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偵查小教室】假性財產犯罪
雖然是深夜時間,但身陷月底結案地獄的小編還是不得不熱血沸騰的分享來自桃園地院孫健智法官的這篇《法學教授不知道的假性財產犯罪》
摘要:
「司法不可以跟著感覺走,法律跟證據才是我們的奶油跟麵包,而在假性財產犯罪,等著檢察官調查的證據,往往少得可憐。」
摘要:
「司法不可以跟著感覺走,法律跟證據才是我們的奶油跟麵包,而在假性財產犯罪,等著檢察官調查的證據,往往少得可憐。」
「在這種『拿著債務不履行告詐欺』的假性財產犯罪,告訴人之所以來告,或者是不懂法律,或者擺明把檢察官當成討債公司,後面這種就是典型的濫訴。由於此類案件嚴重消耗司法資源,法務部在民國90年頒布了『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其目的在降低檢察官的工作負擔。然而,#這個方案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在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告訴人只要出一隻嘴,檢察官就得 #上窮碧落下黃泉,非得把被告裏裏外外洗過幾遍,#白得像用過PERSIL一樣,才能作不起訴處分;只要漏了一角沒洗到,告訴人一提起再議,#高檢署動輒發回重查。」
「筆者不清楚廖副教授是透過什麼管道了解假性財產犯罪的偵查實務。或許廖副教授不需要假借『有律師說』、『資深律師說』,直接現身說法,講講自己『深度關注』臺中某詐欺案件的寶貴經驗,相信許多司法官願意洗耳恭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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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小檢:地檢署不是免費討債公司
「只要有點刑事司法實務經驗的人都會知道,因為打民事官司要錢,到地檢署告人不用錢,導致實務上大量單純民事案件遁入偵查實務,把偵查能量拖垮的事實!
誰不知道借貸沒有風險?如果有人跟你說自己缺錢,所以需要錢,你難道不需要自己評估風險嗎?沒有評估風險,要不到錢,就跑來地檢署告,利用免費的偵查資源幫你找人,甚至出動警察資源拘提、通緝,合理嗎?對於一個資金周轉不靈導致還不出錢的債務人,公平嗎?通緝的刑事司法資源是這樣用的嗎?大家知道免費的刑事偵查資源,其實是納稅人全民埋單嗎?如果全國檢察官一半的案件都是這類討債案件,哪裡還會有資源與能量偵辦真正的集團犯罪?
結果不願意繳納民事裁判費,把偵查資源拖垮之人,還可以理直氣壯地要全體納稅人來幫他討債,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司法流言終結者 :回應廖緯民:您可曾想過台灣人好訟濫訴的原因?
「最後,不知您可知道若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一項「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嗎?若不服再議的結果,可再依同法第258-1條『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請問副教授,您為自身的權益伸張了嗎?喔不,是那位被張姓女設計師跳票的『台中民眾』。」
「最後,不知您可知道若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一項「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嗎?若不服再議的結果,可再依同法第258-1條『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請問副教授,您為自身的權益伸張了嗎?喔不,是那位被張姓女設計師跳票的『台中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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