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應然與實然
媒體連日報導華山分屍案,檢方表示不排除分案調查是否有違偵查不公開。
在海量的報導裡面,有兩則引起小編的注意,一是報導死者身體特定部位遭平整切除,二是「陳嫌竟冷冷地說出,他將被害女子掐死後,曾用手指插進死者的下體戳了兩下」(https://goo.gl/W99Vhf)。
被害人悽慘的死狀,以及嫌疑人在犯案過程的手法,這些情節的吸睛度直接反映在新聞的點閱率上,但除了滿足大眾獵奇的窺探慾望,並傳達出冷血殺人魔的形象之外,這些資訊對於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有何必要性?或者是完全顛倒,反而引起更嚴重的模仿效果?非公開這些資訊不可的理由,實在值得嚴肅思考(補充一下,犯嫌的態度也可能關係到其心神狀況責任能力的討論,但從媒體的行文方式看來並無意討論此點)。
為了順利還原事實,兼顧訴訟相關人的權利,偵查原則上不公開,但華山案對治安影響重大,為安定人心,澄清視聽,適當地揭露訊息亦有必要。除上述目的,就小編自己的經驗,消息一見光,壓力往往就隨之而來(檢方沒有所謂的曝光績效),更糟糕的是讓偵查對象預先警覺,破壞蒐證規劃。因此,檢警及其他執法人員,實在有無數理由認真看待偵查不公開。
也不得不提的是,聽聞在某些地檢署,記者可以在檢察官辦公室來去自如,探聽有無新聞題材,實在不可思議。任何單位都不敢得罪記者,這點可以理解,但公開仍應有一定界線,期許相關首長對此要有所做為。
在案件成形的過程中,可能觸及偵查資訊的人多不勝數,就如報載,面對檢察官的質疑,警方表示是殯葬業者對外洩漏被害人的死狀。這在實務上並非不可能,但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僅止於執法人員、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不包括嫌疑人、證人或其他第三人。雖然依法得「曉諭」他人勿揭露偵查秘密,但僅是道德勸誡,除非已經達到公務、業務洩密罪的程度,否則其他人員縱然對外大肆放話,也沒有不利制裁。
至於警詢的問答也外流,考慮到接觸此資訊的人員有限,且事涉相當核心的偵查進度,箇中確實令人費解。不過這裡又涉及到另一個問題,那就是新聞文字在定稿之前,乃是一層一層轉手,我們都聽過一根鵝毛變成一隻鵝的故事吧,報上所寫的內容,有幾分是執筆者如實轉述消息,又有幾分是自己的加油添醋?以上幾個問題,都還有待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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