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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法警的困境誰來解?

原標題為「 一群年輕檢察官:法警的困境誰來解?」 刊於蘋果日報, 2017年11月29日 ----------------------------------------------------------    「檢座,我今天值兩個庭。」、「好的,沒關係。」這是我每次開偵查庭跟法警的第一段對話,因為法警必須同時值兩個庭,所以開庭時常常只有我自己跟我們家嬌小的書記官。而當事人在訴訟中難免情緒激動,甚至發狂爆衝,此時我總會看看左手邊的《六法全書》,厚厚的十幾公分,讓我心中有了點安全感。   下了庭,回到我們5樓的辦公室,看著那空蕩蕩的值勤台,我不禁在想,要不要叫總務科幫我把那破爛的卷櫃門裝上去上鎖。原本在我們辦公室外面的值勤台固定會有一名法警站崗,現在也因為人力不足的關係被裁撤,想到之前曾經發生過當事人偷溜進管制門內的事情,就讓我頗擔心卷會被偷走或破壞,畢竟在這一行看過太多瘋狂的人。   法警的工作是專職在法院或者地檢署協助整個法院或地檢署的司法事務執行,工作非常繁雜,包括送達、逮捕、拘提、搜索、警衛、執行人犯解送、值庭、安全防護等事項。對地檢署而言,法警就像是我們的手腳,不管是對外執行檢察官的命令,或者對內保護整個地檢署的安全,都必須由他們來完成。然而不管是之前全臺各地法院、檢察署所發生的人犯脫逃的事件,或者是前幾天北檢有人犯在拘留室毆打法警的事件,確實都反應出法警的體系有了相當大的問題。   一、人力不足   以北檢為第一類地檢署而言,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員額分配表,法警總員額為150至300人,但因《中央機關總員額法》之限制,最高只能有85人,而實際人數則為72人,扣除管理職、大廈管理、出差內勤、育嬰假等,實際值班人數57人。每天都必須留11名法警值班,每個法警一個月值班約6、7天。而北檢有5個辦公室,除本署外,其他辦公室需12名法警支援。其餘45名法警則需要負責地檢署關於相驗及器官捐贈案件、婦幼案件、關懷通報案件、電子監控等業務聯繫窗口、檢舉電話選舉查察等相關業務、收取保證金、辦理具保、責付、受理申告、夜間遞狀、收受分局移送人犯、人犯搜身、保管物品、戒護候訊室人犯及注意人犯身體與精神狀況、值庭、支援專案、送卷、勤務中心所需聯繫文件批核、聲押案件移送、10個巡邏點每2小時巡邏一次、維護機關安全、大門...

幫助詐欺的歷史共業:揭開立法、行政互踢皮球的面紗

近日某媒體出了幾篇幫助詐欺人頭帳戶的新聞,其中引述了立法委員的說法:「檢方及一審地方法院為了減輕基層壓力,顧全『訴訟經濟』的考量,大肆濫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檢方偵結案件後,直到進入法院,當事人都沒有出庭抗辯的機會,因為簡易判決是採『書面審理』的特別訴訟,最後法官僅會以一紙處刑書來論定當事人的生死。」 【被騙更含冤】院檢濫用簡易判決 藍委提案修刑法 國會議員的論述充滿對刑事訴訟法以及程序運作的誤解,更無視立法者長期對於人頭帳戶問題束手無策,明知現行刑法可能不足以解決隨意交付帳戶導致的詐騙事件,卻消極不立法的責任,而輕易將責任推給院檢。下文將從刑事簡易案件流程談起,並淺談人頭帳戶的司法實務困境。 實務上,民眾因受騙將款項匯到某帳戶,案件就會進入地檢署偵辦,檢察官會傳喚該帳戶的持有人,詢問該帳戶的使用狀況,並且經過一連串證據調查,包含調閱該帳戶相關客觀明細資料、掛失止付資料等等,並詳細比對該名帳戶持有人之說法以及客觀的資料,若認為這個案件的確事證明確,才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接著,簡易庭的法官會先收到卷證,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認為這個案件的確非常明確,被告講的辯解,悖於一般常理(例如:交付帳戶前,把裡面的錢領到剩幾十塊,又無法具體講出,為何將帳戶和密碼交給不知名人士去使用,也無法說出要如何控管他人去使用自己的帳戶,法律上就有極大可能認為這個人有容許他人隨便使用帳戶的意圖),綜合所有證據判斷,才會不開庭以簡易判決處刑,第二種則是,法官看了偵查中被告的說詞,認為有再聽一次被告說法的必要,法官就會開庭傳喚被告,若認為他的說法需要更加詳細的證據調查程序,像是傳喚證人、勘驗監視器等等,就會將這個案件轉為通常程序,由三個法官來審理,進行證據調查。 因此,到這邊我們可以知道,這類案件,被告在檢察官面前可以答辯一次,就算進入法院,也有機會在法官面前答辯,那麼該立委所說的「都沒有出庭抗辯的機會」的前提事實就有疑問了,因為被告在偵查中已經有一次出庭的抗辯機會,到法院也還是可以有第二次以上的出庭答辯機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走向不一定像立委說的「法官僅會以一紙處刑書定生死」,實務上,許多簡易案件仍然被法官轉為通常程序審理。 人頭帳戶的詐欺問題的確存在社會結構的問題,亦即經濟狀況、智識等情狀的差異,導致涉犯幫助詐欺罪的比例高低,但若將此類案件處罰傾向處罰經濟社會弱...

深夜漫談

檢察官在辦案的過程, 有許多阻礙,很難對外言說的。 ------------------------ 「我只是請教法律問題。我也沒有一再逼問他。」 嗯,同理,如果今天蔡英文總統約談某位法官,跟該法官「請教」承辦中的案件的法律問題,並明確表態構成某某罪,應該也不是政治干預吧! ------------------------ 「你知道ooo是誰嗎?你們動他是什麼意思?」 立法監督行政、司法? 當與行政機關接觸不順已意時, 找議員、立委出來幫忙; 另一方面又看著立委質詢的影片,覺得怎麼這麼無厘頭; 民眾提到鄉鎮市的發展, 贊許某些民代夠力、爭取到什麼, 也不時提到不同民代間為了自己利益,可能影響捷運經過的路線、開發的區域等等。 所以,如上所述,大部分的人應該是信任民代? 可是這個問題,我想很難有人可以聽完、反射性的大力點頭說「是」, 一般民眾也都知道背後很複雜, 甚或有些人的生活裡就經歷著這些擋民代財路被耍開的事。 那為什麼這些民代,可以長久的成為地方上難以打倒的勢力? 最後,民眾的憤怒找不到出口,都倒到司法來了。 ------------------------------- 深夜漫談,沒有食堂。

檢仔百百種之啥米是「公訴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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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則新聞,說判決書即將記載檢察官姓名  😲 😲 😲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3070 有看過判決書的檢友(檢仔聊天室的朋友,簡稱檢友)們應該不陌生,在判決書的倒數第三行,法官的名字上面,會記載「本案經檢察官 💨 💨 💨 到庭執行職務。」咦?!判決書上不是早就有記載檢察官的名字了嗎?難道這個新聞在呼嚨我們?? 😠 咿~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 其實判決書上記載的檢察官,指的是「到庭實行公訴」的檢察官, 也就是各位去法院旁聽時,坐在被告對面,穿著紫紅色法袍的那一位啦。 難道,除了這位檢察官以外,還有另一位檢察官嗎? 登登~答案是有的!就是「提起公訴」(簡稱起訴)的檢察官。 檢察官的工作,分成「 偵查 」跟「 公訴 」以及「 執行 」(執行的部分之後介紹)。 「偵查」就是負責調查證據、執行搜索等強制處分,訊問被告、證人,並且對案件做出決定(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簽結等)的人,就是一手把案件養大,送進法院的人囉。這在之前「檢察官是什麼」那篇,有比較詳細的說明。 寫這篇主要想介紹的「公訴」檢察官,他負責把「偵查」檢察官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所調查的證據提出給法院,讓法院去做調查,如果犯罪事實有不明確之處,公訴也有負責確定起訴範圍的任務。例如: 被告對偵查提出的證據有所不服,或覺得想要傳證人來法庭對質的時候,公訴視情形需要向法官聲請調查證據,以讓事實更加的清楚。 有時隨著案件的進行,會 有一些先前不存在或未被察覺的證據, 公訴也可提出請法院調查。 🙋‍♀️  例如車禍案件,如發現現場還有另一隻監視器有拍到車禍經過,可以聲請法院調閱; 或是被告或告訴人提出偵查沒有問過的證人, 公訴也可以請法院傳喚這位證人來法庭講他的所見所聞。 另外,公訴還有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交互詰問」!當證人來到法庭上的時候,為了讓事實完整的呈現給法官,我們的法律設計,讓檢察官和被告(或辯護人)輪流詢問這個證人問題,這樣我們才知道證人有沒有說謊、有沒有隱瞞或漏掉什麼重要的事情。 最後,當法院判決之後,判決書會送到公訴檢察官的手上,由公訴檢察官決定要不要上訴。

歷史故事 ─ 地檢署及高檢署之誕生

歷史的重要性毋庸多說,本篇跟大家介紹中央政府遷台後之各級檢察機關的沿革。 一、審檢不分 在一開始,司法院底下僅有「最高法院」一間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均隸屬於行政院司法行政部(法務部之前身);司法行政部底下也只有「最高法院檢察署」一間檢察署。那麼高等法院檢察署(高檢署)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檢署)呢?在當時並沒有高檢署及地檢署,而是在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中設置「檢察處」,其領導稱為首席檢察官。就以臺中的檢察官為例,在當時沒有臺中地檢署,只有在臺中地方法院中設置檢察處,為法院之內部單位。 二、大法官的看法 對上開審檢不分的情形,大法官於民國49年8月15日做成釋字第86號:「憲法第77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雖然那個時代是黨國體制,但大法官仍以此號解釋維護權力分立,可說是忠於憲法。 三、審檢分隸 雖然有上開解釋,但立法院並未立刻理會,一直到民國69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時,一二審的審、檢才正式分家為不同機關,並且依釋字第86號意旨,將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改隸屬於司法院,從此各級法院均隸屬於司法院,各級檢察機關則仍隸屬於法務部。而後於78年底法院組織法再次修正,高檢跟地檢的「檢察處」均更名為「檢察署」,首席檢察官改稱檢察長,也就是現今我們看到的樣子了。 四、民眾仍容易誤以為審檢不分 如果從名稱上來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很像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內部單位,所以仍有許多民眾不知道法院跟檢察署是不同機關,因此有許多人建議將檢察機關中的「法院」兩個字拿掉,以免混淆。

轉貼:支持檢察獨立,政治力量走開

👉 轉貼:劍青檢改新聞稿 針對 立法委員曾銘宗於106年11月16日對周章欽檢察長質詢偵查中之個案細節 ,有違政府權力分立,傷害檢察獨立,我們深感遺憾並強烈抗議! 本月16日,立法委員曾銘宗在立法院,針對偵查中之獵雷艦案,公開質詢承辦之高雄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要求答覆偵辦方向及內容,係違法不當干涉司法個案調查之惡例。我們在此呼籲曾委員恪遵法律界限,謹守國會議員分際,不再就任何偵辦中之個案質詢檢察首長或檢察官;亦期盼未來周檢察長不再就偵查中個案接受任何立委質詢,並能堅守檢察官獨立辦案之客觀公正立場。 據當日錄影畫面呈現,曾銘宗委員公開質詢高雄地檢署周章欽檢察長過程中,對周檢察長提出:(一)國防部於106.3.及106.5送到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報告顯示,…第三期款項24億元尚在請款中…,惟該筆款項已於105.12.16撥款,請說明違反刑法哪一條?(二)國防部依契約規定,款項可以延緩付款,經慶富公司向總統府陳情,總統府行文國防部及行政院後,國防部即辦理撥款且挪用相關經費,違反刑法哪一條?(三)高雄市政府及農委會高層介入,喬獵雷艦造船廠土地的錄影帶是否有聽過?真實性如何?(四)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前局長王端仁及農委會陳姓研究員於上班時間,私自赴慶富公司教導業者綁標漁業署土地事宜,違反刑法哪一條?這是否涉及違反洩密、綁標、圖利及政府採購法?雄檢是否有約談相關當事人?這些質詢內容已明顯觸及個案偵辦方向及內容。 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10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又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461號解釋理由書中指明:「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時,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人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由此推知,法律僅容許檢察總長就預算案或法律案受國會議員質詢,但就偵查中個案之辦案進度、方法、法律適用等偵查內容,縱為檢察總長亦無權接受質詢並洩密答覆,更遑論承辦個案之檢察官及檢察長。 另外,大法官會議亦早於釋字第729號解釋中明白曉諭「正在進行犯罪偵查中之案件,其偵查內容倘若外洩,將使嫌疑犯串證或逃匿,而妨礙偵查之成效,影響社會治安,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憲法保...

陰陽之間 ─ 檢仔外勤值班日記

檢察官的 值班 ,分成內勤與外勤。 內勤處理的業務主要是訊問拘捕到案之人犯、審核各種搜索、拘提及監聽的聲請;外勤 簡單來講,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驗」,也就是連續劇裡俗稱的「驗屍」。 什麼?驗屍也是檢察官的事?是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很清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實務上是檢察官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到遺體所在地檢驗屍體,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 大家會不會覺得檢察官很像穿越陰陽的人呢 XD 今年有一則臉書上被大家轉傳的 聊齋 新聞: 檢警避煞不可少 女檢官驗錯屍「好兄弟纏身」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534049 記得這則新聞出來時,周遭親友們都忍不住八卦的心理,問小編們:「真的有這些事情嗎?」 其實有些傳聞地檢署的同仁們還有基層員警都知道啦!不過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聊天室裡的很多小編其實是不太願意相信的,偏偏聊天室裡幾位 不知是辦公室裡種了鳳梨還是芒果的檢仔 遇到了一些巧合的軼事,所以開啟了今天的聊天XD 👻 不能離開座位的傳說!? 有個傳說是,如果外勤值班,就必須乖乖坐在位子上,不要亂跑,不然案子就會來(這跟院方大案抽籤時,法官不能離開位子是一樣的道理XD)。 偏偏聊天室裡的某邪門小編在值班前一日聽到地檢署廣播:「明日8:30-17:00因XX維修,全署停電。」WTF!? 邪門小編明天假日外勤欸!那這樣邪門小編哪能乖乖坐在位子上!? 果不其然... 因為邪門小編家離地檢署太遠,所以只好帶著筆電開車開去地檢署附近的某咖啡館坐,然後等候法警室打手機通知。外勤當天一大早出門,本來無風無雨,哪知邪門小編車子開到一半 突然飄來一大片烏雲然後狂風驟雨 ,小編心裡就湧上不祥的預感。 沒多久後,法警通知邪門小編某分局報驗第1件,於是邪門小編收起筆電出來開車要回到車程約10幾分鐘的分公司,結果開不到幾分鐘,邪門小編目擊有台汽車急煞車,聽到那台車發出很大聲的尖銳煞車聲,但還是「碰」的一聲撞上顯然闖紅燈衝出來的某台機車,機車騎士飛了出去倒地。 此時邪門小編周遭的車子紛紛若無其事開走,只有邪門小編, 遵法意識還有正義感作祟 ,想到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有拍到完整畫面,自己又是 最專業的目擊證人 ,於是乖乖路邊停車,看是否應該幫忙打119和報警,還乖乖等救護車和警察叔叔到場(各位朋友們,一...

酒後的心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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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鬼島上專業的車禍報導記者們最喜歡報的一種車禍,就是酒駕的新聞,只要酒駕車禍的新聞一出來,新聞點閱率必定飆高,而且一定熱烈討論,我們就來看看下面者幾篇新聞吧。 【扯】酒駕LEXUS、賓士肇禍 母:我女兒歹命沒錢賠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 酒駕男撞19歲女騎士 辯對方騎太快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71101/1233079 重點是下面的留言,我們大概可以統計出幾種類型的留言: 「人渣」、「廢物」、「去死」 「恐龍法官害的」(身為撿茶官的小編在此逃過一劫) 「判死刑啦!」、「鞭刑啦!」、「酒駕上路就是要殺人阿還輕判」、「被害人的人權有人保護嗎」 大概都是這些內容,我的觀察啦。到了最近最紅的議題則是酒駕累犯的人要來給他個鞭刑,讓酒駕的人痛到心坎裡,其他人看了之後就會怕,順便能在鞭刑的新聞下面留個「會怕就好科科」的留言,聽起來好像是一舉數得。 但是鞭刑真的好嗎?真的是嚇止酒駕唯一的解嗎?在這裡小編不給個肯定的答案,因為我相信鞭刑的確會造成一些嚇阻作用,但看完下面的解釋,我們該想的是,到底適不適合用鞭刑呢? 我們先把酒駕分成三個程度,第一是單純的酒駕,然後被警察抓到,第二是酒駕並且發生車禍,造成他人受傷,最後是酒駕之後撞死人。 第一,單純的酒駕 ,我們需要用鞭刑來處罰嗎?我們先來看看到底都是哪些人在酒駕,哪些人這麼可惡。以小編在國境之南的實務經驗(哼哼不要小看小編,小編什麼案件都辦不好,對酒駕可是很拿手呢!),大約有7成左右的酒駕案件都是騎機車被警察抓到,為什麼?因為騎機車好攔查,容易違規,比如說沒戴安全帽阿,紅燈左右轉阿,或者是行車不穩比較明顯,所以警察喜歡抓這種人,而這些被抓的人為什麼要酒駕呢? 他們會說「就中午出去吃個麵,配個酒,回家路上就被抓啦」、「在工地的時候喝保力達,下工騎機車回家就被抓」、「我在家喝完啤酒,想說去路口7-11買個小菜就被抓」。接著問他們難道你不知道不能酒駕嗎?他們會說「我知道阿,只是想說在附近而以應該沒關係」(迷之音:都喝酒了幹嘛不戴個安全帽阿)、「我騎機車去工作,只能騎機車回家阿」、「我知道不能酒駕,只是不知道(沒想到)會被抓」。 好啦,從這邊會發現在台灣很多...

轉貼:台灣司法史研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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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與大家分享「台灣司法史研習會」 我們深刻的感受到我們社會對司法改革的需求,然而,從1999年的第一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到今年剛結束的第二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雖然會議組成和討論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我們也看到了兩場相隔18年的會議,卻在出席人員、討論內容、立場爭執上都有很多重複之處。 改革討論原地打轉的現象,我們認為可能源自於法律工作者彼此對於台灣司法的理解和期待有所不同,因為欠缺共通的認識,而缺乏可以對話的深層基礎。要能打破這樣的現象,我們認為應該從瞭解台灣司法的過去和改革歷程出發,並搭起年輕一代的法律工作者對話的橋樑,因此自費舉辦這次的「台灣司法史研習會」。 研習會上午場次邀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劉恆妏副教授,以及國立成功大學王金壽教授,分別探討「『黨化司法』對戰後臺灣司法人事的影響」、「全球比較觀點下的台灣司法獨立改革」等主題。 劉教授一直對於黨國體制的轉變,有專精研究,這次主軸乃從過去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時期的黨國體制,介紹戰後從選訓到各項職務安排,以及台灣司法人事受到「黨化司法」影響的消長。王教授則是國內少數運用社會學角度,透過訪談的田野調查模式進行司法研究,側重介紹台灣司法內部歷來推動的審判獨立運動。下午兩場次分別由曾經推動司法內部改革的前臺灣高等法院陳憲裕法官、現任台中地院張升星法官,以及法務部參事陳瑞仁檢察官、台南地檢署陳鋕銘檢察官現身說法。兩位院方前輩分別分享過去參與法院內部改革的經驗,兩位資深檢察官則傳承歷來參與檢察改革的過程。 本次研習會有數十位法官、檢察官參加,其中資深的院檢前輩藉由這次的活動回憶過去經歷的司法改革歷程,資淺的院檢後進則學習到台灣司法的過去,接棒持續推動內部改革。會議也有不少在校學生,更有長期關心台灣司法如資深媒體製作人及導演等參加,回饋意見並提出相關問題討論。自早上九點一直到接近晚間六點,會議的熱烈討論過程,可以感受各位朋友到對於司法的關心及推動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 在這場活動中,有眼光被打開了、有好奇心萌發了、有熱情被點燃了、有橋梁被搭起來了。我們相信,這場「台灣司法史研習會」只是個開始,期待更多朋友認同我們的理念,接續我們這場活動,去創造更多對話的機會,也在不同的位置、以不同的方式,持續參與司法改革,推動『有記憶的司法轉型』。11月11日雖然是俗稱「單身...

開庭全餐之開胃菜:權利告知

陳先生,四十一歲,在銀行工作七年。八天前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 他看著案由欄的「過失傷害」,被傳人身分寫著「被告」,心中大約知道是什麼事情了。和對方談過幾次賠償,也找了民代幫忙,但總是不歡而散,終究得走到這步。 從收到開庭通知那天起,每個晚上睡前,他總會就著昏暗的手機螢幕,反覆倒數,確認距離開庭的天數,甚至小時時數。「後天會是什麼光景,該穿什麼衣服,我要不要哭著道歉…」。距離開庭還剩兩天又十五小時的那個晚上,他充滿疑慮,又好似有點期待,模擬著,想像著,直到昏沈睡去。 這天終於到了,他依照通知單的時間抵達地檢署,報到,確認身分,並順著法警指引,在走廊的長椅坐著。計算是他的習慣,他數了一下,有十一個人也在等待開庭,多數人面無表情低垂著眼,偶爾不動聲色地瞄向身旁的男女老少,猜測,同時也被其他人猜測,身上背著的故事。 過了不知道多久,第三偵查庭的門開了,「C 先生,請進來。」法警叫著他的名字。 👉👉👉 陳:「我要坐著還是站著講話?」 檢:「陳先生,請坐,今天請你來開庭是因為上個月的車禍,對方有提告。你可能涉嫌過失傷害…」 陳:「是對方撞我,不是車禍!是我~被~撞~~」 檢:「請稍等,讓檢察官先跟你講你的權利,等一下換你說呀。」 陳 :「好吧。」(OS:我被蓋台惹!) 檢:「等一下你可以決定要不要說話,想說請說,不想說可以保持沈默。明白嗎?」 陳 :「好,我要說,是他來撞我,我~被~撞~~。」(OS:換我說了!) 檢:「好請稍等。其他事情還是要先讓你知道:你可以隨時請律師幫你辯護,如果有 低收入戶、低 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符合法律扶助的身分,都可以找法扶。」 陳 :「不用,我自己就可以。」 檢:「請問你是原住民嗎?有無精神心智方面障礙呢?」 陳 :「我是客家人啦,這重要嗎?而且你意思是我有神經病嗎?!」 (爆炸) (後省略56899字) 👉👉👉 Q:大聲什麼啦!檢察官蓋我台? 一旦知道可能存在犯罪,檢察官就會著手開始調查,而為了查清楚真相,檢察官可能會請被告來開庭。 舉凡車禍、盜拷影片、搶劫等大小案件,被告進入偵查庭之後,檢察官第一件做的事,通常是讓被告知道今天是為了什麼事跑一趟、涉及何種罪名,以及有哪些可以主張的權利,然後才讓被告在知悉這些資訊與權利的前提下,做出自己的說明。 ...

「檢察官」是什麼?

許多人對於「檢察官」的認識,來自於日劇HERO 裡瀟灑的久利生公平,或是逆轉檢事遊戲中,狂喊異議的紫紅袍刺蝟頭男子。然而臺灣的檢察官會在哪裡出現呢?平常埋頭苦幹做什麼呢? 讓我們先從臺灣的司法體系說起,再來了解檢察官的工作內容,你就會發現檢察官其實管很多! 一、訴訟程序小教室 【來去法院、來去相告】法院處理什麼事?  👉 如果你收到交通罰單,覺得很沒道理,可以向各地的交通裁決所申訴;申訴之後,結果還是沒改變,還是覺得不服氣,則可以寫信給法院說我不服、理由是什麼,此時,提起的叫做「行政訴訟」。用一個很概略的說法,跟行政機關打交道,如果在行政機關的體制內各種可以表明不服的管道都用盡了,最後一招就是去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相關法規: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等) 👉 如果志明向春嬌買一支手錶,說錢1000元二天後給我,但志明二天後沒有給春嬌錢,此時春嬌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服務中心),裡面的工作人員會告訴春嬌,寫一張「民事起訴狀」,內容大概是寫:志明跟我買東西沒給我錢,志明該給我1000元。此時,春嬌使用的是法院裡的民事訴訟部分。(相關法規:民法、民事訴訟法等) 👉 如果阿文看阿峰很不爽,便拿已絕版的興農牛簽名棒球用力丟向阿峰的腳,讓阿峰的腳受傷。阿峰便去看醫生,拿了診斷證明後,去警局報案或是各地的檢察署按鈴申告(記得,不要按到服務鈴),說阿文傷害阿峰。此時,阿峰可能做了刑法上所規定的「傷害罪」的行為,刑事案件與上面所說的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就是,如果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有罪」,行為人可能會被「國家」罰錢或是人身自由受拘束(白話講就是被關啦),這就是刑事案件,到了檢察官出場的時候!(相關法規:刑法、刑事訴訟法等) 【相看二不厭】「地方法院檢察署」跟 「地方法院」是同樣的嗎? 檢察官上班的地方叫地方法院檢署,法官上班的地方叫地方法院。雖然檢察署的名字前面冠上「地方法院」,但這並不是傳統習俗冠夫姓的概念,檢察署並不是附屬於法院的一個小東西,只是因為一些歷史上美麗的錯誤,使得檢察署的名稱變的很長。其實,檢察署跟地方法院,是二個站對面的機關,沒有誰是誰小弟的關係。 二、檢察官的工作內容 檢察官的工作內容很多,外勤相驗、解剖、指揮警調團隊辦案,這些都是你我在新聞上常看到的畫面,總歸來說,這些大小事都多少與犯罪偵查相關。 【還...

手機蒐證,有那麼可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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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報載警政署要花 5 億元來建置手機全面監控系統,讓全民都受監控,聽起來好嚇人,感覺就像全民公敵的台灣版一樣。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就讓北柯瑞小編來說給客倌知道。 一、通訊監察的對象與法官保留 現行監聽,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的規定,是必須因為特定人有特定重大的犯罪(例如貪污、洗錢、販毒等),且沒有其他蒐證方法下,才能由警察備齊證據向法院聲請對特定人的特定電話號碼或手機序號監聽。也就是說,在法院對你的手機或門號核發監聽票給警察之前,你的電話是完全自由自在,沒有人可以監聽的。 二、警政署欲建置的系統 小編不清楚報載的是怎樣的監控系統,假設最極端的是想仿照美國、歐洲部分國家的新立法,透過類如在手機上植入程式的方式,直接在手機端取得尚未加密的通訊內容。雖然這種方式看起來很恐怖,但縱使如此,也絕對不可能是所謂全民監控。 在立法上,肯定會比現在的監聽更嚴格,例如犯罪類型限縮為更嚴重的犯罪,犯罪嫌疑的證據門檻更高,通訊監察的時間更短,而且一樣的,一定只能在法院核發監察票後,才能對特定人的特定手機實施這種監察。相同的,除非警察能夠符合這麼嚴格的法定條件,否則你的手機是絕對的安全,如果是被駭客入侵,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三、通訊監察的重要性 為什麼我們需要通訊監察,一直以來,某些特定的重大犯罪,蒐證都很依賴監聽,例如:販毒、組織犯罪等。因為有些犯罪證據,像是販毒的交易約定或是組織犯罪裡面的指揮系統,都必須透透偷偷的監聽,才能拿到證據。我想大家都知道,沒有這些證據,被告做筆錄時絕對不可能會自己坦白,跟你承認他有買賣毒品或有老大指示什麼事。而如果沒有這些證據,絕大多數情形將是不起訴或是無罪的。 四、通訊監察的困境 過往被監聽的對象,都是用暗語來逃避監聽,例如販毒的人會用褲子、衣服、飲料、號仔、軟的、硬的、糖等暗語來代表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但在現在智慧型手機當道,通訊軟體多達上百種的現代,各位客倌你還用手機講電話嗎? 如果連正常人都不用一般電話,而是使用通訊軟體連絡,那躲避查緝的罪犯更是如此。而通訊軟體都是使用加密封包在傳輸,每種通訊軟體都有不同的加密方式,更且時常更新變更加密方式,所以刑事警察局在破解這些加密的技術和能力,完全應付不來如此多的通訊軟體。這確實是典型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五、建置系統的迫切性及更嚴格的法官保留 ...

頭香!檢仔聊天室開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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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時差同步之臉書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tAChat/ 這是一個由一群充滿熱血、活力的新世代檢察官所組成的社群粉絲團。小編們都是有第一線承辦偵查、公訴與執行案件經驗的檢察官,和大家分享刑事訴訟中檢察官這個角色的點點滴滴。 開站(戰?)第一PO,檢仔聊天室派出貓頭鷹小編帶著法典、劍、天平、放大鏡打頭陣與大家相見囉! 大家有看到貓頭鷹小編身上穿著紫紅色袍子嗎?沒錯,這是檢察官的專屬戰袍唷! 等等,檢察官到底是什麼?怎麼貫串整部刑事訴訟法,滿滿的都是檢察官呢? 這就是貓頭鷹小編要 抱著刑事訴訟法   的原因呀!檢察官是刑事司法的靈魂人物之一,因為開啟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進入審判後的「公訴」、實現判決正義的「執行」,都是檢察官的工作。 從發覺犯罪的嫌疑那刻起,偵查就開始了,而身為 偵查指揮官 的檢察官,是 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守門員 ,負責的工作就是依照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指揮司法警察們進行合法的調查。 調查的結果,如果沒有到達起訴門檻(例如被告是無辜的、被告死亡、告訴乃論罪的告訴人撤回告訴……等),檢察官就要做一個不起訴處分;達到起訴門檻的話,也就是被告真的有犯罪,當被告真心反省而符合緩起訴要件的話,有可能會做緩起訴處分,有時會要求被告履行一些條件,比如向被害人道歉、賠償被害人損失、捐錢給國家或公益團體做善事、進行必要的治療等。當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就會轉由執行檢察官來執行,執行檢察官的工作包含監督被告履行緩起訴處分條件,以及有無撤銷緩起訴之情況。 如果達到起訴門檻且應該起訴讓被告接受審判程序以實現實體正義者,檢察官就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起訴。 而當案件經起訴後,則由 公訴檢察官接手實行公訴 ,到法庭上進行論告、舉證、言詞辯論、就量刑表示意見。 法院判決確定後,案件又回到地檢署了,由 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 ,貓頭鷹檢察官手上那把漂亮的劍,代表必須劍及履及的執行判決,包含法律所規定的刑罰,以及特別矯正的保安處分。 所以說啦!整部刑事訴訟法,就是檢察官的工作範圍。而拿著天平,代表的則是法律所規定的「 客觀義務 」,也就是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都必須要注意並好好調查的義務。 那隻拿著放大鏡的貓頭鷹小編又是怎麼回事?是每天看著電腦螢幕勘驗到變成老花眼了嗎?這...