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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監委談談刑訴法ABC

最近監察委員對台中高分院提出糾正,指稱某案件法官判的不對,應該重新再來( https://goo.gl/cfBV5X ) 我媽問我為何跪著讀糾正文。 因為,看完不腿軟還真的不容易。短短幾百字,可以找到兩個亮點。 【 亮點一︰❞ 請法務部轉飭所屬研提再審 ❝ 】 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條文白紙黑字,可以聲請再審的人是檢察官,不是法務部。 法務部負責的是預算、經費、草案研擬等涉及通案而無關個案的事務;至於個案的偵查、進行與終結,公訴的論告與求刑,判決後的上訴、聲請再審,以及個案的拘提、通緝等偵查作為,均由檢察官指揮,並非法務部能過問。 順便公文教學,轉飭還是責成這些文字,意思都是轉給下屬單位知照。 例如:上課期間嚴禁使用手機,請轉飭。但在檢察事務的核心,檢察官具有獨立性,依照自己的法律確信作為,並不是法務部的所屬,不然,法務部也可以轉飭檢察官起訴不起訴特定人吧。只想問,說好的檢察獨立呢? 【 亮點二︰❞ 應為陳訴人無罪之諭知❝ 】 延續監察委員之意,這時候應該是要糾正司法院,「請司法院轉飭所屬法官判決無罪」才對(當然是亂說的,當真的朋友九月開學自行刑訴課報到) 認事用法是審判的核心,也是承審法官的職權,監察院無由越俎代庖,糾正文此部論述嚴重無視審判獨立,不待多言。只想問,說好的權力分立呢?

【好文轉貼】檢察官談「合法土石流」

這次小編要來分享一篇台南地檢署陳鋕銘的好文: 「合法土石流」何以致之? 摘錄: 台灣的水土保護,從早期的無主先占,進入以經濟價值著眼,對所有權、使用權管理之法治體系,直到60年代以後才有環境生態保育觀念的山林保護。雖然整個山林的管理,已進入以環境生態保育為一獨立保護法益的階段。但在管理策略上,仍存在前後階段混淆的情形。早期以管制無權違法拓植、墾佔為主,但因開發及管制密度的逐漸加強,目前無權利而盜墾開發的情形,其實已占少數,反而是在土地有合法所有或使用權利下,違反管制法規的現象較多。 以前陣子討論的遍布全島的中、淺山區非法經營露營區的亂象,絕大部分並非違法占用國有或他人土地來開發整地的情形,反而多是有所有權、或租用公有地,就算是無租用權利,往往也主張數十年以前已在地墾植,只是作不同開發樣態,若是以竊占罪處理,刑罰追訴時效已過,司法無法追究。是以,用有無所有權利或使用權利,作為山林保護的刑事追究輕重的分類,已偏離實務的重點。 隨著環境保護意識抬頭,照理山林的管理,應該愈來愈嚴格才對。可是在環境保護甚囂塵上的80年代,以水土保持為主要法益的《水土保持法》在83年5月立法,第33條對於有管理使用權限的違法開發,加上了「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要件,第32條對於無使用權限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情形,也加上了同一要件。同時因為《水土保持法》管理區域與山坡地高度重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甚至自我限縮其管理範圍為森林區域以外的山坡地,司法實務更將《水土保持法》視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的特別法而優先適用,因此山坡地的無管理權非法開發的抽象危險犯刑罰因此被架空適用了。有管理使用權的非法開發,也從要件較抽象的「致生公共危險」,轉而適用較具體的致生水土流失等等的要件。這種立法的結果雖然彌合了有權、無權開發在刑罰上的區隔,但適用要件上卻明確地退縮了。  儘管國內環保人士或媒體,在有重大山坡地災變時,殷切呼籲保護山林,在一時間也獲得輿論的高度重視,但是在後來的立法與司法實務中,又悄悄地在政治利益角力、法庭攻防中,一點一點地退卻下來。那麼面對政經特權抵抗力更弱的地方山坡地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會產生類似此次阿里山觸口段有土石流危險的合法開發,也就不足為奇了。 建議隨著全國國土計畫的公告施行,全面檢視國土保護法規,依不同專區的保護梯度,訂立不同嚴...

【好文轉貼】合法土石流

轉貼友站  新時代法律學社  的好文 《 合法土石流 》 ,水土保持的問題,檢仔之前也有寫( https://goo.gl/KXnEjq ),樂見越來越多人一起關注! 摘要: 水土流失的結果,實務上也沒有具體明確的判斷標準。例如,法院認為『仍需依實際狀況,具體認定,非可一概而論 。上訴人開挖整地,固有使地表裸露之情形,惟其所開挖之坑洞僅十八平方公尺、堆積廢土亦為二十平方公尺而已,其面積及數量均非鉅,是否已達致生水土流失之情形,尚非無疑』。 判斷有無致生水土流失結果的重擔,礙於國家經費短缺,難以大量委請機構鑑定情形下,就落在只有少少幾人的水土保持科室公務員肩上。這導致不管是鑑定的細緻度或是追蹤開墾後無水土流失結果的效能,都大大減低,也造成全臺灣無數濫墾山坡地的犯罪黑數存在,讓許多人的身家性命財產處在危險狀態。 如果說無法證明到構成刑責的條件,那就只剩行政裁罰的問題。然而依照相關罰則規定,行政裁罰只有6萬元到30萬元不等的罰鍰,以及沒收機具(編按:沒收機具在實務上很少見)。相較6萬元到30萬元的罰鍰,在美麗的風景區開墾山坡地建造民宿或餐廳、種植高經濟價值作物,收益是遠遠高於6萬元到30萬元的,只要不要嚴重出事,在賭一把的心態之下,有何不可?

【好書推薦】0206臺南大地震偵辦實錄

今天在等微波的空檔,小編走去署內的書報室,正想拿個法規彙編來墊便當時(誤),眼角餘光瞄到旁邊一本有點精美的書,是「 臺南大地震偵辦實錄 」。 這本書集結了台南地檢在2016年偵辦大地震案的紀錄。推薦它,因為小編就是愛刑案(有病)。上班辦案就算了,如果沒加班,下班還看FOX CRIME,晚上7點半黑幫實錄,10點是犯罪現場,同時不忘追松本潤99.9(病了,還病得不清) 說回正題。不論是辦案或自我充實,這本都很好用。怎麼說呢? 從裡面可以看到偵查團隊如何按圖索驥,一步步還原騎樓柱子崩壞到整體倒塌的前因後果,也談到證據保全、第一時間的搜索、訊問與聲押。再來,辦案最現實的就是要人要資源,所以書裡提到團隊組成與分工、緊急應變模式、大型機具借調與資源聯繫的運用,以及社工、法扶的引入。 且本案造成百餘人往生,相驗、認屍與屍體處理、法醫工作站的設置等,在書裡也有第一手的觀察紀錄。甚至寫到,如何因應當時各種網路爆料與鍵盤柯南,以及公訴小組在法庭上對案情與證據的呈現佈局,遺屬的照顧與心理復健等。題材豐富,紀錄詳盡,十分推薦給同行或有興趣的朋友。 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115人往生,是台灣有史以來單一建築物倒塌造成最多人罹難的不幸事件,這些逝去的生命令人無限遺憾,也是檢察官不眠不休的堅強後盾。 書中寫到,當時適逢農曆過年連續假期,原以為人力會嚴重短缺,但沒想到支援的訊息一發出,不僅南檢的檢察官、書記官熱心回應,甚至連已調到其他地方的同仁也自願放棄休假回來支援。 小編身為檢察基層小螺絲釘,很能體會這感覺。每當專案執行期間,凌晨一兩點,撐著眼皮到走廊伸懶腰,看到好幾間辦公室還亮著,大家眼皮一樣沈重,身體一樣疲憊,但如果案件能順利推進,那就是值得的(真的很感謝書記官、法警的支援!)

看不見的傷

不知昨天的晚上各位是在關心世足賽,還是金曲獎呢? 延續前一篇媒體與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小編今天來分享一首入圍第25屆金曲獎 最佳MV的歌曲 ,歌詞和MV都發人省思,推薦大家可以好好品嚐。 雖然歌詞內容主要是在講校園霸凌問題,但校園不就只是社會的縮小體嗎? 歌詞是這樣寫的 「兇手不只一個 死者不只一個 被害的加害者 加害的被害者 人們何時開始如此彼此對待著 受傷的人不只一個 傷害的人不只一個 有些傷看不見的 人如此彼此對待著」 透過媒體,這一兩個月我們看到了好多悲劇,但仔細想想,看完新聞之後,憤怒完之後,罵完之後,我們又做了什麼?回想一下,五月彰化被虐待身亡的小妹妹,現在我們還在意她嗎? 媒體只想要八卦,聳動的話題,可以勾起你內心憤怒的話題,讓你自以為好像很關心這個世界,但 其實,我們對於社會,都還是冷漠的。 「受傷的人不只一個,傷害的人不只一個,有些傷看不見的,人如此彼此對待著」

偵查不公開。應然與實然

媒體連日報導華山分屍案,檢方表示不排除分案調查是否有違偵查不公開。 在海量的報導裡面,有兩則引起小編的注意,一是報導死者身體特定部位遭平整切除,二是「陳嫌竟冷冷地說出,他將被害女子掐死後,曾用手指插進死者的下體戳了兩下」( https://goo.gl/W99Vhf )。 被害人悽慘的死狀,以及嫌疑人在犯案過程的手法,這些情節的吸睛度直接反映在新聞的點閱率上,但除了滿足大眾獵奇的窺探慾望,並傳達出冷血殺人魔的形象之外,這些資訊對於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有何必要性?或者是完全顛倒,反而引起更嚴重的模仿效果?非公開這些資訊不可的理由,實在值得嚴肅思考(補充一下,犯嫌的態度也可能關係到其心神狀況責任能力的討論,但從媒體的行文方式看來並無意討論此點)。 為了順利還原事實,兼顧訴訟相關人的權利,偵查原則上不公開,但華山案對治安影響重大,為安定人心,澄清視聽,適當地揭露訊息亦有必要。除上述目的,就小編自己的經驗,消息一見光,壓力往往就隨之而來(檢方沒有所謂的曝光績效),更糟糕的是讓偵查對象預先警覺,破壞蒐證規劃。因此,檢警及其他執法人員,實在有無數理由認真看待偵查不公開。 也不得不提的是,聽聞在某些地檢署,記者可以在檢察官辦公室來去自如,探聽有無新聞題材,實在不可思議。任何單位都不敢得罪記者,這點可以理解,但公開仍應有一定界線,期許相關首長對此要有所做為。 在案件成形的過程中,可能觸及偵查資訊的人多不勝數,就如報載,面對檢察官的質疑,警方表示是殯葬業者對外洩漏被害人的死狀。這在實務上並非不可能,但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僅止於執法人員、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不包括嫌疑人、證人或其他第三人。雖然依法得「曉諭」他人勿揭露偵查秘密,但僅是道德勸誡,除非已經達到公務、業務洩密罪的程度,否則其他人員縱然對外大肆放話,也沒有不利制裁。 至於警詢的問答也外流,考慮到接觸此資訊的人員有限,且事涉相當核心的偵查進度,箇中確實令人費解。不過這裡又涉及到另一個問題,那就是新聞文字在定稿之前,乃是一層一層轉手,我們都聽過一根鵝毛變成一隻鵝的故事吧,報上所寫的內容,有幾分是執筆者如實轉述消息,又有幾分是自己的加油添醋?以上幾個問題,都還有待進一步釐清。

【紀錄短片推薦】一級木失竊記。塔曼溪直擊

檜木、香杉、肖楠,山林的珍貴資源不斷被盜伐,問題何在?改善之道又在哪? 政策面,我們應該封山嚴管,或是開放大眾親山共同監督?可以將珍貴木比照象牙,全面禁止交易嗎?或是明文要求木頭藝品店出具來源證明? 技術面,可否更精進現有的軟硬體設備,有效追蹤山林異常活動或是木材流向? 但不論如何,人力是第一線的重要關卡。巡山員的工作吃重,與薪水不成比例,遇到山老鼠時又沒有足夠的自保能力,需要我們共同關注。推薦大家公,我們的島所拍攝的【 一級木失竊記。塔曼溪直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