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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月, 2018的文章

一起搭上告訴列車,出發!

小編在網路上讀到這篇網誌「 [創作]部落格圖文被侵權了怎麼辦?告訴流程經驗報你知 」,大驚, 我的老天鵝啊 !我到底看到了什麼! 竟然有人把開庭跟蒐證寫成遊記教學,分成上下兩集,還教大家「如何第一次開庭蒐證就上手」,真的太有趣、太棒棒惹,小鞭要給這個部落客一個大大的讚!   這些旅遊部落客真的太專業了,小鞭平常出國就是靠研讀這些部落客分享的遊記與教學,做自助旅行的功課,沒想到現在竟然有人能把開庭的過程,以「旅遊體」撰寫出來,還做教學,好讀好懂好可愛啊~~(跳舞中),小鞭媽昨晚問我為什麼要跪在地上刷手機看文章(淚奔)。   小鞭分享這篇文章,主要目的是要 提醒 正在做網拍 的你 ,對,就是你,一定要仔細看喔! 小鞭手上很多著作權法案件,都是網友在雅虎、蝦皮、露天這些網站做網拍賣東西(例如我最近在搜尋的自拍神器),為了讓買家清楚功能與使用方法,在沒有經過原廠同意下,直接轉貼原廠在網路上的圖片或模特兒的照片。   你知道你已經觸法了嗎?你知道你已經觸法了嗎?你知道你已經觸法了嗎?(以下自動重複5000遍)    你現在一定大驚?! 什麼鬼啦,我賣原廠產品,既非仿冒,也非贓物,為什麼不能貼原廠商的圖片?我等於也是幫他們銷售他們自家的產品,不是嗎? 不是的喔,原廠的照片與圖片,都是人家花錢耗力請模特兒或取景、修圖設計過後,用來吸引消費者的武器喔,這是人家有花時間、精力、成本在上面的作品。就算你賣的是原廠產品,也無權未經原廠或原作者的同意,擅自使用人家的圖片或照片喔,這就是俗稱的 盜圖 。    🔜 帶大家看一次法條,盜圖可能觸犯的法律是: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好,那以下就讓小鞭來補充一下文章提到的幾個關於法律上的資訊。 1、文章中說:要向警方提供你是何時發現被盜圖的時間點 YES,如前述所說,這種案件觸犯的是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大部分罪責都屬於 告訴乃論之罪 ,白話說,  你必須提出告訴 國家才能追訴 。你說,我就喜歡人家使用我...

相驗要收錢?假的!眼睛業障重!

小編日前看到一則報導,是這樣的: 相驗縫合屍體免費用 殯葬業者卻詐3萬2千 土城裴勇俊小編在這裡鄭重澄清: 相驗、解剖都是免費免費免費免費免費(講5000遍)。尤其,如果是解剖,不只免費,國家還會反過來發給家屬2000元的補助金,所以, 絕對不可能向家屬收錢喔!   相驗或解剖有向你(家屬)收錢的,就是有鬼! 請立刻報警或通知地檢署政風室! 有解剖卻沒發給家屬2000元的,也是有鬼! 請立刻報警或通知地檢署政風室!   #  什麼是相驗解剖 1、相驗 :(免費) 如果是非自然死或病死,醫院無法開立死亡證明書,就會通知地方分局的偵查隊(刑警),報請檢察官會同法醫師對遺體進行檢驗,確認國民並沒有遭他人殺害的嫌疑。在確認無他殺嫌疑之後,就會開出相驗屍體證明書(也就是俗稱的死亡證明書),並將遺體發還家屬,這叫做相驗。   2、解剖 :(免費+再發給家屬2000元補助金) 相驗時,檢察官如果懷疑有他殺嫌疑,或不能確定是否有他殺嫌疑,會先扣留遺體不發還,並請法醫研究所的法醫師對遺體進行解剖,採集檢體驗毒、驗尿,或檢驗遺體內的彈道、刀傷痕與內臟狀況,這叫做解剖。   #  以下幾個常見的誤會   Q : 解剖是把人大卸八塊,我不要我的家人死了還要被肢解(崩潰 Ans : 你真的誤會太深了,解剖就像是做手術一樣,讓法醫師打開身體撿取其中的內臟一小塊檢體回去化驗,並檢查有沒有從外觀看不出來的顱內出血,或是子彈、刀械進入身體內部的軌跡,that's all。最後還是會像手術結束一樣縫合好,原封不動的還給家屬,沒有什麼被大卸八塊肢解這種事啦,電鋸殺人魔的電影真的不要再看了。   Q : 解剖給2000元是封口費嗎? Ans : 聽到這種質疑簡直讓小編白眼翻過去了,解剖是檢察官的法定職權與義務,幹嘛偷偷摸摸給家屬封口費阿? 不知這是哪來莫名其妙的傳聞? 全世界最不喜歡解剖的就是檢察官好嗎? 解剖要花時間花精力還要面對屍體,沒有人喜歡做這個吧,能不解剖對檢察官來說當然最輕鬆了阿,但為了確定國民沒有被害死,這是一定要做的,檢察官幹嘛一邊做不喜歡累死人的解剖,一邊還要拿錢拜託你 ''封口'' 阿?(白眼again   Q : 家屬不同意解剖,檢察官就不能解剖? Ans : ''解...

轉貼:民主政治與司法獨立是台灣最寶貴資產,請新任監委勿造成司法寒蟬

「轉發」劍青檢改聲明:民主政治與司法獨立是台灣最寶貴資產 請新任監委勿造成司法寒蟬 新任監察委員陳師孟先生昨日(15日)在立法院公開表示,上任後要「專辦過去打綠不打藍的法官」等令人驚愕言論。我們憂心,陳師孟先生表面上是針對「過去」審案的法官,但實質上等於向「未來」全國法官喊話警告,只要再有「對綠營人士判決有罪」或「對藍營人士判決無罪」的法官,都將會被監委「專辦」,這勢必將造成司法界的寒蟬效應,對我國未來政黨政治和司法獨立的發展,都將是一大重創。我們對陳師孟先生的言論表達強烈抗議,並呼籲新監委自我克制,切勿以特定政黨立場干預或恫嚇司法,否則將使台灣難能可貴的政黨政治與司法獨立,隨著不同政黨的輪番上台而崩毀。 我們也要提醒,依憲法第77條、90條之規定,司法院與監察院同屬憲法機關,各有其憲法上職權,無高低之分,監察院固得糾舉、彈劾職務上違法、濫權之公務員,但司法審判卻是法院的核心執掌權限。如果個別監察委員得假借「糾舉、彈劾公務員職務上違法」之名,公然介入法院對司法個案之心證判斷,則無異使監察院成為「第四審」之終極法院。那將不僅是毫無節制的濫行擴張監 察權,違背憲法權力分立的要求。更嚴重的是,爾後法院三審裁判已確定之案件,均可能須再受監察委員「檢查法官是否有職務上違法違失」,一旦裁判結果不合於某黨籍總統所任命監察委員之意,該名接受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即可透過手中之監察權,恫嚇性地介入、影響或變更法院之決定,或對案件審理中的承辦法官形塑寒蟬、壓迫,一遇敏感之政治案件或監察委員個人「關心」之案件,監察權即成為特定人士、政黨利益介入司法之最佳利器,這將是對台灣政黨政治與司法獨立最大的傷害。 司法獨立是民主基石,監察院並非「第四審」,過去已經定讞之案件,若要翻案應循法律所賦予之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何況,憲法第80條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更明文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裁判所揭示之見解是否正確,固可受人民公評,但心證的形成與法律見解是裁判權的核心,是憲法及法律對法官獨立審判的要求。我們再次呼籲,新任監委能自我克制,為呵護台灣難能可貴的政黨政治與司法獨立,切勿濫用監察權導致司法寒蟬效應,否則最終傷害的,將是台灣最珍貴的民主法治。

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一):總論

壹、客觀性義務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 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適用於檢察官時,一般即稱為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學說上並認為,縱使已經判決確定,「被告」的身分已轉為「受判決之人」,檢察官仍負有客觀性義務。   如果我們把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拿來比較,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與被告處於立場相反的情勢,並沒有人能夠要求原告必須對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而在刑事訴訟中,縱使被告已被起訴,檢察官仍可能提出有利被告之請求或主張。 貳、配套措施:檢察官之迴避   客觀性義務的配套措施就是迴避,當檢察官和個案中的被告或被害人若有特定親屬、婚約、法定代理人等特別關係,或有特殊情形足認檢察官有偏頗之虞,依法就不能承辦該個案,以避免檢察官不公正。 參、舉例說明   檢察官注意對被告不利的情形,大家應該不難想像,至於檢察官注意對被告有利的情形舉例說明如下: 一、對被告辯解之調查   檢察官訊問前,會告知被告得請求調查證據,除非被告的請求顯與本案無關聯性、不影響本案判斷、顯然不可能,或是已有其他證據可證明事實等無必要情形,否則 通常檢察官會調查看看被告請求調查的證據,以確認被告辯解是否可採 。縱使被告僅提出辯解,而未敘明有何證據可證明其辯解屬實,檢察官仍須自己想辦法確認被告辯解是否實在。 二、不起訴處分   縱使有民眾提告並主張自己是被害人,但檢察官不見得就一定要起訴被告,如果認為被告沒有嫌疑或嫌疑不足,就會做不起訴處分;絕大多數的人被司法認證嫌疑不足,是來自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另有少數是來自於法院的無罪判決(如果被起訴,只有3-5%會被判無罪)。 不起訴處分的重要性,不論在保障人權或發現真實,都不亞於起訴,也因此,不能用「承辦案件的起訴比率」來評量一個檢察官 。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多係參考法院的無罪標準,但部分類型的案件或法律爭議,不同法官之間見解不一,例如就交付帳戶存摺或提款卡的案件,什麼情形下會構成幫助詐欺取財,不同法官標準不見得相同,這時候檢察官要決定是否不起訴時就會有困難。 三、起訴書中對被告有利事項之記載   例如,將被告自首、供出毒品上游因而查獲、已與被害人和解等情形記載於起訴書,甚至在起訴書中請求從輕量刑、緩刑或免刑。 四、公訴時為有利被告之請求 ...

年賺8.3億,交保金10萬。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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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小編在看 蘋果日報 台灣 時看到這篇新聞,差點噴血, 蘋果日報 台灣的小編下的標題是「才罰10萬」,這句話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呢? 今天這位女藝人被臺北地檢署諭知以10萬元「交保」,交保是什麼意思? 討論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好吧字有點多,小編簡單說一下,大概就是說,如果被告被逮捕或拘提之後,檢察官應該要決定是否要羈押,但如果有羈押的理由但沒有羈押的必要的話,就可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來代替,而法條中的具保,就是俗稱的交保。看到這邊,不知道 蘋果日報 台灣的小編知道交保並不是處罰了嗎? 如果不知道,我再繼續說下去,因為有很多人都覺得某藝人太可惡了,為什麼不用被關,付錢就可以出來,司法果然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阿!此言差矣,光是羈押這件事就可以寫很常一篇了,小編我在這邊簡單說。 要羈押一個人必須符合: 1.犯罪嫌疑重大。 2.有羈押事由。 3.有羈押必要。 其中的羈押事由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分別有: 1.逃亡或逃亡之虞。 2.滅證、串供或滅證、串供之虞。 3.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前面2點的可能性。 另外如果被告有反覆實施101條之1所列的罪時,檢察官亦可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也就是俗稱的預防性羈押。法條太長就不貼出來,大家可以自己google看看。 但無論如何,酒駕看起來不符合一般的羈押要件,也不是預防性羈押列的罪名,當然不能羈押,所以檢察官以交保來代替羈押,確保案件可以順利的偵查、審判及執行,更簡單來講,交保就是付一筆錢給國家,確保自己未來都會來開庭或執行,如果傳喚不到的話,這筆錢就當作善款捐給國家這樣。 最後,這個案件根本還沒經過法院審判,根本沒有所謂的「處罰」可言,如果交保就算是處罰,那我們跟菲律賓有什麼不一樣?講到這邊,不知道 蘋果日報台灣的小編清楚交保跟處罰也就是罰金有什麼不一樣了嗎?知道自己下的標題錯在哪裡了嗎? 文末,還是想講一下,原本我以為新聞媒體的責任是教導社會大眾正確的概念,但現在看起來並非如此,不知道是不是我誤會些什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