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營地,我的山林
露營正夯,小編最近看到好多朋友趁放假跑去露營,超青春熱血的。可是大家好奇一件事嗎?山畢竟是山,不是一開始就立志要長成一個露營區的。那,這些舒適的營區,是怎麼變出來的呢? 這幾天有一則新聞露出,說橋頭地檢偵辦一起高雄市仁武區的水土保持法案件,業者以農地開發的名義申請簡易水土保持獲准,但實際的開墾面積卻高達6萬平方公尺,6 萬平方公尺有多大?大約是147座籃球場。從影片看起來,該地段山壁遭到大規模開挖,原本綠色的山丘,已經完全看不到草木,就是一大塊黃土而已,且土坡緊鄰道路,周圍居民安全堪慮,開挖程度只能用瞠目結舌來形容。 新聞連結:【空拍片】不肖業者在水源區蓋木屋 147座籃球場山林慘成禿丘 既然問題這麼大條,一定要想辦法處理吧?是的。可是在偵辦這類犯罪時,檢察官卻常有力不從心之感,原因何在?簡單來說,受限於法規不足,查緝能量又有限,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導致查緝時常錯失時機, 以下節錄臺東地檢署謝慧中檢察官的投書,對這個議題有深入淺出的說明。 「 以事發後進行偵查的角度而言(在此先不討論取得水保計畫核定的環節出了什麼問題),在取得水保計畫核定的公文後,能不能 確實控管是否有依申請計畫進行開發 ,才是一大問題。畢竟當地派出所員警在沒有水土保持專業知識,手上也沒有相關證明文件可以當場指出有超挖的情形,面對開著怪手機具的行為人也不易即刻制止、蒐證;而縣政府主管單位也沒有相因應的資源可以進行個案逐一控管,亦沒有人力可以立即與警方合作,對可疑開發行為進行稽查,因此便錯過最初的關鍵時機。 另外,在 私有土地開發的情形,土地所有人或持有人收取租金,卻無確保水土保持的義務 ,縱然查獲,舉證上也難證明其主觀有知悉違反水土保持法的犯意(例如監察院糾正案所指之延平鄉代表會主席鄭八郎,即因此理由經一審判決無罪),實難期待他們主動檢舉。國有地部分,問題在於 人力不足 。以國有財產署為例,351,525公頃的土地,僅有12名編制人員管理( 臺東淨土消失系列三 ),如何能夠期待確實舉發每筆遭濫墾的土地? 即便突破上述的第一個關卡,第二個問題是: 無法即時進行水土流失鑑定 ,導致鑑定不出水土流失的結果。由於水土保持法對於有土地使用權者的開發沒有未遂犯的規定,所以只要有土地使用權,縱然是從事與承租所設定目的完全不同的開發行為(例如以造林為名目承租土地卻拿來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