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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親人吸毒,你要找誰?

各位晚安,本專頁的毒品專責灰面鷲小編,又手癢想跟大家分享一些想法了。 在這之前要先麻煩把這篇新聞點進去看過喔: 母病倒 毒蟲悔悟開咖啡店重生 報導裡面第一個點是說老闆一開始施用毒品被抓,之後被送進去勒戒,結果老闆說什麼,他說「勒戒完全沒有收到效果,只是認識越來越多人…大家都是玩藥的,其實只是越來越誇張而已」,這邊大家可以回頭想想,我們到底是想要懲罰吸毒的人,還是救吸毒的人? 如果我們是想要救他們,把人抓去關真的是一個好的方法嗎?之前我的文章有提到毒品人口被關之後的無盡循環,以及現行戒癮治療的介紹,大家可以思考看看,把一群吸毒的人關在一起到底能不能幫助他們戒毒?如果真的要幫助他們戒毒,除了勒戒,更該給予戒癮治療,甚至是更多元的戒毒方法,才是解決毒品施用人口的方法。 第二個點是最後終於在媽媽的感召下,老闆終於浪子回頭。這讓我想到之前有個台北市議員質詢柯P的時候問說「如果你的孩子吸毒了要找誰」 ,雖然質詢的內容重點在於希望市政府統整毒品通報資源,但其實我內心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如果你的孩子吸毒了,最該找的就是你的孩子,請坐下來好好的跟孩子談一談,這才是讓孩子戒毒的唯一方法」。 我們看到太多毒品人口,因為被家庭放棄,因為被社會放棄,所以也放棄了自己,但其實只要家人、朋友甚至社會上的一個陌生人,在對的時間給予他們適時的幫助,將他們拉出毒品的輪迴,這就是施用毒品人口重生的契機。小孩吸毒了怎麼辦?交給警察?交給老師?交給法官?這些都不對,請像這位媽媽一樣,用心的面對自己的孩子。 小編每次在網路報紙下面的留言看到鄉民寫說「吸毒的人都該死阿」、「直接斃掉比較快」、「社會的人渣」之類的留言,其實都很心痛,這些人也是我們的同胞,甚至可能是我們身旁的好友,但曾幾何時卻被排斥在社會之外,面對這樣的責罵,就算吸毒的人想回歸到一般社會也是幾乎不可能,如果我們想要將吸毒的人一個一個慢慢的拉回來,是否該改變上面那種鄉民的想法,想辦法去幫助他們、接納他們呢? 如果你身旁有會去XX日報下面留言要吸毒的人去死,並且崇尚菲律賓掃毒作為的朋友,歡迎你分享這篇文章,一起就毒品問題來做討論!

檢察體系的問題,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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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辦案環境越來越艱困,這是圈內人都知道的事實。而問題的根源之一,在於體系中的升官圖,以及高層與基層脫節的問題。 小編們昨天了解法務部準備製造「萬年二審」的訊息( 參見: https://goo.gl/bVnW8U  ),心裡除了滿滿的失望,更多的是眼睜睜看著改革即將胎死腹中的不甘。 從去年開始,有2則很久以前的剪報——1998年的新聞——在司法實務圈子內廣為流傳。 如果不看新聞的日期、排版以及新聞中所提到的人名,小編還以為這是現在的新聞。20年過去了,我們還在做一樣的事情,討論一樣的議題。 當年主張改革以及一二審輪調的人,現在理論上應該都超級資深了吧?手握著權柄,理論上應該改革很容易啊?那為什麼現在會有阻力? 突然有一種很深的悲傷感,以及警訊。我們很擔心下一個20年,還在討論一樣的事情; 我們也不希望,20年過後,在這樣的體系中載浮載沉,最後會不會成為充滿包袱的阻礙改革者。 我們多希望自己能夠做到始終如一- 奉刑事司法為圭臬的始終如一 、 名利權勢如浮雲的始終如一 、 追求理想的始終如一 。所以我們認為,檢察體系的體質必須改革,拒絕萬年二審,讓整個體系的資深與資淺者活化、充滿熱情,讓大家一心一意只為刑事司法好,而不再思考當官的誘因。 請問部長:我們的人生,有多少個20年? 到底要多少個20年,才能讓檢察體系變好?

【轉文加分享】To 剖 or not to 剖?

講到看屍體大家都會怕怕的,但卻是檢仔們的日常生活。 🧟‍♂ 只要不是病死的遺體,檢仔就要負起責任! 當然不是冥婚或殺人償命的那種責任啦, 而是要負責查清楚一個人是怎麼死的。 依照現在「相驗屍體證明書」(就是俗稱的死亡證明書)的格式,檢仔不只需要判斷有沒有他殺的嫌疑,還要判斷是不是「意外」、「自殺」或「自然死」,因為沒判斷好,可能會有後續的很多訴訟糾紛呢。 但是檢仔又不會觀落陰,所以真的從外觀看不出來死因的時候,就需要請法醫研究所的法醫幫忙【解剖鑑定】囉, 但是最近竟然聽說法醫研究所因為人力不足,而拒絕幫地檢署解剖, 有地檢署的小檢很不滿,在內部論壇上面反應,結果就上新聞啦。 以下是相關新聞整理,請自行服用~ 以ㄒㄧ👇 【法醫所隔空鑑識「無他殺」拒解剖 基層檢怒了】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06/1309169/ 【鄭子薇/死後解剖或不解剖?效益與正義的兩難】 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inspection-autopsy

【轉文加分享】地檢署不是免費討債公司—回應《台灣是詐騙共和國嗎》

日前有大學法律系教授投書指出其深度關注某詐欺案件(連結放在最後面),寫到「經本市鄭姓女警員慎重偵辦、以偵字案告訴…。地檢署不僅偵查程序極端粗暴、單面向偵訊壓制被害人、拒絕傳喚證人、率性破壞案情、漠視刑法要件,且不起訴處分書上充斥錯誤的事實認定。」 小編看了教授這篇投書,發覺其中頗多觀點值得討論與思考,以下點評該篇投書,並摘要檢察官吳忻穎的投書(連結在後面),與大家分享~ Q:投書指「警員慎重偵辦、以偵字案告訴」是啥米? 先談告訴這個概念,媒體常可以看到「某某人提出告訴」這樣的字眼,「告訴」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有名詞,意思是說被害人或是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可以向國家機關 申告犯罪,請求國家去追訴犯罪 。 好比說,我的腳踏車被偷了,我去派出所報案,就是提出竊盜罪告訴。有上過大學一年級法學緒論的讀者,對這個用詞應該有點概念吧。 既然原則上由被害人提出告訴,警察則是在被害人提出告訴(或因其他原因知悉犯罪)後本於職責調查,也就是說警察就是警察,不可能又以被害人身分提出告訴,而且如果警察本人提出告訴,應該要迴避吧! 第二個誤會則是「以偵字案」告訴,這是什麼意思呢? 首先,地檢署的案件都會冠字,例如相驗案件的「相字」,也會有教授文中說的「偵字案」,分什麼冠字是依照分案規則,而非警員自己決定。通常來說,有被告身分、有嫌疑事實之案件(這裡的嫌疑事實是指有一個看起來好像有點可能的告訴事實,就算是了,至於告訴人是否捏造事實,則是另一層次),就是 偵字案件 ;至於被告姓名年籍不詳、告訴事實不清楚或是不知道是不是犯罪,則會先 分他字案 ,待查明事實後再轉為偵案辦理。 實務上, 只要是警察移送的案件,大多都會分偵字案 ,因為警方通常情形會進行第一層的過濾,不太可能將一個身分不詳、事實不詳,也就是連最基本的一點犯罪輪廓都摸不清楚的案件送到地檢署,因此警察移送的案件,僅有極少數會分為「他字案」。 Q:投書說「壓制被害人、拒絕傳喚證人」,可以這樣嗎? 所謂 調查證據與證人,要看與犯罪的要件事實有無關連,也要看必要性 ,不是告訴人聲請調查什麼,都要鋪天蓋地調查,否則,不僅對無端牽連進來的證人造成困擾,也是訴訟公共財的浪費。換個角度,如果你是證人,有自己的工作跟生活,卻要因為告訴人要求傳喚,就要跑地檢署去證明一件根本和案件無關的事情?這樣合理嗎? 不...

現場的朋友,你~們~好~嗎~~?

【關於政論節目CALL OUT踢館】   每年的2月28日,是我國的和平紀念日,也提醒我們不要忘記過去「二二八事件」的傷痛與教訓。然而,今年(民國107年)的2月28日,桃園大溪慈湖蔣公陵寢潑灑紅漆的事件,今天仍然餘波蕩漾,起因是桃園地檢署在接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的毀損告訴後,針對疑似涉案民眾進行偵訊,並分別給予5萬元至8萬元不等的交保金額。 部分政論節目在討論本案的同時,試圖以「CALL OUT」電話連線的方式,想請桃園地檢署在節目進行中即時回應主持人與來賓的提問,果不其然被桃園地檢署所婉拒。也許有的民眾會想:不是說「人民有知的權利」嗎?!難道,「桃園地檢署是想遮掩什麼」嗎?!(盛竹如語調) 利用這個機會,簡單介紹一下地檢署新聞發布基本原則以及相關法規。   目前在我國各級檢察機關,關於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的新聞發布,主要都要依循法務部在99年2月所頒布的《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在這個要點的第一點,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檢察機關發布新聞的基本原則:「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發言不當,並 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以便利媒體之採訪」,主要考量就是希望在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的同時,也能兼顧犯罪偵查的效能,也保障案件相關人的隱私與名譽。 畢竟,在案件偵辦終結之前無謂地多洩口風,只會增加串證或是滅證的風險,而在媒體放送下網路酸民排山倒海地「朝聖」「指教」,更可能在無辜的被告、被害人或證人身上貼下難以撕除的偏見標籤。在這樣的考量下,檢察機關原則上都會設置發言人(原則上由襄閱主任檢察官擔任,若機關並無襄閱主任檢察官職位,則由某一特定主任檢察官擔任),來統一發言口徑內容,避免多嘴擦槍走火,以及使各個案件的承辦檢察官不會被媒體記者「盯哨」甚至糾纏而影響辦案。   雖然許多政論節目為了彰顯「平衡報導」,喜歡主動「CALL OUT」撥打電話給當天那集討論議題的相關人或相關公司、機關,提供當事人「澄清」的機會,不過檢察機關在面對這種狀況時,是不宜透過政論節目來「自清」的喔!依照《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6點第4項的規定:「澄清方式得以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去函或以傳真稿傳真電子媒體更正等方式為之,惟不宜以參加談話性節目、電視叩應方式為之。」;若有違反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時,...

一起看判決之東海色魔

哈囉!在這藍色的星期一,不知道大家是否跟小編一樣都得了一上班就會死的病呢?小編現在正生不如死阿!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則新聞: 【恐怖】只是擦身而過 女大生當男友面遭性侵 新聞內容是這樣的:台中東海商圈一名鄭姓惡男去年8月從租處下樓梯時,和一名上樓的女大生擦身而過,竟起意劫財,轉身尾隨女大生上樓並強行入屋,用膠帶綑綁女大生及屋內男友劫財後,又起淫念,強脫女大生衣褲逼口交、性侵得逞,又逼女大生刮除男友腿毛、要女大生合拍親密照,最後女大生的男友掙脫膠帶和鄭男扭打成一團,鄰居才報警逮捕鄭男。台中地院今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鄭男12年徒刑;另依強制罪判他7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不知道大家看完之後的想法如何,根據小編的田野調查,大部分的民眾都覺得「判太輕了」 老觀眾們應該都知道這種新聞我們不該只看新聞,而是該去把判決找出來看一看,看看法官的理由是什麼,再來決定要怎麼批判這個判決,所以小編先幫大家把判決找好了,連結在這邊: https://goo.gl/tv8N7y 在這邊小編帶大家一起看判決(粉絲團轉型了?) 首先是事實,分成幾個部分(文章簡化了許多,詳細的過程可以看判決的「犯罪事實」部分)。 第一個部分(強盜而強制性交罪):被告為了要搶錢,所以尾隨A女進入住處,並且拿水果刀要脅A女及B男,先要求兩個人交出錢來,A女掏出了100塊,被告嫌太少不要,B男則說「我樓下的機車有2000元」,這時被告叫A女把B男綁起來,被告再把A女綁起來,接著被告突然性慾大發,所以在廁所強暴了A女。之後被告帶著A女去B男的機車那邊拿錢,被告從B男的皮包中抽了500元走。 第二個部分(對A女、B男強制罪):(與主要犯罪事實無關部分大家可以自己看)被告看B男不順眼,所以拿刀威嚇A女把B男的腳毛剃掉。 第三個部分(對A女強制罪):被告為了留念與將來向朋友炫耀,所以強迫A女跟他合照。 事實主要分成這三個部分,最後當然有一段頗複雜的競合為了篇幅我們先不詳細說明,詳細的內容有興趣大家可以看判決的「參、論罪科刑之說明」。總之論就是:最後第一部份成立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第二部分成立強制罪;第三部分成立強制罪。 好啦,再來看大家最在意的量刑,不利被告的量刑因子有什麼呢? 「犯罪手段惡劣,行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使A女、B男身心遭受重創,且迄今尚未與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