以杜絕經濟犯罪保有利益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確保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可以被實現。
但現在好了,獨獨是金融八法這一類有龐大利益,尋常百姓根本不可能去做的犯罪,立法者又再補一刀,採用無論被害人是否已獲得填補都不沒收利得的立法模式。換句話說,就算證明犯罪,也證明民眾在這類案件當中被騙了,還是不能沒收犯罪所得,下場就是動輒上億的犯罪所得安穩落入犯罪者的口袋(孩子,不要想太多,看看存摺我們應該沒資本犯這些罪),至於受害的民眾要如何求償?則是一個大問號。
這種立法有意形成的差別待遇,放在實際案件中,大小眼更是令人無言。因為如果不是金融八法等級,而是其餘損害較有限的犯罪,例如中小企業會計侵占幾萬元的公款、偷個十年老爺車,原則上還是要回到刑法的一般規範予以沒收。為此,院檢還是會一板一眼調查被害價額、查封並沒收所得,好將原有的財產秩序回復。兩相比較之下,好像在說,當你的犯罪不夠高明,造成損害不夠嚴重,就沒有將犯罪利益納為私產的本事。
老實說,沒收制度增加院檢非常多的負擔,走回不沒收的老路,其實是減少大家的工作量。但金融八法普遍採納不沒收犯罪所得的立法,讓犯罪者保有利益,形同鼓勵犯罪,又罔顧被害人難以求償的現實,本身即為有缺陷的立法,而比起其他犯罪仍予沒收的原則,價值錯亂更令人難以理解。
仰賴這種立法,某些鉅額利益的犯罪,已從最上游阻斷沒收的可能,而執法單位只能眼巴巴看著犯罪所得消失於無形。如果我們都同意,犯罪者不該保有犯罪利益,那就不應抓小蝦米放大鯨魚,獨厚財團巨賈享受犯罪的利益。這不是司法為民,而是叢林法則。如此立法,服務的對象究竟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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