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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2017的文章

你的營地,我的山林

露營正夯,小編最近看到好多朋友趁放假跑去露營,超青春熱血的。可是大家好奇一件事嗎?山畢竟是山,不是一開始就立志要長成一個露營區的。那,這些舒適的營區,是怎麼變出來的呢? 這幾天有一則新聞露出,說橋頭地檢偵辦一起高雄市仁武區的水土保持法案件,業者以農地開發的名義申請簡易水土保持獲准,但實際的開墾面積卻高達6萬平方公尺,6 萬平方公尺有多大?大約是147座籃球場。從影片看起來,該地段山壁遭到大規模開挖,原本綠色的山丘,已經完全看不到草木,就是一大塊黃土而已,且土坡緊鄰道路,周圍居民安全堪慮,開挖程度只能用瞠目結舌來形容。 新聞連結:【空拍片】不肖業者在水源區蓋木屋 147座籃球場山林慘成禿丘 既然問題這麼大條,一定要想辦法處理吧?是的。可是在偵辦這類犯罪時,檢察官卻常有力不從心之感,原因何在?簡單來說,受限於法規不足,查緝能量又有限,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導致查緝時常錯失時機, 以下節錄臺東地檢署謝慧中檢察官的投書,對這個議題有深入淺出的說明。 「  以事發後進行偵查的角度而言(在此先不討論取得水保計畫核定的環節出了什麼問題),在取得水保計畫核定的公文後,能不能 確實控管是否有依申請計畫進行開發 ,才是一大問題。畢竟當地派出所員警在沒有水土保持專業知識,手上也沒有相關證明文件可以當場指出有超挖的情形,面對開著怪手機具的行為人也不易即刻制止、蒐證;而縣政府主管單位也沒有相因應的資源可以進行個案逐一控管,亦沒有人力可以立即與警方合作,對可疑開發行為進行稽查,因此便錯過最初的關鍵時機。 另外,在 私有土地開發的情形,土地所有人或持有人收取租金,卻無確保水土保持的義務 ,縱然查獲,舉證上也難證明其主觀有知悉違反水土保持法的犯意(例如監察院糾正案所指之延平鄉代表會主席鄭八郎,即因此理由經一審判決無罪),實難期待他們主動檢舉。國有地部分,問題在於 人力不足 。以國有財產署為例,351,525公頃的土地,僅有12名編制人員管理( 臺東淨土消失系列三 ),如何能夠期待確實舉發每筆遭濫墾的土地? 即便突破上述的第一個關卡,第二個問題是: 無法即時進行水土流失鑑定 ,導致鑑定不出水土流失的結果。由於水土保持法對於有土地使用權者的開發沒有未遂犯的規定,所以只要有土地使用權,縱然是從事與承租所設定目的完全不同的開發行為(例如以造林為名目承租土地卻拿來蓋土...

究竟是空虛恐怖?還是毒品恐怖?(之三)

到底毒品問題該怎麼解決呢?是該學西班牙把施用毒品全部除罪化,還是學菲律賓把吸食、持有、轉讓、販賣、製造、運輸毒品的人全部殺掉。西班牙模式在臺灣應該難以被民眾接受,你問我怎麼知道?你去看看蘋果日報電子報下面的留言就知道了。而菲律賓模式在臺灣也不可能,畢竟未經正當程序就把人給殺了這種事情在臺灣不可能也不應該發生。 臺北地檢署的林達檢察官曾經在報紙上講到美國毒品法庭的模式,有對美國模式作介紹。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405/1090800/ 簡單來說,就是透過評估之後,判定這個施用毒品的人到底適合 用 社區處遇模式 來治療,還是適合透過 監禁處遇 的模式來治療。所謂的社區處遇,就是不強制限制毒品成癮者的人身自由,透過醫療以及社福資源的介入,讓他可以一邊戒毒一邊繼續正常的生活,這是適合成癮性較低、自制力比較強、經濟狀況得以維持、家庭支援較佳的人的治療方式。在光譜的另外一端,就是限制成癮者的人身自由,在機構內強迫對他進行治療,靠外力的脅迫來戒除毒癮,這是適用在毒癮較嚴重的人的身上。 至於我國現行的制度對於施用毒品者是怎麼處理呢?主要分成兩條。 第一條路是以監禁的方式如果第一次施用毒品被抓到,先在戒毒場所以「 觀察勒戒 」的方式處理,時間到了裡面的醫生會做評估,評估這個人有沒有繼續施用傾向,如果有的話就會繼續以「強制戒治」繼續治療,一直到認為沒有繼續施用傾向後才能放出來,這時候不管是戒癮治療或強制戒治,程序結束之後檢察官針對這個施用毒品被告的案件就會做出「 不起訴處分 」,因為法律設計這時候還不需要用刑罰來處罰他,而是用監禁的方式來治療他,現在既然治療好了,就不用處罰了。瞭解這個程序後我們來看個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95832 這個新聞出來之後,我還記得某報社在臉書上舉辦投票,問說這個新聞讓你覺得,結果最多人投「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再往拉一下也會看到個種火砲攻擊司法,看到這邊請問一下各位,土豪哥沒有被起訴,是因為他們家有錢嗎? 施用毒品者出來之後,如果在五年之內又繼續再犯施用毒品罪,這時候法律就認為這個人沒救了,用治療的方式救不了他了,既然治不好就用處罰的方式來試試看,看他被關了以後會不會怕,...

究竟是空虛恐怖?還是毒品恐怖?(之二)

經過上一篇的介紹,大家對於海洛因跟安非他命應該有點認識(還是說你很熟?警察先生就是這個人),知道毒品,或者稱之為藥物濫用,是會造成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成癮。再來我們就要聊聊「癮」這個東西了。不知道各位朋友有沒有智慧型手機,我想現在應該是人手一台智慧型手機吧,那你現在回想看看,當你沒事的時候,例如搭車、等紅燈、等電梯、坐著甚至是上課上班的時候,你會做什麼事?我想多半的人一定都會拿手機出來滑一下,看看臉書看看IG,笑一下Dcard,聊一下Line、Wowtalk、Beatalk,轉一下神魔卡一下天堂等等等等,基本上,對於滑手機這件事情你可能已經成癮了。 接著,我要求你一週不能使用手機,你會有什麼感覺?半天之後就會開始冒冷汗手腳發抖覺得全身癢,兩天之後會覺得跟世界隔離這個世界已經沒有任何希望彷彿自己夢想成真成為真的邊緣人,一個禮拜之後拿到手機那個瞬間彷彿得到了救贖全世界的希望就在這支手機身上恨不得馬上打開他看一下臉書人生才可以繼續美好。這是你的手機成癮症,如果現在我要求你一輩子都不能再使用手機,你會有什麼感覺?答案是很痛苦。 戒毒也是一樣,他要對抗的是你心裡以及生理的癮,問題是你的人已經因為藥物而產生嚴重的依賴性,那種對毒品的渴望遠勝過你對於手機的渴望,因此,你說戒毒容易嗎?答案是超難。 既然戒毒那麼難,我們該怎麼辦,既然戒不掉,就把他們丟到監獄裡面隔離不是很好嗎?不,其實把毒犯丟到監獄裡面一點都不好,因為這樣的話戒毒成功的機會更少了。檢察官相驗業務在前幾個月我們有介紹過了,我們在相驗的時候偶爾會遇到剛出獄的人出來馬上施用毒品,但是因為用量過多而暴斃死亡的案件,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雖然在監獄裡面他們因為被隔離所以沒辦法吸毒,但是一旦自由之後,他的頭腦告訴他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趕快找毒品來吃,恩,就跟你一個禮拜後拿到手機的感覺一樣,而且更爽。 既然關起來沒用,到底該怎麼辦?網路上有個影片供各位參考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Bs⋯⋯ ) 對於成癮這件事情科學家有做研究,他告訴我們會成癮很大的原因是因為內心空虛,簡單來說,這種感覺就像如果你工作很忙,你就會忘記很多痛苦的事及快樂的事,你只會一直很忙很忙很忙,不會有其他的感覺,但是當你沒事做生活沒有目標的時候,你就會覺得空虛寂寞感覺冷,因此你必須把目標轉移到一個讓你可以快...

究竟是空虛恐怖?還是毒品恐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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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問一下大家,說到毒品你會想到什麼?杜特蒂?劉德華的門徒?還是W飯店土豪哥6XL內褲?你覺得現實生活中毒品有很氾濫嗎?如果你的答案是「有」,為什麼你覺得很氾濫?是因為你身旁有很多人在吸毒嗎?還是你走在路上都會有人跟你兜售毒品?如果都沒有,又為什麼大家都覺得毒品很氾濫呢? 這個問題小編詢問了google大神,他告訴我答案,我以「毒品」為關鍵字,找了106年12月25日晚上8點30分之前過去24小時內臺灣地區的新聞,總共找到了7面的資料,哇!才一天就有這麼多毒品新聞!看來臺灣的毒品新聞真的很多,毒品真的是滿氾濫的呢!而事實上,臺灣各院、檢的毒品案件,大約都佔了總收案量的6至7成,監獄裡面因為毒品或有毒品前科而進去關的人,也佔了一半以上,由此可見,臺灣的毒品問題真的是滿嚴重的呢(摸下巴)!雖然如此,小編在這邊還是要為我們國家平反一下,臺灣的毒品人口比例跟國際上的統計來說,其實還稍低於平均數,所以我們其實也不要這麼悲觀,畢竟如果毒品真的這麼嚴重,理論上你走在路上隨便撞到一個人都有可能是毒品人口。 好上面都是閒聊,我們要來講正事了,毒品的確是社會的大問題,但要怎麼解決呢?小編上了PTT八卦版還有蘋果日報看了一下鄉民的意見,主流的看法是認為學菲律賓把所有吸毒的人都殺掉是最好的方法,但這在臺灣應該不可行吧!所以我們應該另尋其他的方法。除了殺人還有什麼方法呢?簡單講就是「戒毒」。 「戒毒」兩個字說來容易,但做起來其實超級困難的。為什麼呢? 在這邊就必須稍微介紹一下毒品。在臺灣主要常見的毒品是海洛因以及安非他命。 先說海洛因吧,海洛因是一種中樞神經鎮定劑,簡單說就是把嗎啡濃縮濃縮再濃縮,提煉提煉再提煉,經過七七四十九天之後就可以得到高級雙獅地球牌海洛因一包!所以海洛因吃下去之後人會變的昏昏沈沈,根據醫生的說法,這種快感是性高潮的10倍爽(之前有個立委質詢的時候這樣講被笑,不過他說的是真的)!再加上海洛因吃下去之後,他會對你的中樞神經作用,久了以後你的頭腦也會因為毒品而產生變化(小編看過腦部X光片,真的跟正常人不一樣)。因此,生理上你的頭腦已經被毒品給影響,大腦會不斷告訴你你需要使用海洛因,而心理上,因為海洛因用完實在太舒服了,也會產生依賴感,因此,使用海洛因的人基本上戒毒的機率趨近於0。小編之前看過一篇新聞專題,訪問施用海洛因戒毒成功的人,他說他會戒毒成功是因為...

我搜故我在:談搜索二三事

這幾天的大熱門新聞,應該是搜索事件,從目前可以找到的資訊當中,我們可以看到哪些刑事訴訟法小知識呢? ✐ ✐✐ 用國安法就是白色恐怖? 按照國安法的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軍黨機構刺探、蒐集公務上應秘密之資料。如果違反這項規定,可能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詳細規定請參考國安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 國安法既然立法通過並有效施行,那它就是一個必須被遵守的規定,如果有人因為涉嫌國安法而成為調查的對象,那這個調查是有依據的,也是可以事後被司法審查的。 在一個法治社會下,我們期待國家機關的行事是照法律而不是憑感覺,不論今天的罪名是國安法還是詐欺毀損,都不會有不同。假如是以被告的身分被調查,他的權利跟一般的刑事被告完全相同,不會因為是國安法,就突然上電視被認罪、親友也不會找不到下落;如果是證人,他必須忍受的關於證人的義務,也不會突然增加或減少。更不會因為他是誰、他所屬黨派而有所不同。 如果民眾被偷被搶,我們期待檢警有所作為並找出真相,同樣的,如果有人違反國安法,國家的公權力也不該視而不見,而這一切,最終要讓證據來說話。 台灣現今的人權保障,明明遠高於當年一黨專政時期,但「國安等於戒嚴」這樣的連結仍然深植在許多人的心中,卻是可以理解的。絕大多數的人,到了今天仍然不真正清楚其他人口中的「司法的白色恐怖」究竟是什麼?哪個環節、哪個命令造就了後來的歷史?當我們不瞭解真相,就會有很多過於簡單、平板的論述,從這裡也可以看出,轉型正義對於一個國家民主化進程的重要性。 ✐✐✐ 怎麼可以突然闖進別人家裡? 大家有這種經驗嗎?在男女朋友要來家裡之前狂整理房間?當然,不然要謎之物品跑出來見客嗎!想突襲檢查伴侶手機的人,也絕對不會先賴「明天要看你手機喔ㄎㄎ」吧。 同樣道理,一旦知道要被搜索,誰會乖乖等著被搜。發動搜索,也絕對不可能先通知,當然是要突襲,不論是法院(沒錯,法院也可以自行發動搜索,不見是被動等待聲請)或是檢警調要搜索,當然要在對象不知情的情形下進行,事先通知就什麼都不用玩。 搜索必定要無預期發動,它是一個手段,最終目的是要找到案件中被隱藏的證據,逃匿的嫌犯,進而還原真相。小編看到網路上有意見認為突襲搜索侵害人權,但除非我們根本地不願意讓國家去搜索人民,放棄這項偵查方式,也放棄其發現真實的功能,不然重點應該是在聲請及執行程序有...

刑訴法上的「相當理由」是什麼?

不知道大家是否聽過「合理懷疑」、「相當理由」、「無合理懷疑確信」呢?其實這些都是刑事訴訟法上常見的心證門檻,若達到門檻,就可以發動相對應的程序。 例如達到合理懷疑時,警方可以發動攔阻、盤查。 達到相當理由時,警方、檢察官、法官(經一定程序)可以進行搜索、扣押或緊急搜索、逮捕。 審判程序中若達到無合理懷疑確信時,法官(或陪審員)即可以判決被告有罪。 什麼叫心證呢?簡單來說,就是「根據案件中的證據資料,使判斷者心中得到的印象,以及對於該事實確定的程度」 要注意的是,若不是在審判程序,一般來說並沒有「證據能力」的問題,也就是說,尤其在偵查階段的搜索、扣押、羈押等程序,並不需要特別考慮哪些資料沒有證據能力的問題,因為這並非審判被告有罪、無罪,證據資料越多越有助於釐清、判斷方向。(刑訴159條第2項、美國法典 18 U.S.C. 3142(f)) 如何把心證程度以數量化表達出來,一直是許多實務工作者的想法和目標,可惜目前仍無法達到。最沒有爭議的,是不同門檻之間的排序,例如心證從低到高的排列是:合理懷疑、相當理由、無合理懷疑確信。 以下就援引美國大法官的說法,讓大家更瞭解「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 1949年的Brinegar v. United States案指出:「為了保障社區安全,相當理由給予警方一定的執法餘地,因為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往往面臨的是一個模糊地帶,必須承認警察存有一些犯錯的空間,但錯誤必須是一個合理之人根據個案事實做出的合理決定。相當理由是一個務實、非技術性的概念,也是各種相衝突利益之最佳妥協,要求更高的標準,會不當妨礙警察執法,要求更低的標準,則會使守法人民的命運繫於警察隨性的一時起意 。」因此,相當理由具有「容錯性」,與刑事有罪判決要求的嚴格心證有別。 1983年Illinois v. Gates案表示:「相當理由是一個浮動的概念,在具體特定事實下評估或然率,無法化約為一個簡潔的法律概念...試圖為相當理由確立一種普遍、精確數字量化的標準可能是無益的,顯而易見的是,犯罪活動的機率才是相當理由的標準,而非犯罪活動的初步證明(prima facie) 。」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實務見解也認為,即使當事人事後能夠對其行為提出合理解釋,亦不妨礙簽發令狀之法官認為聲請搜索時存在相當理由 。(United Sta...

當檢仔遇上龜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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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烏龜,大家認識哪幾種呢? 小編以前大概只說得出傑尼傑尼、米開朗基羅和達文西(知道後面這兩個的,應該年紀是有一些了),直到辦案後,終於不再只有數位烏龜,也開始認識台灣本土、大自然山林裡的好朋友~食蛇龜! 食蛇龜的背部龜甲為深褐色,中間有一條直的黃線,臉頰是黃色,眼睛後方也有一條黃線延伸出去。 另一件事也超酷,那就是食蛇龜自備鐵捲門,可以把自己打開再關上再打開再關上!這是因為牠的腹部中間有條韌帶,可讓腹部的龜甲往前後自由移動,與背甲合在一起,例如受到驚嚇時,就會把自己關起來。 好 了,檢察官不是在抓壞人嗎,跟食蛇龜有什麼關係?難道食蛇龜吃別人的蛇,偷吃現行犯,逮捕! NONO,不是的,食蛇龜這名聲雖然銳氣千條,但其實牠很溫和,平常吃掉落的花草、果實或是蚯蚓、蝸牛,並不吃蛇。這煞氣的名字由來,有一說是認為食蛇龜的腹甲閉合,可以方便捕捉蛇類…。不得不說,這個也是想像力hen豐富才想得到餒。 好,回到正題(跳一下)。 事情是這樣的,近來中國經濟發展,食用或藥用龜肉的需求大增,依報載,一隻食蛇龜約台幣7、8000元,販售到中國之後,價格立刻翻倍至7、8000元人民幣。這麼好賺的無本生意,讓許多人開始盜捕食蛇龜走私,賺取暴利。 不過走私、買賣食蛇龜,都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可以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檢察官、警方或林務局等相關單位,一旦知道有盜獵的事情,就會開始佈線、埋伏、蒐集證據,如果順利的話(但就表示食蛇龜遭遇不幸了,淚),就準備開始一連串昏天暗地、有假放不得的專案人生囉。 以前兩年的案件為例,保七總隊第六大隊(保七是查緝環保案件的警方單位)在2015年8月接獲線報,得知中部淺山闊葉林一帶有人在捕捉食蛇龜,隨即循線在臺中鹿谷找到嫌犯之一,並救出18隻尚存活的食蛇龜。 但跨國走私畢竟不是很簡單的事情,李組長眉頭一皺,研判應該有更大型的盜獵集團在背後。為了更深入了解案情,南投地檢署開始指揮偵辦,並與保七、林管處、信義分局及調查局合作,繼續向上追查,陸續在同年10月起在官田、學甲等處,發起第二波、第三波搜索、拘提,查獲捕捉食蛇龜的工具、資金往來紀錄,逐一耙梳卷證,得知集團高達十餘人的分工模式及犯罪版圖,並且救回50多隻還沒被送出去的食蛇龜(收容龜龜們也是大工程!)。 本案最後起訴,經南投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除了沒收不法...

績效爆表,不如對症下藥

打開新聞,我們都很熟悉這樣的報導:「警方執行某某專案,雷厲風行,查獲 … …」 這些專案,其實跟電信門市、鞋店的專案類似,就是說在這段專案期間要達到某些績效,讓營業額開出紅盤,那警界的績效是什麼?就是指破案率、查獲率、核票率、聲押率、見報次數等等評比指標,所堆砌出來的報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警界高層要多少績效,下游就要想辦法端出來,不然就等著被電到爆。那,績效怎麼達標?難不成做壞事的人都這麼剛好,選在各種大掃蕩時期犯罪嗎?當然不是,而是要警察去生出來,用各種見得光見不得光的方式灌滿績效表。 最近的數字遊戲,顯然是「毒品」。 於是,各地方檢察署開始收到爆量但體質不良的販毒案件:單一指述(購毒者單方面指稱某人就是賣毒給他的人)、很久之前的交易只有附上薄薄一紙通聯佐證等。 這種卷證品質,顯示在數字掛帥之下,基層們無瑕顧及案件成熟度,一股腦就移送出去了。但也必須強調,這種現實不能責怪個別警察,因為每個警察、甚至每個人都是龐大體系中的無奈小螺絲,且在制度設計上,警方毋須蒞庭公訴,也缺乏辯論攻防的訓練,對成案與否,自然有不同於檢察官及法官的想像。政策成敗終究不該歸於個人,而該檢討炒短線的績效制度。 當一堆沒有營養的案件被拋丟出來,檢察官變成寫不起訴處分書的結案機器、被告證人不知所云的來開庭⋯已然是虛耗。但重點是浪費資源,排擠掉那些真正有發展性但需要時間與心力去耕耘的案件。 但除了不起訴,總還有罪證明確的案件吧?當然是有的。只是同樣以販毒為例,最容易被抓的,往往是較有年紀以傳統方式聯絡賣毒的、行蹤比較固定的,總之是那些比較「沒有辦法」的人會鋃鐺入獄。 最近拜讀許仁碩博士生的「 停止警察績效大躍進 」一文,非常值得一讀,其中提到: 「台灣需要的治安政策,並不是建立在『亂世』恐慌下的警察擴權、司法放水以及要求案件直線成長的績效競賽。而是更細緻的分析各類犯罪成因,對症下藥。例如毒品問題,與其顧著抓吸食者與車手交差,去追上警政署要求的每年績效成長幅度;不如修補社會安全網、推動減害治療,去減少社會底層陷入毒癮的可能。」 一個高明的犯罪者,當然最愛警政高層這種灌水短線作風,當國家傾全力對付低階毒販、甚至單純施用者,國家不再有多餘能量去論述毒品防制對策,也無暇精進現有的通訊監察技術或是分析整個犯罪集團網絡。 延伸閱讀:(依刊登時間順序排序) 吳忻穎觀...

近期投書彙整:法官、檢察官與警察視角果真衝突?

大家好!貓頭鷹小編發現這陣子有 一系列火花四射的法官、檢察官、警察觀點投書 。不過年底大關到了,全國各法院、地檢署、警察機關忙到爆炸(這點倒是非常一致XD),貓頭鷹小編很貼心的幫大家做個懶人包,整理一下這些論點。 1.第一球是由高雄地院黃奕超法官在2017/11/30於蘋果日報丟出「 台灣要成為警察國家嗎? 」的疑問 2.接著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理事長章光明教授丟回一球,2017/12/01於蘋果日報為文質疑「 法官恐龍或警察國家 」 上開論辯砲火猛烈,接續引出了: 3.警大黃文志助理教授在2017/12/03於蘋果日報表示:「 警察撤守非民主之福 」 4.警官池文光2017/12/04於蘋果日報就「警察國家」議題響應:「 台灣早已不是警察國家 」 5.不過,警工會理事蕭仁豪在同日則於蘋果日報對章光明教授上開文章「恐龍論」部分,提出問題:「 法官或長官,誰才是恐龍? 」 6.而桃園地院孫健智法官也在同一天跳出來加入這一連串的問題,於蘋果日報針對章光明教授上開文章中提及恐龍法官部分延伸高雄地院黃奕超法官點出的議題繼續討論:「 誰怕法治國? 」 7.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葉毓蘭教授接下桃園地院孫健智法官的一棒,2017/12/05在蘋果日報投書質疑「 兼顧社會通念就不是法治國嗎? 」 8.此時,一直沒有講話的檢方出聲了,台北地檢陳宗元檢察官跳出來了,2017/12/07在蘋果日報以:「 司法挺不挺?社會通念通不通? 」的標題,以羈押、盤查等例子來討論社會通念與法律解釋,還有互相監督制衡的意義。 9.同樣位於雙北地區的新北地檢吳忻穎檢察官也於同一天在風傳媒「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 」文中透過緝毒、酒駕等績效制度實務等案例,說明檢察官的使命,以及內勤檢察官的任務包含程序與合法審查。 10. 台灣鴿 粉絲專頁於同日以 【譏笑。績效】 一文呼應新北地檢吳忻穎檢察官「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 」一文,從績效與毒品政策等例子,來探討警察與司法對立的問題癥結。 (同樣關於警政高層扭曲的「青春專案」的專案績效制度所造成的大量浮濫移送問題,以及檢察官的篩漏義務(不起訴處分)等議題,新北地檢吳忻穎檢察官早於2017/11/11為文評論: 浪費青春的青春專案—— 扭曲的績效制度、過載的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